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券商qfii
㈠ 请问基金、QFII、券商以及保险等四大机构投资,区别是什么
资金来源不同。
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基金投资者。
QFII的资金来自境外。
券商的资金是自有资金及银行。
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保险基金。
㈡ QFII和券商版块都是什么
QFII(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即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意思是指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制度。
券商版块是指券商及持有券商(证券公司)股权的公司股票。
㈢ 为什么境外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境外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原因:
合格投资者是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因为是境外的,国家对于境外投资机构要有所控制,所以它要参与境内证券交易的话就要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比如它要买卖股票,就可以通过委托境内券商在交易所进行买卖,跟普通股民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道理一样。沪深两个交易所里的所有券商,境外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所里最多只能选择三家进行委托,让其代理买卖证券进行交易。
㈣ QFII与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1、其实QFII在那个营业部是不定的,QFII的钱进到内地后,其实就是一个大机构,你可以设想一个机构它是可以到全国各地去开户的,但是不排除有扎堆在一个营业部的。
2、大宗交易主要是席位对席位,一般不披露交易对手双方的信息,券商营业部在这个里面的作用其实是一个中介的作用。
3、这个信息比较保密,不会对外提供的,你想要这个营业部的实际客户,需要找内部人士了。
4、QFII与中金公司其实只是一个客户与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之所以会有这么多QFII选择中金,主要还是看重中金在研究方面的实力,顺便多说一句,现在券商实际上都是集中交易,你不要以为上海淮海中路营业部QFII多就都是在上海的机构,很可能中金所有营业部实际上都从这个营业部的席位上交易。
㈤ qfii机构对于券商和银行的关系,是不是经济业务跟券商搞,资金托管给银行来做
是的,简单的可以这么理解
㈥ 机构类别是按照“开放式基金”"QFII""券商自营"“一般法人”分成4类,这4类有什么区别
这4个的投资主体不一样啊,开放式基金的主体是基金公司,券商自营主体是券商,QFII主体是境外的资金,一般法人是一般的企业
㈦ QFII制度的背景框架
2000年以来,基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理念不成熟、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和机构投资者规模小、竞争力低等问题,证监会同外汇局等有关部委,组织境内外专家学者开始研究允许外资通过QFII形式有限制地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研究表明:QFII制度作为有组织、有控制开放市场的手段之一,能够有效防范开放过快的弊端,有助于推动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与外商直接投资相比,QFII不直接参与管理,不谋求控制民族企业的股权、品牌、知识产权以及市场份额,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经过反复论证和周密设计,借鉴了境外经验,2002年底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QFII暂行办法》)。
QFII暂行办法的主要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外资机构的准入入条件,即何等规模、何种类型的外资机构有资格投资于境内市场,二是允许投资的证券产品及其投资比例、持股限制,三是管理层对于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市场的控制。 1。资格条件认定更高
《暂行办法》中对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时间、实收资本、管理证券资产的规模或排名都提出了具体标准,所有标准都远远超过了台湾地区1991年的要求。如要求所有类型的QFII至少须管理100亿美元的证券资产,银行类机构要排世界前100名。而台湾市场1991年的要求是有关机构须管理3到5亿证券资产,银行类机构要排世界前500名,1993年降低为世界前1000名。
2。投资额度要求更严格
《规定》明确限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而台湾地区规定单个QFII投资额度上下限分别为5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只有中国内地相应额度的1/10和1/16。
3。资金管理政策更严格,本金汇出的门槛更高
在本金汇出的时间要求上,封闭式基金要求资金汇入满三年后方能汇出,同时,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20%,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也就是说,要完全汇出本金至少需要41个月时间。而对于一般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本金锁定期虽然只有1年,但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为3个月,即完全汇出本金至少需要27个月。相比之下,台湾地区只要求本金汇入满3个月后即可汇出,而且也没有比例限制。
4。投资品种及可投资行业相对宽松
尽管在准入门槛、资金流动性等方面国内对QFII申请机构设置了较高的要求,QFII在获准进入后可以选择投资的品种、所涉及的投资行业等方面还是较台湾地区推出QFII之初有所宽松。除了国债回购业务及企业债因为技术问题QFII尚无法参与之外,其他的投资领域几乎与国内一般投资机构无二。 审批情况
