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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背股东

发布时间: 2021-03-23 21:40:18

㈠ 大股东与庄家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庄家,指能影响金融证券市场行情的大户投资者。通常是占有50%以上的发行量,有时庄家控量不一定达到50%,看各品种而定,一般10%至30%即可控盘。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


2、获利方式不同

庄家只是短线股东,主要是赚取股价差价,而大股东是长线股东,主要从公司经营业获益。庄家就是能在较大程度上决定该个股的走势,即可称为股票庄家。一般来说,股票庄家都拥有雄厚的资金,拥有或即将拥有大量该股票。

如果某股票没有公开及未公开的利好利空消息,却忽然严重背离大市走势,则多半是股票庄家在操作。庄家是指能影响某一金银币行情的大户投资者。通常是占有50%以上的发行量,一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即可成为庄家来控盘。

3、性质不同

庄家也是股东,庄家通常是指持有大量流通股的股东。庄家坐庄某股票,可以影响甚至控制它在二级场的股价,庄家和散户是一个相对概念。

㈡ 公司法人背着股东私自另注册新公司,并以原公司之名发函用户让其货款转至新公司,咋维护有何法律法规

你说的公司法人,应该为法定代表人吧。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背着股东私自另注册新公司,并以原公司之名发函用户让其货款转至新公司,则违背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违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其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不论其是否从竞业行为中获取了收益,都应向公司赔偿损失,同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将该法定代表人开除出董事会,提议董事会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
如果该法定代表人为国有公司的职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情节严重的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请参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认定》
一、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普通法系国家视之为信托关系,大陆法系国家视之为委任关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特殊身份,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乃至商业秘密,为防止其利用身份优势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无论哪一种法律体系,基于平衡利益冲突、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均肯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本杰明?内森?卡多佐(Candozo)法官曾如此界定:“董事不得以牺牲任何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获得个人利益,也不得以同董事所享有的权力相冲突的方式取得个人利益,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将那些就公平而言应属于公司的机会据为己有。”
竞业禁止义务实乃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内承担管理公司事务的职责,忠实义务要求其为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心竭力,如果他们同时处于公司竞争者的地位,将导致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以及利用任职公司的便利,篡夺商业机会同公司竞争的可能,公司的最大利益将难以实现,故各国公司立法无一例外的规定了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在管理公司事务、执行公司业务时或在担任公司职务期间,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非法从事同公司竞争之业务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依据。
二、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是法律直接作出的强制性规定,该义务为法定的不作为义务,义务人违反该规定而为竞业行为,则构成对公司权利的侵犯,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司在其章程、员工守则或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任用合同中对竞业禁止义务作出了约定,则竞业行为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竟合,公司得选择于己有利的法律依据,来决定追究义务人的违约抑或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将竞业所得收入上交公司所有,《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为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法律依据,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从事竞业活动而取得收入(包括金钱、其他物品等)时,公司可据此规定直接行使归入权将该收入收归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该收入上交给公司,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上交,则公司可诉请法院判决将该收入归于公司所有。归入权的行使以义务人因竞业行为获得收入为前提,但并不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条件;值得指出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归入权的效力仅限于公司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得对抗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第三方,即并不能当然地使交易行为无效。
2.停止竞业行为,公司享有请求行为人停止竞业行为的权利,尽管我国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中,第一种即为停止侵害,根据“特别法上没有规定时适用普通法”的原则,公司可援引《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来行使请求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停止其竞业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赔偿损失,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不论其是否从竞业行为中获取了收益,都应向公司赔偿损失,尽管《公司法》并未直接赋予公司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若公司享有多种形式的请求权,会增强对其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从竞业禁止制度保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司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乃应有之义。需要注意的是: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竞业活动中获得了收入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出现公司的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法律现象,如果公司行使归入权后,其损害未能得到全部弥补,则公司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不过赔偿数额应除去行使归入权所得方显公平,若公司选择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对损害的事实、程度承担举证责任。
4. 公司内部处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着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委任契约关系等,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忠实义务,违反法律的规定或与公司的约定,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营业,公司可依据其章程、员工守则或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任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行使解任、除名等处分权,以消灭双方之间的委任关系。
(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仅是对民事权利主体的事后救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除了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外,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是一种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在一定情形之下,有必要对其施以刑事制裁。
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不包括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且该罪名仅适用于犯罪主体严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情形,对于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同类情形,我国刑法并未作出规定,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非国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不存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问题。
另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管理公司事务,往往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若其在竞业活动中,非法泄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了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严重侵犯,还应当按照《刑法》第219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其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从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来看,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在后果上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时才构成该罪。
(三)竞业禁止义务以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法律责任的免除。竞业禁止这一制度所规范的法律关系,性质上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私法性关系,依据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应享有处分其权利的自由;公司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完全有能力评判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竞业行为对公司的影响,并自行作出如何应对的决定。原《公司法》并未明示限制或者禁止当事人处分基于竞业禁止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也无经特定程序许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竞业活动或免除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责任的规定,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换而言之,在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可以得到免除。由此可见,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事先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竞业活动的许可,从而免除其竞业禁止义务,如通过股东会决议免除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通过董事会决议免除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尽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为法定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因违反此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对地不可免除。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责任的本质在于以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补救来否定侵权行为,对于私法领域的违法行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协商,那么,在法律无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这一获得补偿的权利,公司自然也有权放弃,公司可以在事后通过一定的程序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竞业活动的民事责任。

