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券商政策
① 煤层气产业的管理法规
从美国天然气工业政策法规的变化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煤层气产业快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是:在煤层气开发初期,政府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使煤层气生产商有利可图,增强了煤层气产业的竞争力,刺激了煤层气产量增加,市场需求大幅度增长,管线建设速度加快,开发规模加大。煤层气在美国被作为天然气的补充气源,政府将其纳入天然气工业的管理框架下,再给予一些优惠的鼓励政策,使煤层气与常规天然气具有相似的竞争条件和能力,促进了煤层气产业的迅速发展[69~71]。
1938年,美国政府认为天然气工业过分集中,由于垄断而导致天然气市场价格扭曲,为保护消费者获得充足和价格合理的天然气供应,美国国会通过了《天然气法》,授权联邦电力委员会(Federal Power Commission)对州际间的天然气运输和贸易进行监管,但天然气井口价不在联邦电力委员会的监管范围内。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天然气生产者通过州际管线销售的天然气井口价格由联邦电力委员会监管,由此美国天然气工业进入全面管制阶段。但政府监管天然气价格妨碍了天然气正常的生产和消费,天然气生产商的投资积极性降低,经济效率低下,导致美国20世纪60~70年代天然气供应缺乏,1976~1977年冬天美国中西部和东北部出现天然气供应危机。为了应对能源危机,改变天然气供应短缺的局面,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能源法》,其中包括《天然气政策法》,制定了用新的指导性市场批发价格取代联邦电力委员会控制的价格,从立法上确立了天然气市场价格机制。1980年,美国政府出台了《能源意外获利法》,其中第二十九条是专门针对非常规能源(煤层气、致密砂岩气等)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每生产1桶油当量的非常规能源给予3美元(1979年美元价)的税收补贴[72]。1985年,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发布了部分井口价格解除后对天然气管道公司监管的第436号令,鼓励管道公司向市场提供公开的和无歧视的天然气输送服务,允许天然气下游用户直接向生产区域的天然气生产商购买天然气并通过州际管道运输。1987年,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出台了第500号令,解除了管道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天然气短缺时期为保证天然气供应同天然气生产商签订的照付不议合同的责任。1989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天然气井口解除控制法》,该法规定自1993年开始,全部废除有关对生产者销售天然气井口价格监管的法规。1992年,联邦能源委员会又发布了第636号令,要求管道公司提供公开准入运输服务,对不管是否从管道公司购买天然气,都应提供公开的、同质的输送服务。1985~1995年间,由于第436、第500和第636号法令的发布,美国天然气供应量显著增加,气价稳步下降,天然气市场机制逐步建立。
从美国天然气工业发展的进程看,联邦电力委员会出台的有关天然气气价监管法规是导致美国天然气供应缺乏的主要原因。那些法规试图由政府主导价格,通过限制天然气价格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其结果挫伤了天然气生产商的积极性,导致了美国天然气供需不平衡,出现了天然气供应短缺的局面。1978年的《天然气政策法》取消了天然气价格监管,刺激了天然气生产,增加了天然气供应量。1985年第436号法令和1992年第636号法令不仅为天然气销售提供了灵活的市场通道,而且把天然气销售与管道输送分开,为美国天然气市场机制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1988~1994年,美国天然气井口价平均下降了11%[73]。煤层气在美国作为非常规天然气,受天然气工业的政策法规调整。煤层气除了与常规天然气同样执行市场定价和灵活的管道输送服务外,还享有特殊的税收补贴政策,从而为煤层气和常规天然气竞争创造了条件。美国煤层气产业迅速发展的原因是市场定价、完善的管道输送服务和政府的税收补贴,特别是1980年颁布的《能源意外获利法》中第二十九条对非常规能源开发的税收补贴政策,是美国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74]。
② 出台煤层气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在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初期,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非常必要,美国煤层气产业的发展历程表明,政府的经济鼓励政策具有决定性作用。建议国家颁布优于常规天然气开发和对外合作的税费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煤矿煤层气回收利用项目,对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给予财政补贴,促进煤层气产业起步发展。
③ 现行煤层气税费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200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于先征后退的税款,将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此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3)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5)具备条件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6)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2号),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开采中国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对中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即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关税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矿区使用费的征收办法。煤层气开采的矿区使用费按陆上常规天然气对外合作规定交纳。
(9)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
④ 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的财税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煤层气产业的政策法规基本比照常规天然气。通过对煤层气开发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分析来看,煤层气产业产能建设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无法与常规天然气比拟。在同等条件下,煤层气无法与常规天然气在市场上竞争,但煤层气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十分显著。因此,在煤层气商业化的初期,为促进该产业的发展,国家应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来鼓励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2007年,我国为促进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颁布了一系列优惠税收政策,作者在第八章对我国现行的煤层气税费和补贴政策,结合沁水盆地煤层气资源开发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政策模拟,模拟的结果表明我国对煤层气现行财税政策是合理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沁水盆地煤层气产业化条件较好,是目前我国煤层气资源开发程度最高的地区。对于其他地区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必须考虑到该区域煤层气资源赋存状况、技术、市场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价格补贴需要增加,才能鼓励企业开发煤层气的积极性,提高煤层气产业竞争力。如: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抽采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2020年前实行增值税免税;煤矿企业利用煤矿瓦斯发电,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批准的上网电价或执行当地火电脱硫机组标杆电价。
⑤ 现行煤层气补贴政策
