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权
A. 股权确权诉讼有哪些类型
股东权行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股东知情权诉讼;2、股东表决权诉讼;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6、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7、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8、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B.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与股东直接诉讼权有什么不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与股东直接诉讼权的区别
1、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设置了前置条件,即符合条件的股东在行使代表诉讼权前,必经先向公司监事会 (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提出要求起诉的请求;股东直接诉讼的提起则没有限制条件。
2、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持股数、持股时间的限制;而对股东的直接诉讼没有进行主体资格的限制。
3、胜诉后的利益归属。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获得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按照持股比例间接分享公司由此获得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胜诉后,利益全部归属于该股东。
4、行使目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因为作为被损害方的公司不积极主张权利,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律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恢复公司的应有权利;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非公司利益。因此,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在最终的目的上有区别。
5、诉讼风险的承担。在代表诉讼中,起诉股东仅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公司。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由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它法定费用。即在代表诉讼中如股东败诉,由该股东负担该案诉讼费等费用。同时,该案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法》没有对胜诉后,该股东垫付的费用如诉讼费及法定费用以外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谁承担作出规定,我认为这些费用应当由获得利益的公司承担。
在直接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统一的原告,无论该股东胜诉、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该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且不影响其他股东就该问题提起诉讼的权利。
6、起诉范围。股东代表诉讼权的行使范围十分广泛,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管理机构拒绝或怠于行使,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均可依法提起诉讼;代表诉讼的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人,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股东依据《公司法》提起的直接诉讼是作为公司法中的特定概念,其范围主要围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的股东权利受到损害时行使;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基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管理权、经营权给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即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但不得为公司外的第三人。
C. 公司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吗
股东直接诉讼的,以股东为原告,以公司或者实际侵害股东权利的人为被告,所得利益归于股东个人。此诉讼与一般诉讼基本无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原告股东。原告是被侵犯利益的股东,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请问新公司法对股东享有的诉讼权利做了哪些规定呀谢谢!!
新公司法有四大特点,其一便是“对股东增权”。修正后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较多的权利,其中增加的股东诉讼权利有: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 股东如何通过股东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分析要领 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总资产小于负债时,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该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计算公式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应用法则 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操作实例 例如,上海汽车(相关,行情)1997年年底的资产负债表上,总资产为40.56亿元,负债是7.42亿元,股东权益就为两者之差,即33.14亿元,即是上海汽车的净资产。其1997年底的股东权益比率为81.71%(即〈33.14÷40.56〉×100%)。 [编辑本段]股东权益的内容 股本 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资本公积 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盈余公积 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法定公益金 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未分配利润 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对总资产的比率。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不太明白 [编辑本段]股东权益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纷呈,由于投资者、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导致股东之间纠纷频繁,为了使股东纠纷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从而使公司正常运营,股东权益保护律师应运而生,简称股东权益律师。 [编辑本段]股东权益律师的职责 股东权益律师必定是熟知《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资深律师,他们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己任,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协议、调解纠纷、会计审计、诉讼等法律手段预防、解决各种股东纠纷。目前,我国的股东权益保护比较薄弱,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缺失较大,专业的股东权益律师显然不多,据搜寻,只有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任景华两名律师打出了专业做股东权益律师的招牌,市场呼唤更多的股东权益律师。 股东权益的概念: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权益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示当事人由于付出某种代价,可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行为施加影响,并且依法从该项行为的结果中取得利益。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益就是股东基于其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益。
F.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与股东直接诉讼权有什么不同点
1、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设置了前置条件,即符合条件的股东在行使代表诉讼权前,必经先向公司监事会 (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提出要求起诉的请求;股东直接诉讼的提起则没有限制条件。
2、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持股数、持股时间的限制;而对股东的直接诉讼没有进行主体资格的限制。
3、胜诉后的利益归属。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获得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按照持股比例间接分享公司由此获得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胜诉后,利益全部归属于该股东。
4、行使目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因为作为被损害方的公司不积极主张权利,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律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恢复公司的应有权利;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非公司利益。因此,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在最终的目的上有区别。
5、诉讼风险的承担。在代表诉讼中,起诉股东仅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公司。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由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它法定费用。即在代表诉讼中如股东败诉,由该股东负担该案诉讼费等费用。同时,该案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法》没有对胜诉后,该股东垫付的费用如诉讼费及法定费用以外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谁承担作出规定,我认为这些费用应当由获得利益的公司承担。
在直接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统一的原告,无论该股东胜诉、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该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且不影响其他股东就该问题提起诉讼的权利。
6、起诉范围。股东代表诉讼权的行使范围十分广泛,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管理机构拒绝或怠于行使,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均可依法提起诉讼;代表诉讼的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人,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