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诉股东出资
❶ 股东出资不足 可以直接 起诉 股东吗
你如果是公司股东,可以主张出资不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你若是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公司还款,若法院执行后依然无法还款,此时可以起诉出资不到位股东在出资不到位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❷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否起诉股东
结论:可以的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不但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出内资,还可以酌情要求补容偿利息。起诉的案由叫股东出资纠纷。
❸ 公司起诉全体股东出资不实需要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吗重大事项要3分之二通过才可以法院可以驳回吗
公司法定抄代表人因为公司流动资金短缺而起诉股东未足额出资,是情有可原的!!
因为出资是法定义务,未足额出资只是给股东提供便利,而非逃避出资的借口。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有坑害股东的企图,完全可以用合法的手段,把未出资的股东坑得血本无归!!!所以,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该尽义务,并全力把公司经营好。
如果未出资的股东担心经营会出现问题,想退出这个公司,那可以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公司内部(也可以是外部)的人。至于成交价格,那肯定是市场能够接受的价格了。
股东出资是义务,不是重大事项。如果公司决定歇业清算,那肯定是重大事项了。
❹ 出资义务,公司可否起诉股东要求补缴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要其补足出资。其他股东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起诉被告追究其违约责任。
❺ 股东出资不实怎样对股东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的活动大多会以出资的形式来,也有以其他方式的,但在出资的过程中,有些股东会不按时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况,那么股东出资不实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出资不实的概念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
所谓瑕疵出资,从字面意义理解,指出资时存在的各种各样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的行为,瑕疵出资的概念在内涵上大于出资不实。事实上有一部分瑕疵出资,股东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章程出资50万元,但因故未能经合法验资机构验资,这属于一种出资瑕疵,但在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下,该股东并不需要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仅需要从验资程序上予以补正。因此,在探讨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时,舍弃股东瑕疵出资概念,有助于确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东的范围,避免对承责范围的扩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符合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的约定,如实、足额、适当的缴付注册资本且无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称为如实出资股东。这是不用足额出资股东的概念,一是以如实出资概念与出资不实概念前后呼应,另外因为足额出资可能还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而如实出资表明出资前和出资后均不存在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行为,笔者力图以此从概念上做出更准确的界定。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分类
出资不实的基本分类。出资是股东依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在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及抽逃出资三种情形。至于股东因出资时间、形式或不符合章程、法律规定而出现的股东未正当出资的情形,应根据股东最终对公司是否出资或出资额多少而分别归为根本未出资和未足额出资二种情形中,不应与上述三种情形并列。因为无论股东如何未适当出资,其结果应可以做出最终认定。而这一最终认定即可确定股东是出资还是未出资,以及出资额是多少。事实上,出资不适当情形,通过程序上的补正,完全可以修正其不适当的形态,而成为完全适当的出资行为,这一观点与前述瑕疵出资的股东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东范围是一致的。
三、股东出资不实的再分类
如上,股东出资不实分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三种情形。而前二种情形可归结为出资不足,后一种情形可以归结为抽逃出资。有人依《公司法》第208条、第209条规定,将股东出资不实分为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二大类并不十分科学,因为抽逃出资亦是股东虚假出资的一种方式,属于以出资后又抽逃的方式,掩盖其未出资的事实,虚构了其已出资的事实,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概念上互有重叠,以此分类并不准确。
出资不足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3、24、25、26、78、80、187条规定的行为,抽逃出资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第34、93条规定的行为,二者本质均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股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合的因素,又是封闭的,应当由股东之间相互负责,共同对公司负责。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构成比较复杂,不像单纯的以货币出资,不会发生差额问题,而以实物等出资,则由于评估作价不准确,或者有欺诈行为等多种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状况,当然出资的股东要首先承担责任,而其他股东也是有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出资的股东如果无力补交其差额时,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补齐这个差额。
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三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内部责任 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
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❻ 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怎么处理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
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基于出资制度在整个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数额、期限、方式及其责任等都有所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未履行义务股东或发起人的补缴差额责任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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