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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流动性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3-25 13:36:21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方便有什么好的参考资料没

1 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现状分析 马瑾; 朱纪平 商业研究 2003-07-25 期刊 7 135
2 对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思考 高平平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07-30 期刊 1 42
3 关于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几点思考 徐东伟; 王占军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5-03-30 期刊 2 107
4 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研究 肖金 天津大学 2004-12-01 硕士 3 122
5 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与发展 张志强 四川大学 2002-10-01 硕士 0 92

券商流动性覆盖率在财务报表中有体现吗

这两个比率我找到了,但是后面的宏观经济学问题真的不太明白,以前学的好多都记不清了,现在准备重新学习一下。这两个指标主要是针对金融危机后的银行监管性指标,目的在于控制银行的三大风险,属于巴塞尔协议III中的内容。流动性覆盖率(LCR

⑶ 证券公司和券商有什么区别

做市商是指在证抄券市场上,袭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_商就是证_公司、投行一类的证_代理机构,是有一定资质的证_流通、IPO、评估、销售专业服务机构。

⑷ 为什么券商流动性大

业绩不好的话,收入没有保障,赚不到钱,所以流动性大。分析师的资格不是很好考,而且要求必须本科以上学历,但如能通过,前景还是不错的,祝你好远!

⑸ 求问关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能力数据

这些好像都是证券公司按照证监会要求进行核算所涉及的数据指标。
风险调整:就是调整已经推出的产品,比如原来是平价发行,现在溢价发行;比如原来该产品是T+2现在T+0等等,有此产生的对该产品以及整体净资产的影响,按会计法等相关法规要求核算成一个数字,就是风险调整;
有负债的风险调整:那就是产生亏损的产品进行上述调整了;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这是证监会或其外派机构(比如审计)觉得某券商的某产品有问题,责令其重新进行风险调整(通常情况下是责令其提高风控水平);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风险资本准备,是指券商用于风险投资的资本中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质押、预留、托管在指定银行账户的那部分;
表内外资产总额:这里面的“表”应指资产负债表;

优质流动性资产:指流动性(方便购买和变现)非常好,风险非常低的资产。优质流动性资产,是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都会配置的资产,比如国债逆回购;
可用稳定资金:未在前面提到的质押、预留、托管在指定银行账户的准备金、保证金之内或额限以外的可用资金;

所需稳定资金:为了防止各种客观存在,有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规定券商必须保持净稳定资金比率大于100%,净稳定资金比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这里面的所需稳定资金,也是要会计师按照相关规定核算、预估出来的;
你网络不到,那么我就不费事了,应该也找不到。也许找不到,但是它存在。券商的财报只是按规定公布的简易数据。更多的数据和报告是上报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证监会也会定期不定期地外派机构去查券商。

⑹ 什么是券商资管通道业务

券商资管通道业务,指的券商向银行提供通道,帮助银行资产调整资产负债表,为银行做资产从表内到表外的流动性搬运的业务。

其主要模式为,与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上进行合作,即商业银行将理财资金定向委托给券商管理,券商利用这部分资金购买银行票据,使银行实现表内资产向表外的转移,并腾出新的信贷额度。

指券商向银行发行资管产品吸纳银行资金,再用于购买银行票据,帮助银行曲线完成信托贷款,并将相关资产转移到表外。在这个过程中,券商向银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过桥费用。通道业务的主要形态曾经是银信合作(银行与信托机构),因为银监会的叫停,银行转而与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

(6)券商流动性管理扩展阅读:

券商资管通道业务有以下四种合作模式:

1、委托贷款通道模式:

通道业务最终的客户是一些受宏观调控控制或过剩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难通过正常的贷款流程在银行贷到款。委托贷款的模式是过桥企业委托银行向需要融资的银行客户发放委托贷款,银行用理财资金从过桥企业受让这笔委托贷款的受益权。

2、银信合作模式:

一家银行作为过桥银行,由该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设立单一信托,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过桥银行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另一家银行,并同时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也有一部分通过买卖信贷和票据资产实现。例如,银行向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指定信托公司购买银行的信贷或票据资产。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将贷款或票据转至信托公司名下,银行得以释放贷款额度。

3、银证合作模式:

银行与券商签署协议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委托券商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自有资金,券商将委托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的贴现票据,并委托托收银行到期收回兑付资金。银行持有的资管计划受益权计入表外。实际交易环节还会加入一家甚至多家过桥银行。银行A将资金交给银行B,再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购买银行A的票据。

4、银证信合作模式:

由于银信合作业务受净资本约束或投资资产的限制,往往在银行与信托之间通过一道券商设立的定向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购买资管计划,再通过资管计划认购信托产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通道业务

⑺ 请问券商风险管理部的量化分析岗都做什么工作

券商的风险管理部主要研究开展新业务或者实际业务开展中,是否对公司造成风险。这风险是否可以度量,是否可以接受。其中包括流动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信息系统风险等方面的风险。
量化分析类岗位的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1 负责研究和开发金融产品估值定价模型并计算相关风险指标;
2 负责研究和开发市场、信用风险计量模型
3 负责研究和开发数量化分析工具、对部门各组数量化分析需求提供支持

⑻ 如何计算证券公司流动性比率和速动比

证券公司抄流动比例公式:
流动资产项目:
(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拆出资金+应收款项+融出资金-货币资金之客户存款-结算备付金之客户备付金)
流动负债项目:
(短期借款+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短期融资券+应付款项+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2013年证券公司财报格式执行新标准,增加了新项目,详细科目见: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财会〔2013〕26号)。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待摊费用
望采纳!

⑼ 证券公司五大主要业务是什么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拓展资料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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