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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规减持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3-26 14:27:13

A. 大股东公告不减持,但私下悄悄减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最近有相关的报道吗

哈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内所上市公司股东容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理论上要事先公告披露(一般也不会公告说自己不减持)!但是没披露就减持基本也没啥处罚,一般公司就发个公告,内容是这个股东道歉,甩锅是自己的配偶误操作之类,然后说将加强学习。。
这种所谓的“误减持”例子很多,比如1月22日,和而泰董事刘明就违规减持187手,然后说自己的账户长期是老婆在管,是老婆误操作。紧接着就是“深刻”认识错误,加强学习,防止下次再发生。。然后就是董事会也说要加强学习。。
就这样而已。

B. 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停牌

不会,只是针对股东。证监会颁发的只是指导意见,不是法律法规,并且有漏洞,比如只减持0.99%,这个还需要证监会进一步完善

C. 什么叫做违规减持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内为叫违规减持。
《上容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规定,股改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在一年的锁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所谓“大非”、“小非”的减持确立了明确的规则。所谓“大非”,指的是股改后,占总股本5%以上的限售流通股,在股改两年以后方可流通;“小非”则指的是股改后占总股本5%以下的限制流通股,在股改一年后即可流通。
违规减持的特殊情况,在股市特殊时期,如股价非理性大跌时,证监会也会规定持股在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减少自己持有的股票,违犯时即违规减持。

D. 股东违规减持!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

减持,股市与期货市场专用术语,指减少持有股票或期货指标的数量。特指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东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股票卖出行为,并及时做出信息披露。普通投资者不适用。



(4)股东违规减持案例扩展阅读

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主要禁止的股份减持情形包括四种:

1、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2、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

3、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4、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E. 问一下如果二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说明什么问题这支股票还能够买入吗

上述消息告知该股大股东在减持,并无违规啊。大股东减持有可能说明他不看好公司未来,也可能他是资金短缺而套现。但该股东半年多一点时间里坚持如此多的股份,恐怕不是好兆头。目前大盘也处于高位,以清仓出局为好。

F. 大股东为什么违规减持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版行为叫违规减持。
《上市公权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规定,股改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在一年的锁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所谓“大非”、“小非”的减持确立了明确的规则。所谓“大非”,指的是股改后,占总股本5%以上的限售流通股,在股改两年以后方可流通;“小非”则指的是股改后占总股本5%以下的限制流通股,在股改一年后即可流通。
违规减持的特殊情况,在股市特殊时期,如股价非理性大跌时,证监会也会规定持股在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减少自己持有的股票,违犯时即违规减持。

G. 股票违规减持怎么处理 违规减持如何处罚

你好,股东违规减持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只有证监会出具的处理意见,一般情况下只是罚款。

H. 什么叫违规减持,违规减持怎么(me)定义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叫违规减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规定,股改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在一年的锁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所谓“大非”、“小非”的减持确立了明确的规则。所谓“大非”,指的是股改后,占总股本5%以上的限售流通股,在股改两年以后方可流通;“小非”则指的是股改后占总股本5%以下的限制流通股,在股改一年后即可流通。
违规减持的特殊情况,在股市特殊时期,如股价非理性大跌时,证监会也会规定持股在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减少自己持有的股票,违犯时即违规减持。

I. 大股东违规减持股票会怎么样处理

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还是不要抱幻想,要是真有大用, 就不会有人敢于违规减持,或者说他减持后赚的钱还不够他罚款的。

就是因为处罚后依然很划算才会有很大人违规减持。

J. 关于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法官还首次在判决中认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从权利人知晓利益受侵害之时起算,从而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诉。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科技公司及其他两位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认为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且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万余元应从责任人科技公司处收回。
另,2002年10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委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资款转付科技公司170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
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应属此列。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之前,尚无股东代表诉讼之制度的明确规定,林某尚无法定之诉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股东起诉权。林某起诉之日,在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日之后,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科技公司非法占用智能卡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4 465.90元的行为给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给付1 894 465.9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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