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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股东

发布时间: 2021-03-25 04:33:52

A. 董事和股东之间股份利益是怎么划分的

1、从根本上来说,董事会与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因为董事会的的职权是由公司法来制定的。
2、董事未必持有股份,包括一些独立董事,往往都没有股份。所以董事未必有股份利益。
3、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虽然说有时候处理的一些公司经营事项是相同的,不过职责还是有区别的。董事会提出一些事项之后,最终是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再制定。当然持有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中也有自己的决策投票权,如果说你是董事长并且你持有50%以上的股份,那么你说了算!

B. 股东的利益和风险

股东的风险承担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2.公司法人的风险承担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其实说白了就是这家公司。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

C. 股东的利益

别不知道企业的目的是什么,利益!利益的最大化!就是目标!
那么要照顾的当然是大股东了。

好吧,既然是记者问的你就回答他:

尽管我们是一个XX的企业,但是众多的股东存在利益不一致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而我们做为一个整体,也作为一个大的家庭,我们都得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考虑,为更多人的利益考虑。而每个企业都有各自的制度,当股东之间有矛盾或不同意见的时候我们也会依照企业的制度来进行调节或解决之类问题的。(要做的就是敷衍他们,还要站在大义,正直的一面,如果他问你具体办法,再回答他:是内部问题。就堵回去了)

说句难听的,记者很讨厌的,说几句官腔废话打发他们最合适不过了,而且要听起来好听就可以,管他们知道不知道着是说瞎话都不用管)

D. 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有什么区别

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在所指对象和权利上有所不同。

1、所指对象不同

股东是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而利益相关者是指股东、债权人等可能对公司的现金流量有要求权的人。管理学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是组织外部环境中受组织决策和行动影响的任何相关者。

2、权利上有所不同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则根据身份不同拥有的权利不同,比如消费者只有消费相关权利,不牵涉到公司经营。

(4)利益股东扩展阅读:

举例,银行在处理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银行持续、健康地发展;

2、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3、应向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4、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银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E. 股东权利和股东权益的区别

[案情]

2003年3月,原告潘某、杨某、徐某与被告张某共同投资设立一采石有限公司,原、被告作为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推选被告张某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5年4月1日,原、被告共同订立了一份《采石场承包合同》,约定把公司的采石场交由被告承包经营,期限为两年半,即自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就公司的路面硬化费用支出等问题发生争执,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公司的资产及各种证件。原告遂于2007年12月3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向他们交出公司资产设备及各种证件,并向他们支付超期承包经营的承包费。

[分歧]

本案在合议中产生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拒不交出公司的资产,仍以个人承包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侵害了其他股东的直接利益,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生产经营,向他们交出公司资产及有关公司证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在承包合同到期后,仍有权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公司的资产设备,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已各自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被告作为承包人已丧失了对公司采石场的承包经营权,应停止对公司采石场的生产经营,并把其保管的公司资产设备证件交还给公司,到期后的承包收入也应计为公司的收入。但不是直接交给原告个人,原告潘某、杨某等起诉要求被告把属于公司的资产及收入交给他们个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

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利益范畴,尽管对公司利益的每一次损害都会减损每个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享有的独立人格使公司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之间不能画等号。本案中,原告潘某、杨某、徐某等人就是混同了二者的利益,把本该属于公司的利益当成股东自己的直接利益。本案的第一种意见也是认同原告的观点,把两者之间的利益画了等号。

当然本案有个特殊性,那就是被告张某在身份上具有双重性,他既是公司采石场的承包者,又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作为前者,他可以在承包的期限内对公司的采石场进行生产经营;作为后者,他依照公司的章程有权管理公司的资产证件,有权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但他在承包期满后就不能以承包者的身份进行生产了,否则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公司权益的一种侵害。第二种处理意见就是没有厘清被告以什么身份对公司进行管理。

被告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他的管理行为已经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诉讼在学理上称为股东派生诉讼,这与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和结果都是不同的。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恢复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则是股东纯为自己的利益而非公司利益,诉讼结果只能由股东自己承担。在本案中,原告潘某、杨某、徐某把公司利益当作股东自己的利益,从而混淆了这两种诉讼的概念。

综上所述,第三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应当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向他们交出公司资产、证件及合同到期后的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作者:游盈忠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F. 关于融资与股东之间的利益

当然是全部来进入公司的帐了,风投源投的是公司,而不是给个人,风投近来了要占股份,所以股份要重新划分的

补充:
风投是不会这样做的,这个应该看作是原来的股东为了吸引风投而做出的牺牲,因为风投的资金进来后,公司的总资产是增加了,虽然股份比例降低了,但是实际拥有的资产不一定是降低了,肯定不会是分文不值了

G. 法人的责任和利益与股东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抄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特点:
(一)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也有最低人数的限制。
(二)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所以承担债务责任只与出资额有关系,而法律责任嘛,法定代表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协议排除。法人要承担管理责任。

-------所以法人对法律问题要承担责任的哦,而股东的责任是如实认缴自己所占股份的注册资本。股东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公司的独立法人的违法问题不承担责任。只有一个例外是在有股东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所有的股东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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