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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讯签

发布时间: 2021-03-25 00:23:17

Ⅰ 什么是通讯方式召开股东

以电话的形式,说白了就是打电话询问股东的意见。OK

Ⅱ 股东大会以通知形式来一人签一个的合法吗

不合法!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意,是出席会议表决。

Ⅲ 股东会决议签字问题

1、法人股东签字,只须法人签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出席会议人员签字即可,无须按手印。
另,自然人股东也不是必须按手印,签名即可。
2、被选董事不是必须出席股东会。一般情况下,已经当选董事按照公司章程都应当列席股东会。

Ⅳ 董事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如何操作

工商就认签字,所以建议每个董事签字一份回总公司汇总
有需要代办工商变更的可以联系我

Ⅳ 临时股东大会以通讯方式表决,还需要会议主持人么,在线等。急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应当召开大会,股东参会进行表决。
如果确实无法参会的,也应当通过进行远程视频会议,进行表决。因为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股东签字盖章,一旦会后股东反悔不同意签字盖章,则会影响股东决议的效力。
说到底就是,股东作出表决的过程要有证据存在,当然程序也要合法,这是后话。

Ⅵ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吗

是不是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查看公司章程就可以看到。章程内有明确规定。

Ⅶ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吗

通知以通过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建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6条、10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原则上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讯表决没有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在股东的所有权利中,表决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股东而不是部分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就必须实现表决权行使的便利性和多样性,这是股份公司“社团法人”属性和股东大会“全员性”的必然要求,也是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意思机关的法律地位的体现。
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引入了”通讯表决“制度,把它作为解决原有的股东会表决权行使方法的实务运作困难而例外设置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方式[6](P53)。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通讯表决制度,但“自解释论上而言,这并不妨碍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书面行使”[7](P149),因此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自行采用了通讯表决方式。其中最早采用的是上海“小飞乐”,之后被各公司纷纷仿效,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做法。

Ⅷ 请教:股东会、董事会通讯会,要议案、决议分别做吗还是一个通知说明情况和议题然后加一个决议签名就可

不必分开:
1、例XXX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14年x月x日X时,在XXX地点召开。
本次会议由XXX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的15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应到股东x人,实际到会股东x人。
会议由执行董事XXX主持,并就以下三项议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变更股东为:XXX、XXX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第x章第x条内容为:xxxx
三、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如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先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公司将于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股东(签字、盖章):
XXXX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x月x日

2、董事会的表决意见和表决书一般也不需要分作两份,将表决意见附在决议书的后面。
例:根据《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性质(界次、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董事到会情况:会议通知的时间(召开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召开10日以前将通知全体董事)、方式及董事实际到会情况。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会议应当由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托书)。
4、议案及表决情况:
董事会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的董事数占董事总数的比例(董事会会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到会董事签字(代行签字的,应当附董事的授权委托书)。

Ⅸ 传签 股东会

现场会肯定最好,不过如果现场会很困难,传签也是可以的。详见公司法37条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传签:传阅、签字、盖章
现实中确实有这样进行的,合法有效

Ⅹ 公司股东之间签的协议是否有效,可以自己

一、《合作协议书》有效,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此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义务购买此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该转让必定能够实现,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转让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照此理解,在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东或者购买该出资,或者视为同意转让。若未过半数,则股权对外转让不能,如原股东也不愿购买,则股权转让行不通,而减资程序通常也难以启动,那么此时股东真的步入单行线。这会严重影响股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不过在此观点下仍存在另一个小问题,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须经1/2的股东同意,可是在第一种理解下,通常有两种结果:(1)、出资转让即便不经过1/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结果为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其股权;(2)、若是通过则可以向股东外的人进行转让,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或者是原股东不同意转让而自己购买,或者是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仍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这里对通过表决权股东人数的比例要求,并没有实在的意义也就无存在的价值。所以笔者建议将此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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