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消灭
Ⅰ 在股份制的公司是由最大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还是由法人代表承担
按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不存在法人代表或大股东承担所有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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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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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怎样取消股东资格
1、协商退出。这种退股是以股东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的退出。根据共同意思的形成时间,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可以提出退股。
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协商退出的基本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发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治理机构等均在公司设立合同中体现出来。
股东提出退股,就等于是变更合同,因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某一股东退股就等于变更合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记载不仅约束全体股东而且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2、单方退股。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据股东单方退出的缘由。股东不能参加公司经营。造成股东客观上不能参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东常年患病、死亡、乔迁国外、股东的股份被强制法律执行等。
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即允许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学,否则,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导致公司解体。具体到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来确定。
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这防止股东和股东或公司串通起来逃避公司债务的重要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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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在被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合,进而危害任职企业的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做出如上禁止性规定,这也同《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竞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Ⅲ 企业资产转让后注销,股东是权力义务继受人吗
一、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其主体资格是否存续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法人股东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法人股东才归于消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如何处理,通览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处理规定。 由于国家权利部门对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的认识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被注销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形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正是认识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 二、法人股东注销后所持股权处理方法小结 (一)法人股东依法进行清算,由清算组处理公司所持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法上强制解散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则必然导致公司的清算。这不仅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步骤要求,同时也是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之必须。然而,对于被强制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得比较模糊,无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责任公司被强制解散后,特别是因逾期不参加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无人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有主管单位的法人股东,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具体办理过程应向当地有关登记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咨询。 参照:有主管单位法人股东因注销申请过户办法——海南证华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有主管单位的法人股东因被注销而申请股权过户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原企业(或法人机构,以下同)撤销(或被注销)的证明; 2、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原企业申请开户登记注册书原件或加盖工商局印章的复印件; 3、原企业证券帐户卡(若已开户并持有已托管股份)及持股凭证; 4、以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名义签定所有的法律文书(转让协议须公证),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处置原企业股份的行为出具《承诺书》(须公证); 5、受让方的证券帐户卡(若未开设者请先办理开户手续); 6、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受让方的经最新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如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私章); 7、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事业法人且代码证上无负责人,则负责人证明书由该事业法人的上级单位出具; 8、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若原股份为国家股,过户须按国有股处置办法处理; 10、说明:法人股东若被吊销,须提供法人股东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处置所持有股权的公告(公告期一个月)。 11、过户手续费。 (三)由法人股东合法继受主体或原股东依有关规定处理 若该公司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则可由该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处置所持股权。若该公司没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则其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亦可就该公司所持股权主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该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股权进行分割。 主张股权时应遵守公司有关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即应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接受主体或原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对此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就转让对价进行抵偿或分割。 (四)拥有对外投资的公司被注销后原股东权利如何救济 公司对外投资是不可非议的。但是作为一个公司对另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后,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如何行使,我国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初衷,我们认为公司作为股东向其他公司或企业投资,首先公司应当享有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东权利。我国原《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有八项: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6.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7.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8.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1]当然原公司法对股东应履行的义务也有详细的规定。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除保留以上股东权利外,更加强了对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的可操作性,从多方面明确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明确自然人死亡后股权可以继承,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明确股东知情权的可诉性,少数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赋予股东提起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为加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职,规定这些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新旧公司法并未明确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但以上股东的权利应是任何股东应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股东的公司注销后,没有向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权利又如何行使呢? 新公司法明确自然人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而作为公司能否由公司股东直接继承?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公司不是自然人,自然人继承是一种身份关系,继承股权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公司其他股东非法侵害死亡人的股权。而公司在公司主体丧失后,由股东直接继承股权是不符合公司立法本意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注销之前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是为了处理公司债权债务,从而结束公司有限责任不稳定的状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那么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是否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完全丧失。我们认为仅以公司是否办理注销手续作为衡量公司主体存在与否的标准是不妥当的。这样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容易导致诸多规避法律的现象出现,不利于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所以既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那么其公司主体不能当然消失。其公司主体仍然存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合法合理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以公司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也是保护公司利益的一种方式。而公司的普通股东,以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起诉也是可行的
Ⅳ 股东会有权罢免股东资格的决定吗
您好,当抄然没有。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定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资格的消灭只能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或回购股权等方式实现。另外,还有就是公司破产、解散后,股东资格自然消灭。
Ⅳ 如何维护股东权益
1、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前防范措施。我国《公司法》修订后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质询权、股东对股东大会召开的请求权、召集权、提案权以及关联交易表决权的回避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举措。比如我国《公司法》第97条、117条就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股东行使知情权、质询权是股东表达其真实意思的基础,也只有在对公司真实情况进行掌握的情况下,才能防患于未然,把中小股东的损害降至最低甚至没有。又如《公司法》第16条、125条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试想若没有该原则的确立,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轻易的把公司资产转移或滥用股东权利谋取私利,会严重损害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2、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后救济措施。
虽然我国《公司法》在修订后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出了诸多规定,但是仍然不能照顾到方方面面,仍然有制度缺失的地方,仍然会有部分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因此,我们总结出对于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的救济途径。
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该条是对中小股东在对可能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持异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②利益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我国《公司法》153条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
③股东可以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又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派生诉讼作出详细规定。股东代位诉讼的意义在于中小股东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以防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没有救济途径,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也相应的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④股东解散公司诉讼。
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是以消灭公司人格为目的的诉讼,往往是在股东用尽所有的救济途径仍不能挽回利益的情况下行使的。《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总结几点重要的建议:
1)作为股东,不论股份多少,都享有知情权,有钱了解和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公司也有义务每年向股东提交财务报表。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起诉。
2)劳动关系在哪个公司并不重要,员工可以借调。
3)股东分红应该由公司进行支付,以股东个人账户进行支付违规。可能涉嫌侵占公司财产,如有证据,可报案。
4)转移或侵占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利益,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项目还是子公司,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5)可以转让股份,即使不转让,不在公司任职了,同样还是股东,有权获得收益。
Ⅵ 股权冻结后能行使股东权利吗
您好,股权冻结并不妨碍股东行使包括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内的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股权的冻结只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防止股权收益的流失,如转让或设定质押权等,但并没有否认股东资格。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仍然有权正常行使除收取股息或红利、处分股权之外的权利。
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是每一位股东实现自己利益、公司的共同利益的基本权利,同样不因股权冻结而消灭,对刘某也不例外。至于刘某在法院冻结的3个月里没有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那是自己基于认识错误而暂时放弃,并不排除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冻结裁定没有撤消的情况下,可以重新行使权利。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