我国于2002年年底施行QFII制度,2003年5月正式启动。总体来看,境外机构对我国QFII制度表示出较大兴趣,申请较为踊跃。目前,证监会已批准QFII机构52家,外汇局批准外汇投资额度90.45亿美元。目前,共批准QFII托管银行13家,其中,外资5家(已开展业务的4家),中资8家(已开展业务的6家)。此外,有10多家境内券商开展了QFII经纪业务,有近20家开始向外资推介英文研究报告。
运作模式
目前来看,QFII的运作基本有三种形式:
1。经纪
表现为QFII主体仅作为其境外客户的代理券商,收取交易佣金,额度由客户使用,投资决策由客户自己决定,投资风险也由客户承担。
经纪模式下又有两种做法。一是客户资金同QFII自有资金一同锁定,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运作;一种是资金不锁定,需要买入时把资金汇给QFII,所投资的股票卖出后,本金和利润结清并汇回。就成本上看,QFII客户透过QFII通道投资的交易成本约2%,涵盖QFII通道费(包括境内券商佣金(约1.3‰)、印花税(4‰)、托管费(约0.5%,一般为10个基本点加上逐笔交易的佣金,相当于台湾的1.5-2倍),以及QFII在境内被锁定的资本的成本。
QFII认为,由于客户对选择的股票有至少两到三成的升值预期,换手率很低,因此并不在意成本问题,倒是额度供不应求。目前,QFII也逐渐把不积极投资的客户劝退,托管银行也在积极开展推介,以引入更多QFII,甚至为不具备资格的客户寻找QFII通道。
2.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以公募基金为主,不少QFII在卢森保、爱尔兰以参与凭证形式(Participation Note)发起基金,作为资产管理人负责投资,收取管理费,日兴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了中国国债基金和A股基金,恒生银行在香港发起了两只中国保本基金,富通银行、马丁可利基金管理公司(瑞士银行的客户)发起了中国A股基金,花旗银行发起了中国ETF基金。此外,日兴资产、野村证券、富通银行等正筹备发起设立中国A股基金。
3.以自有资金投资
分两种情况:一类是机构完全从自身需求出发,额度全部供自己使用,风险收益自担。此类机构以慈善基金、捐赠基金、保险资金、政府投资资金为主,如比尔?梅林达及盖茨基金、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前者已予批准。另一类是暂时有限度的自营,将来随着客户需求增加,其额度将大部分让渡给客户使用,自已使用其中的小部分。典型的如摩根大通银行、野村证券,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及少量股票。
目前,由于获批的QFII多是证券公司、银行,第一、二种模式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两种模式在引进QFII机构本身的同时,也引进了不少对中国证券市场感兴趣的QFII机构客户。事实上,目前多数QFII及其客户对A股市场并不熟悉,对A股的清算交收体系也心存疑虑,而目前QFII门槛较高,5000万美元的最低投资额度要求对大多国际机构而言,又增加了投资成本与风险,因此通过QFII投资中国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较多,这也是目前前两种模式占主导的原因。
据了解,随着有关制度的完善,保险公司、政府投资公司、慈善基金等机构申请会增加,第三种模式将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这将有利于向国内市场更好地传递QFII成熟的投资理念。 1.了解QFII客户情况存在较大的不便
由于获得QFII资格的机构是证监会及外汇局的监管对象,而其背后的客户情况不在监管范围之内,所以,在QFII申请资格及额度审批时,监管部门除要求QFII明确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比例外,均不要求QFII提供客户名单;此外,从QFII制度设计上来讲,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分帐户,托管人基本不为QFII客户单独记帐,QFII也按商业运作惯例,并未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其客户情况,所以,目前为止,我们并不详细掌握QFII客户构成情况。
2.QFII对客户性质及交易审查严格,以确保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尽管客户类型较多,但QFII认为,声誉比利润更重要。从调查的情况看,QFII高度重视投资A股市场的法律和制度风险,充分认识到自己是被监管主体,要对A股投资事宜负全责。
为此,QFII公司内部建立了严格的客户审查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客户的资格、投资、资金汇出入等进行严格把关。具体操作中,QFII将客户视同为子QFII,由合规及风控部门严格审查,只有合资格的境外高端客户才能准入,要求客户作出符合QFII暂行办法的风控安排,并承诺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此外,客户不能直接下单,所有交易指令须经QFII审查后由QFII下达。花旗银行等还请中金公司提供了不宜投资的股票名单,多数QFII请经纪商及时提示可能有问题的股票。 1.对A股市场兴趣较高
关于当前的市场环境,QFII普遍反映,目前绩差公司价格太高,而绩优高成长性公司定价太低,认为市场的结构性调整还会继续。但是,境外投资者对境内市场的发展空间极为看好,与境内一些机构对市场走势的看法差别较大,内冷外热。根据雷曼兄弟证券公司去年在全球的调查情况看,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全球性基金,普遍对投资中国非常感兴趣。雷曼表示,“从长远来说,这是个全球性的趋势,包括纽约、伦敦世界各地的投资者,都会过来(到中国来)。”一些境内基金管理公司也有同感,认为“海外是把A股市场作为战略性的机会来把握的。”
2.对A股市场的投入正逐步加大
考虑到获批投资额度太小,运营成本较高,多数QFII尚未在A股市场上投入太大人力,只是利用其香港、新加坡或境内代表处的研究员,覆盖在各地上市的中国公司。多数QFII计划将来加大在内地的人员配置,如设立代表处,派驻研究员,建立研究团队等。
出于操作上的便利,已有一些QFII机构聘请境内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如恒生银行委托南方基金、日兴资产委托融通基金担任投资顾问。博时基金进而计划以境内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卖点在境外发起设立基金等等。 1.资产配置概况
