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股东代表诉讼
『壹』 法律:公司法中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贰』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哪些法律和司法解释
目前我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解释只有以下两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2款和第3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叁』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代表复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制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几种股东诉(请求)权的情形:
1.董事、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资格的股东(见公司法152条的规定)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害公司,派生诉、代位诉)这种情形比较符合你的问题。
2.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权)
3.公司僵局时,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有相应资格的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1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