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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期限到期

发布时间: 2021-03-24 03:13:59

A. 请问认缴期限过期了,还能延长吗当时失误填错了

当然可延长,因为是失误,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B. 未届满缴纳出资期的股东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的规定,似乎只有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符合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才可以要求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才能适用《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C. 股东持股期限届满多少年后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法律对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没有期限规定,但是如
公司章程
有约定应按公司章程规定。但是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份的发起人
股份转让
有特别规定。

D. 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超过其股东公司经营期限,股东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后,该合资公司怎么办

合资企业共有两个股东,其中一股东甲方未投资但却长期抢走霸占企业、企业巨额贷款本息从不偿还;另一企业股东乙方投资400万却无法维护任何股东权益,告状15年无果,企业还剩2年即将到期,乙方应该怎么办?

E. 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到期没有完成入资的企业会面临什么风险谢谢

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200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15%以上的罚款。——— 对你们来说是属于未按期缴足出资

(如果没法交足,建议其他股东可以去法院起诉, 因为该股东的未履行出资义务危害公司利益。)

减资的条件
依据公司法1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和减资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增资的无效或被撤销。
2、增资或减资的程序 股东大会作出增资或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增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增减资生效。

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各年检部门应依法允许延长出资期限;据此贵公司可依情况,延长出资期限;
如确定减资为100万元,则此不为抽逃出资行为,办理后不会受到处罚;如到期未缴纳,则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将会处以5%-15%的罚款;
减资办理程序如下:商务管理部门预审批;减资公告;商务管理部门正式审批;工商减资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外汇、财政、统计、海关等的变更备案登记;
未缴资,未减资,并不必然吊销营业执照;即使吊销了营业执照,经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也可以分配给股东。

想问下,你们公司股东之间关于注册资本的出资 是怎么约定的?每个人缴多少? ——如果有股东没有缴足,其他已经缴足的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补足应缴份额并承担违约责任。注册资本显示是200万元,但实缴额是100万,对于与你们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来说,这种与实际不附的情况 是种欺骗, 不光是该股东,其他股东也要承担责任的。

现在还是快去工商局去领取有关年检报告 ,申请延期年检吧。再想办法 ,缴足出资吧。如果不行的话,减资 或者提前终止经营。

F. 股东未按约定的期限出资,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是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般规定,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非货币出资不足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出资,而且非货币出资的数额可高达注册资本的70%,但是非货币出资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非足额出资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两种责任,一是补缴差额的责任;二是连带补缴差额责任。

1、补缴差额的责任

若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上述条款对承担该责任的股东作为明确的规定,即“交付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指的是在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了出资份额并应当履行该出资义务的投资者。

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

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

2、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在学理上,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在某些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章程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并可以因此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

根据公司规定,只要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唯一条件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而无需考虑其他股东的主观过错。

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排除。为了维持公司的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责任分配也是合理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这些规定意味着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具人合与资合特征的商事组织设立的过程中,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会接受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并履行相应的验资程序和检查验资报告,

因此他们有义务保证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靠性,同时他们是最有可能发现非货币财产作价不实的情况。

(6)股东投资期限到期扩展阅读:

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采取违约救济手段,并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交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

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同时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公司法学理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

1. 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

2. 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

3. 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资本充实责任

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亦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

通过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达到资本充实的目的。资本充实责任具体可分为:

1. 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2. 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未交付非现金出资财产价额的义务。

公司发起人履行缴纳担保责任后,除非公司已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了失权程序的救济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为履行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3. 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G. 注册公司认缴后,如果到期未完成当时约定的认缴数额,会有什么后果呢

注册公司认缴后,如果到期未完成当时约定的认缴数额,会造成的后果:

1、如果股东不能缴纳,则对其他股东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有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未能及时出资的股东对于未出资的部分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注册资金认缴期限到期后不能缴齐,四种方法轻松搞定:

1、如果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可以直接注销或者转让。

2、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这个方法应该是最省钱省事的,但是它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才行。

3、找人帮忙垫资,把注册资金实缴了。现在市场上垫资的价格也不贵,手续费大概也就千分之一。

4、未能及时出资的股东由其他股东代缴或者转让股份。没钱只能贱卖股份!

5、去工商局办理减资变更。既然大家都交不出钱,那就缩小注册资金。

温馨提醒:

“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所承担实缴义务,最终还是应当缴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只是删除了实收资本在时间上的强制规定,使其有所缓解。但并未解除股东本身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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