(1)企业开采的煤层气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中央财政按0.2元/m3煤层气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
(2)企业开采煤层气用于发电的部分,不享受补贴政策,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规定的相关政策。补贴电价标准为0.25元/kW·h。
⑥ 现行煤层气定价政策
(1)国务院1997年国办通[1997]8号文规定:煤层气价格按市场经济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政府不限价。
(2)民用煤层气出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煤层气定价对于煤层气市场的开发至关重要。煤层气的价格应能鼓励煤层气的生产和消费。在消费方面,应能促使能源用户转向使用煤层气,而在生产方面,则能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合理的投资回报。煤层气的价格还应使煤层气产业链的每个环节都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煤层气的定价政策决定了一国煤层气产业发展的规模。在考虑煤层气定价时,应从煤层气市场价值出发,制定合理的煤层气定价。
⑦ 煤层气鼓励政策实施的效果
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对煤层气产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了科技投入,专业化科研队伍不断壮大
随着国家“973”项目、国家油气重大专项、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等有关煤层气科研项目的先后启动,企业也加快了科研投入。由于科研投入加大,促进了煤层气研究专业队伍的壮大,全国现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研究的专业化队伍已经发展到50余家,国家成立了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中石油廊坊分院成立了煤层气勘探开发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等数家高等院校相继成立专业煤层气研究机构。
二、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
中国鼓励煤层气开发利用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激发了国内外企业开发利用煤层气的积极性。近几年,国家和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对煤矿进行安全治理,使煤矿安全死亡人数逐年下降,由2005年5000余人下降到2009年的2631人,煤矿百万吨采煤死亡率由2002年的4.94下降为2009年的0.987。
三、促进了煤层气产业的快速发展
国家的鼓励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煤矿对瓦斯进行抽采利用的积极性,煤矿年瓦斯抽采量逐年快速增长,国有重点煤矿年瓦斯抽采量由2000年的约9×108m3增长到2009年的61.7×108m3;同时近3年来地面开发钻井3000余口,多分支水平井钻井、空气钻井、洞穴完井、丛试井等煤层气地面钻井技术日臻成熟,煤层气井清洁压裂液改造技术、绳索式取心技术、煤层气实验室测试技术、注入压降试井技术等新技术得到广泛应用,新技术大幅提高单井产量,2005年地面开发煤层气年产量仅为0.30×108m3,2009年达到10.15×108m3。
⑧ 中国煤层气产业政策现状
在煤层气战略选区项目的推动下,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优惠政策,随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煤层气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了中国煤层气产业发展。
一、税收、价格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办通〔1997〕8号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煤层气按实物征收5%的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自营开采陆上煤层气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即按13%的税率征收,返还8个百分点。2007年1月1日以后调整为: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字〔1992〕62号规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均适用于开采中国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对中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即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税减免政策。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煤层气价格政策。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国办通〔1997〕8号文件规定:煤层气价格按市场经济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国家不限价。2007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加强民用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现已纳入地方政府管理价格范围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放开价格。
(5)煤层气抽采利用设备加速折旧。2007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要求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6)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2007年4月20日,财政部出台《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规定:中央财政按0.2元/m3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按照(销售量+自用量-用于发电量)×补贴标准进行计算。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
二、煤层气资源管理优惠政策
(1)探矿权使用费。按以下幅度审核减免: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年度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按以下幅度审核减免: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采矿结束当年免缴。
(3)矿区使用费。按陆地上常规天然气对外合作规定交纳(按气田计算),即年度煤层气产量不超过10×108m3,免征矿区使用费;10×108~25×108m3,交纳1% 矿区使用费;25×108~50×108m3,交纳2%矿区使用费;超出50×108m3,交纳3%矿区使用费。
(4)资源使用费。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三、鼓励煤层气利用的有关政策
煤层气被列入1996年修改后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该文件规定:鼓励利用煤矿瓦斯气、煤层气,并享受财税字〔1994〕001号、国税发〔1994〕008号、财税字〔1996〕020号、财税字〔1996〕021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国税发〔1994〕008号文件规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对煤层气、煤矿抽放的瓦斯利用项目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但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的投资。
国家发改委2007年4月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余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上网电价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
⑨ 煤层气开发有哪些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缴纳增值税。
二、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气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进口发生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比照中联煤层气公司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