㈢ 马化腾竟然只占腾讯10%的股份 背后的大股东是谁

国际传媒大鳄MIH(米拉德国际控股集团公司)
腾讯最大股东原来不是马化腾,而是南非企业 。
南非的传媒集团Naspers全资子公司米拉德控股集团公司占腾讯50%股权 ,作为腾讯最主要的创办人,腾讯控股董事局主席兼CEO马化腾在普通网民中的知名度却着实一般,其它11位创办人股东在媒体上的公开露面就更为鲜见。或许正是马化腾及其团队的低调,造就了腾讯对媒体的低调,也让人们忽略了这些站在“企鹅”标识背后的IT超级玩家们的创业路径。

㈣ 有哪些企业背后有让人觉得很惊讶的股东

在我的记忆里面,每一个成功的公司,他们背后都有一群让自己惊讶的股东,因为他们平时版都不会露面的,权只有到了关键时候才会露面,就比如说京东吧。虽然我们平时看起来就好想是一个人创造的,其实他背后的股东非常非常的多。

㈤ 腾讯背后的大股东都是哪个国家的

国际传媒大鳄MIH(米拉德国际控股集团公司) 腾讯最大股东原来不是马化腾,而是南非企业 南非的传媒集团Naspers全资子公司米拉德控股集团公司占腾讯50%股权 作为腾讯最主要的创办人,腾讯控股董事局主席兼CEO马化腾在普通网民中的知名度却着实一般,其它11位创办人股东在媒体上的公开露面就更为鲜见。或许正是马化腾及其团队的低调,造就了腾讯对媒体的低调,也让人们忽略了这些站在“企鹅”标识背后的IT超级玩家们的创业路径。 腾讯的招股上市,使得这家诞生于1998年底、快速崛起的IT公司的资本路径第一次完整地展现在公众面前。 腾讯方面出具的资料表明,腾讯控股的前身——腾讯计算机于1998年11月在深圳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两名出资人黄惠卿和赵永林分别持有60%和40%的股权。经过历次股权转让,腾讯控股的5位主要创办人马化腾、张志东、曾李青、许晨晔和陈一丹共同全资拥有腾讯计算机至今。 1999年,由于政策的限制,外国投资企业不能在中国投资电讯增值服务,而IDG(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和香港盈科有意投资腾讯,腾讯5位主要创办人于当年底成立腾讯控股作为腾讯各公司的控股公司。由此引入的两笔风险投资共220万美元,IDG和盈科分别持有腾讯控股总股本的20%,马化腾及其团队持股60%。正是这220万美元的风险资金,为腾讯日后的迅速掘起奠定了基础。 2001年6月,香港盈科以1260万美元的价格将其所持腾讯控股20%的股权悉数出售给MIH 米拉德国际控股集团公司 ,以110万美元的投资,在不到一年中即获得1000余万美元的回报已经堪称奇迹,但事实证明盈科还是低估了腾讯的成长潜力。 起源于南非的MIH绝非等闲之辈,其在纳斯达克和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同时上市,主营业务是互动电视和收费电视,年营业额约2.5亿美元,市值40多亿美元,是个实实在在的传媒巨头。其对中国即时通讯市场的关注与理解,更加彰显了来者的不凡。 MIH从盈科手中购得20%腾讯股权的同时,还从IDG手中收购了腾讯控股13%的股份。但是显然,一旦看清了腾讯的成长潜力,MIH不甘仅仅成为一个参股投资的角色。 此后的2002年6月,腾讯控股其他主要创始人又将自己持有的13.5%的股份出让给MIH,腾讯的股权结构由此变为创业者占46.3%、MIH占46.5%、IDG占7.2%。 但在持股比例和公司经营管理的界定上,MIH与腾讯创业团队显然经过一番良好的协商,在MIH短暂控股时期,腾讯控股的具体经营管理主要还是由马化腾等主要创办人负责,MIH方面派出的两名非执行董事并不负责腾讯控股的具体事务。 直到2003年8月,腾讯创业团队才将IDG所持剩余股权悉数购回,并从MIH手中回购少量股权,经过股权结构的重新调整,最终完成了上市前MIH与创业团队分别持股50%的股权结构。 风险资金和技术支持的作用 实际上,腾讯控股上述历次股权的变动与风险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同步进行,事实表明,腾讯今天的成长除了公司不断将保留盈利转为追加投资之外,风险资金的追加孵化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腾讯控股正式招股之前,此前媒体的报道中曾经存在偏差,一度认为MIH自进入之初所持腾讯控股的股权即与腾讯创业团队相当,从而忽略了MIH一度占据股权优势的一面。在事实经由腾讯控股的招股章程披露之后,就会引出一个疑问:在曾经占据股权优势的背景之下,MIH为何放弃绝对控股而接受与腾讯创业团队各占50%的股权安排? 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尽管MIH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但对于腾讯控股而言,一旦没有马化腾及其他主要创办人的进一步努力,公司的运营和进一步发展就会失去方向,“甚至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而引起记者注意的是,在目前腾讯控股的公司架构中,与腾讯控股尚无直接股权牵连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世纪凯旋科技有限公司的运作将对腾讯控股的业务运营产生极为关键的技术支持和沟通桥梁作用。 前述已经提及,腾讯计算机乃为腾讯控股的最早雏形,目前的股权结构为5位腾讯主要创办人全资拥有,而腾讯借以发家的QQ即时通讯软件即为该公司开发。世纪凯旋科技于今年初成立,其股东与腾讯计算机同出一辙。 在腾讯控股招股章程的“风险因素”中,几乎所有的条款均提到这两家公司在公司运营中的作用。尽管腾讯控股在招股章程中详细提到关于腾讯计算机和世纪凯旋的盈利分配方式、注册资本架构等一揽子合约。但分析人士认为,这仍然不会影响腾讯的主要创办人在腾讯控股未来走向上继续掌握主动权

㈥ 合伙开公司股份转给合伙人经营背着我扩建方向属于什么行为

合伙开的股份公司经营中如果,存在着违规的行为。应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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