截止2006年11月底,共39家机构开始投资,总资产1051亿。从资产配置上看,QFII股票投资积极稳健,比重逐渐加大。具体来讲,QFII共持有证券资产约954亿元,占可运用资产的91%。其中,股票837亿,占证券资产87%;国债23亿,占证券资产的2%;可转换债券12亿,占证券资产的1%;基金92亿,占证券资产的10%。
2.股票投资特征
QFII普遍坚持以企业价值为本的长期投资理念和从国际比较角度筛选具体独特优势的中国企业,对公司的业绩、成长性、行业地位特别关注,而对市场整体涨跌考虑较少。在2003年沪指从1500点开始的下调过程中,QFII一直积极买入,2005年一跃成为净买入最大的机构投资者。QFII的股票换手率也是几类机构投资者中最低的,并且长期持有宇通客车、宝钢、中兴通讯等绩优股,支持了优秀的民族品牌和公司,成为市场价值中枢的有力支持者。
另一方面,QFII对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反应比较敏锐,有助于宏观政策传导机制的改善。QFII对于市场的非理性投机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平抑作用,主要表现在2006年上半年A股市场涨幅近100%,市场炒作气氛有所升温,QFII投资首次出现试点以来的净卖出,主动回避风险,对市场可能出现的过热发出了早期信号,在平抑市场冲动方面显示出一定的作用。
3.不同QFII投资重点不同
瑞士银行、德意志银行股票投资非常积极,花旗银行重点投资可转债的同时,对股票进行跟踪指数投资。对于股票基金,QFII主要投资于封闭式基金。QFII表示封闭式基金的折价率很大,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从QFII制度实施效果看,QFII制度对境内市场的影响积极,作用逐步发挥。小组认为,作为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QFII试点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本土市场的国际影响。QFII制度是我国利用外资战略的重大进步,初步完善了引资机制,符合十六届三中会会的决议精神,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具体如下:
1.推动了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
QFII制度是市场开放在严格控制下的积极探索,推动了A股市场逐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该制度的试点为市场扩大开放并监控资本跨境流动积累了宝贵经验,并且,从诸多方面推动了境内市场的发育和制度完善。主要表现在:
QFII投资要求较高,只有信息披露规范、公司治理完善、成长性好的公司才能得到QFII的投资。这促使上市公司更加注重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透明度,增强诚信守法意识。QFII投资推动了境内证券市场交收体系的完善,为机构投资者发展提供了安全高效的交收平台。QFII投资可转债市场,使其受到市场普遍的重视,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的结构。推动了监管部门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有助于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规范化、国际化。
2.推动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QFII从全球视野评判上市公司的成长潜力,坚持基本面为主的投资理念,对优质公司长期持有。QFII的投资产生了较强的示范效应,带动更多资金投向优质公司,使其价值逐步得到发现,从而遏制了股价操纵以及相应的跟庄等投机风气。市场调整中,绩差公司下跌较多,绩优公司价格逐步上涨,市场正逐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此外,由于额度有限,一些没有拿到额度的QFII将资金投资于H股、红筹股,有助于香港市场的繁荣稳定。
3.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QFII隆重推介境内市场,在欧、美、日金融界引发了较大的“中国热”。从反馈情况看,境外金融界对中国政府推进改革开放的认识更为深刻,对A股市场更有信心,取得了我新闻媒体难以替代的宣传效果。此外,QFII还积极帮助A股市场入选MSCI、FTSE(伦敦金融时报指数)等国际指数,使得全世界投资者都开始关注中国,有助于A股市场走向世界舞台。
4.完善了利用外资的结构和机制,是FDI的有益补充
在引进外资方面,新兴市场普遍将引入外商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统筹考虑。与外商直接投资相比,QFII不直接参与管理,不谋求控制民族企业的股权、品牌、知识产权以及市场份额。从新兴市场经验看,QFII资金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品牌提升,有利于培养本国大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有益补充。长远上看,QFII制度将逐步完善利用外资的结构和机制,有助于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5.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步伐
作为资本市场的新生力量,QFII推动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研究、创新和发展,大大提高了境内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从托管银行的角度,QFII给中国托管银行业带来了革命性变化。一是推出了“全球托管---次托管”这样一种全新的托管模式,由此形成新的报告路径和托管模式。这为中国银行业原有的服务流程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通过与QFII的全球托管人的全面合作,中国银行业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培训,为其在全球托管服务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为其国际托管业务的发展较早做了准备,有助于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二是重塑了中国银行业的托管服务。主要包括:(1)拓宽了托管服务范围,突出了个性化服务。(2)完善和提升了托管业务系统,使银行清算和结算与国际惯例进行了接轨(3)托管费收取模式趋向多样化和合理化。(4)进一步深化了托管银行风险控制观念。(5)突出强调托管服务人员的高素质。业界普遍认为,QFII给中国托管银行业带来的巨大变革正逐步显现,有助于境内商业银行扩大中间业务范围,改善收入结构。
