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股东
1. 京东谁是真正的股东
从股份上讲,京东的各大股东没有明显优势,目前最大的股东是马化腾,第二是刘强东。然后还有第三第四,都是10%-20%.不具备明显优势。
但是,京东是AB股制,这种制度是一种把投票权和股票分离的制度,股票多少和投票权没关系。
目前,京东投票权最大的是刘强东,投票权79%,作为第一大股东的马化腾,投票权仅有4%.
说点个人观点,我个人不喜欢京东,不是因为服务,而是因为政治色彩和一些有道德色彩的观念。
首先,我看过刘强东本人的一些开会、发言视频,其人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没深度、没风度,缺乏大局意识和爱国情操。
第二,是因为我看过一个报到,大概的意思就是,京东从一开始大股东都是海外势力,而且来自那些老想着针对中国、限制中国发展的国度,刘强东是带着一群“八国联军”打进中国市场的,所以我就直接给他扣了个“汉奸”的帽子。
你还记得刘强东和那个女人的官司吧?诡异的是这件事出现在刘强东羽翼丰满想要摆脱幕后股东的提线木偶式控制的节骨眼上。有报道很直白地说,幕后的金主们的想法很简单:要不干掉刘强东、要不就干掉京东。毕竟京东是在那么多股东的支撑下运作的,就算是干掉京东,幕后的运作链条依然存在,无非就是另立门户另起名字,重新找一个“黄皮肤”傀儡做CEO而已。
2. 公司法中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详细解释。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是隐名股东和实名股东。
名义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人。
而实际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未作为股东,但由名义股东登记持有其股权,实际在公司中享受股权权利的人,在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是隐名股东。
3. 怎样才算是股东
别不懂装懂好不好`只要拥有该公司的股票就是股东.
股东
(一)概念
凡是对公司的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均是公司的股东。 思考——股东与发起人的关系
公司股东不以发起人为限,任何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1、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直接认购出资或股份而成为股东。
继受取得:因转让、继承、合并等继受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资格有丧失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
2)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如没收财产);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就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动机而言,主要有三类:投资股东、经营股东和投机股东。因动机不同,股权内容可能有所差异,但各类股东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股东的法律地位既表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也表现在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中。
1、股东享有股权——股东与公司间
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按其投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总称即股权。股权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
2、股东平等原则——股东之间
在公司中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每个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各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含义:
1)只要具有股东身份,不论有何个体差异,均在公司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2)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
二、股东的权利
1、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4条
2、请求法院撤销权: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2条
3、知情权、查账权
(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34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98条;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权:(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40条;(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101条;
5、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权:(有限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1条3款。 (股份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2条。
6、请求回购权
股东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75条;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143条;
7、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除外);
9、以股东名义起诉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权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时的起诉权153条;
10、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83条
11、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12、股利分配权;
13、公司发行新股的认股权;
14、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三、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股款;
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4、不得抽回出资;
5、出资填补责任;
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