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东公司借款利息完税证明
A. 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借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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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的企业之间借贷是允许的,但是一般要收取资金占用费。
现行税法规定:
1、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内可以扣除。
2、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但可以扣除的借款费用要符合上述税法规定的限额)
B. 向境外公司支付股东贷款利息问题
是的。
需要代扣代缴的。
营业税的税率是5%
所得税的税率是10%
C. 境外合资企业向境内的投资方借款,有哪些具体规定,有文号就行,怎么操作
汇发〔2009〕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八、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四)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九、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放款人如需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等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十二、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十三、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十四、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十五、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十六、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十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九、放款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请;已经进行境外放款的,责令终止并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中涉及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条款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D. 偿还外债利息时是不是要到税局付税需要怎么办理,需要带什么资料
是的,境外公司在境内取得收入需缴纳税金,有所得税,营业税等 等 ,交税之后再带税单,完税证明及外管局要求其他资料再去申请付息,如无问题,会当场给你核准件
E. 公司增加了股东,如何开完税证明
如果有增资的话,要出具增资报告的,缴纳相关股东的所得税(个税或企业所得税),还要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
如果没有增资,仅仅是加个股东,工商局办理变更就好。
F. 外商独资企业从境外母公司借款要办理外债登记证,审批有难度吗
有难度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G. 外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公司借款,到期后不支付利息,是否需要交税
外资企业应根据借款合同预提财务费用,需要缴税。某老板曾注册过一家假外资企业(目的是将境外的资金以投资(资本项目)及投注差(外债---经常项目)的形式转入国内,外债的利息并未按借款合同支付,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外资企业缴税。
H. 企业如何给境外股东分红
1、给境外股东分红派息必须扣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你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红给境外股东时,要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非居民股东(境外股东)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缴纳所得税,
2、交税时应当由企业代交。这种税实行源泉扣缴,法律规定应该由直接负有支付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由你公司负责代扣缴。
3、法律还规定:公司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后,就意味着非居民股东境内收入的实现,无论其是否将分配的利润汇出境外,你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都应及时代扣缴所得税,以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4、现实中,境外股东无法直接收人民币的,一般要先购汇再汇出了,这个应该是国际惯例!
I. 国内外资企业向国外的外资企业(股东)借款,是否有利息,利息怎么计算是否要交所得税,交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J. 怎样理解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1)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在办理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
法规
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 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 务凭证。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适用范围: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 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建筑、安装、设计、咨询、代理等;没有在我
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我国并按我国税法规定 需征税的各项收入,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入等。
(2)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 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3) 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4)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 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
办结。
(5) 办理流程
1) 受理环节。
① 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 齐全。
② 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③ 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
执单》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④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 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2) 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 调阅以下资料: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信息、税票信息。
② 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申请人需购付汇的项目按现行税法规定
是否应征税;应征税的是否已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税;合同或协议是否 真实有效;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是否真实有效。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制作《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 明》,并加盖公章交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