从券商的角度来看,QFII的进入对于完善券商的理性投资理念、遏制投机风气,提高代理下单券商的研发能力都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QFII的资金量并不大,但推动了境内证券公司研究和服务水平的大幅提高。标志之一是研究部门开始按国际标准提供研究报告,改进服务质量,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券商的国际化水平。
此外,QFII制度也促进了境内会计、律师、资产管理等行业的发展,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
6.积累了跨境证券投资和资本流动的监管经验
QFII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之前,监管对象主要是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投资者没有监管经验。QFII进入之后,其资金汇出入、投资理念、投资行为等等对于境内机构来讲,都是全新的。QFII的进入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运作,监管部门对跨境证券投资和资本流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今后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作了一定的探索。
㈧ QFII是国外投资机构,他们也通过券商参与二级市场吗
基金和机构一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专门的席位交易,这样就没通过券商的通道参与二级市场,也可能有些这类基金跟券商有合作通过他们的席位交易给券商贡献点手续费
㈨ QFII有哪些机构
据新华社电根据刚刚公布的上市公司三季报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统计,QFII以240多亿元的持有市值力压券商,成为国内A股市场仅次于基金的第二大投资机构。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上市公司三季报统计数据显示,QFII出现在214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累计持有市值240多亿元。而今年中报时,这两个数字分别是194家和201亿元。可见,随着获批额度的增加,QFII的A股持仓也在稳步增长,三季度并没有出现大规模获利了结的迹象。
A股市场中另一个重要机构,券商的自营股票共计205亿元,出现在267只股票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而中报时,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券商持股市值为220亿元。
目前,瑞银和花旗是拥有投资额度最高的两家QFII,分别为8亿美元、5.5亿美元。今年三季报显示,瑞银出现在44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中,累计持有市值42亿元;花旗则出现在25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中,累计持有市值33亿元。仅据此计算,其仓位比例已高达67%、77%。若考虑未在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露面的股票仓位,则其持仓比例将会更高。
报道称,制约QFII的最大瓶颈因素是额度有限,目前获批的82亿多美元额度已接近100亿美元的投资上限,总体供不应求。不过,未来QFII额度的扩大将是顺理成章,届时QFII对A股市场的影响力将更大。
㈩ 证券公司承接QFII需要哪些手续
就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相关实施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境外投资者、托管银行、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一)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二)保险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 (附件1);
(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投资计划书;
(四)资金来源说明书;
(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公司章程(复印件);
(九)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十)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八)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附件3);
(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中国银监会同意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应按要求报告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附件4)。
八、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九、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一、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二、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三、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十四、合格投资者作为名义持有人,可以根据其名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进行部分或分拆投票。
十五、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