黑户能否当股东
1. 请问被列入工商局黑名单以后,能不能再做别的公司的股东谢谢!
即使是列入工商局黑名单,也也可以做别的公司的股东的。这个没有问题的。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相关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2]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3]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2.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做股东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徵信机构通报﹐并由徵信机构在其徵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3. 股东在别的公司被黑户了,还能做本公司的股东么
股东在别的公司被黑户了,还能做本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并没有取消版。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权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
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4. 我已经是黑户了,我在一家公司担任股东,现在公司需要变更可以吗
应该可以,公司换了法人和你就没有什么关系了
5. 股东在别的公司被黑户了,还能做本公司的股东吗
股东在别的公司被黑户了,还能做本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并没有取消。内
股东资格的丧失容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
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6. 银行黑名单能做公司股东
当然不能,被列入黑名单的,就处于监控阶段,你是开不了新公司,也当不了新公司股东的。
7. 法院上黑名单可以做公司股东吗
您好,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内产支付费用的行为:容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公司股东应该属于第九点,不被允许
8. 黑名单可以做股东吗
我觉得一般黑名单的话,是不可以去当股东的,股东的话都是要有记录的
9. 银行黑户能做股东吗
可以试着注册下,如果不能做股东是会有系统提示的。
10. 失信人员可以当新成立公司股东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徵信机构通报﹐并由徵信机构在其徵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