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㈠ 出资证明书的法律依据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1、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2、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㈡ 作为公司的股东非法人怎么注销自己的股东身份
转让股权
然后单位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最后单位拿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去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
主要是单位修改股东名册和章程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后,公司章程中新股东出资额如何处理
股东内部转让出资后应否修改公司章程,谁是修改的主体?如果大股东不同意修改,小股东该怎么办
一、股东转让出自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负有修改公司章程的义务,若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公司,不予修改公司章程,小股东可通过诉讼解决。
二、股权转让不仅需要交付权利凭证,还需要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制备的用以证明股东身份并具有公示效力的账簿。记载于股东章程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也只认定记载股东名册的股东才享有股东对公司的各项权利。
3、因此,原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后,也转让了其股东资格,必须依照转让后的实际情况修改股东名册,一是为新股东资格的承认和确认,而是为公示。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若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公司,不予修改公司章程,小股东可通过诉讼解决。
㈣ 公司股东要求撤股,该怎么分财产
公司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如果公司进行清算注销的话,在清偿了债务后,剩余的财产股东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公司继续存在,股东不得撤资,更不得瓜分属于公司的财产。想退出的股东,可以将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价转让,或者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实现股东退出。
如果不愿意再作股东,可以依法将股权转让或者申请公司予以收购,不能退股。具体股权转让程序请参见《公司法》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4)如何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扩展阅读:
股东撤股相关案例
2001年7月,吴某与卓某共同出资300万元,各占50%股份,成立A公司,从事医疗服务行业的投资和管理。A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为卓某、吴某,持股比例分别为86.66%、13.33%。
《审计报告》载明,A公司卓某出资260万元、持股比例50%,吴某出资40万元、持股比例50%。截止2009年12月,A公司在全疆投资创办及合作的医院共计16家。吴某与卓某在16家医院上交A公司的利润分红中所占比例均等。
A公司于2008年10月注销,但仍沿用A公司的原经营模式。吴某因刑事犯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羁押。
2010年4月10日,《专项审计报告》载明,2009年1月至10月,卓某应分利润23014462.88元。同时确认,截止2009年11月30日,吴某以”暂挂款”名义将A公司资金转至个人名下的款项合计4800万元。
2013年1月10日,法院认定,2009年3月18日至9月1日,吴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16家医院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擅自安排A公司财务人员将存放在财务人员账户上的16家医院上缴至A公司的盈利款,以”暂挂账”的方式,将1000万元转移至其姐名下,至今仍未追加。
2009年7月,吴某在未征得卓某等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变更股东持股比例,指使财务人员将16家医院上缴的利润按照变更后的持股比例重新分配,侵占卓某等人的分红款共计14470886.51元。
2009年9月1日之后,吴某存在将公司资金转至自己名下的行为,分四次共计转移1430万元至个人名下,取得上述财务的实际控制权。
㈤ 公司股东变更,如何变更出资证明书
在公司变更后到工商局登记。
㈥ 我和朋友合伙注册一个公司,他是法人,我是股东,现在我想退出来要怎么样把股份退出来
我估计你们的公司注册资本应该至少30万元。如果你要退出,按照公司专法的规定,属应当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两项变更登记。先说减少注册资本。如果你退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至少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这样,你的朋友可以变更成个人独资的有限公司(法律规定至少十万)。再说股东变更。你的股权可以转让给你的朋友或者转让给其他人,转让后你可以直接得到现金,但是,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减少注册表资本的手续或者程序比较复杂(详见公司法178条),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的手续或者程序相对简单一些,但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之,还是把账算清为好,朋友还可以继续做。
希望采纳
㈦ 写 合作人协议和出资证明书 应该注意些什么如何才是有效文件,需要特别注意什么
出资证明书的形式要件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这是对出资证明书形式要件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只有经过公司盖章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没有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因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不能发生效力。
5法律依据
《公司法》[2]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十四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法》[2]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出资证明书不是可发可不发的,而是法定的公司管理工作程序,必须依法照办。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未向已经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说违法,起码也是有法不依,没按法规办事。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解释】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股东凭出资证明书,可以向公司请求将自己的姓名记人股东名册,享有股东权利。为了使出资证明书的记载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本条对出资证明书的记载内容做出了规定。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出资证明书属于要式证券。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不过是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和作用而已。因此,出资证明书同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区别。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第一,公司名称。公司的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的事项。这是因为,出资证明书是由设立后的公司向其股东所签发的,如果出资证明书上不载明公司的名称,则股东依据出资证明书所能享有的股东权则没有了明确的指向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解决。因此,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
第二,公司成立日期。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成立日期,其主要目的在于确定股东权得以行使的始期,以便于股东行使权利。如果出资证明书不记载公司登记日期,则无法确定股东权得以行使的日期,这会给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第三,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只有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才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从而确定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如果出资证明书遗漏了这一事项,则即使它载明了每个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公司的股东也难以直观地确定其权利份额,这将不利于股东行使其权利。
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这是出资证明书最重要的记载内容。出资证明书属于记名证券,也就是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必须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还必须载明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股东的出资日期,应以股东向公司实际转移其出资财产权之日为准。
第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对出资证明书进行编号,是为了便于公司对出资证明书的审核,管理。
另外,《公司法》还对出资证明书作出了形式要件方面的规定,即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它是确认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必须加盖印章,以显示其严肃性。而且,加盖公司印章,可以有效地防止出资证明书的伪造。
6主要作用
1、出资证明书是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
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
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产生法律效力。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能够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以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能够确定股东权的大小,以便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核发日期,能够确定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起始时间。尤其,公司出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牵涉到股东出资额变动,股东自身发生股权部分转让、赠与、继承人继承等事项时,在股东本人不能亲临现场履行签字手续时,出资证明书的凭证作用显得更为重要。
2、有助于保持公司的和谐稳定。从公司内部发生的一些纠纷案例看,有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股权酿成的矛盾,并由此造成公司解体。如果公司成立时依法向股东签发正规的出资证明书,作为一种制约手段,股权变更时必须由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方可转让,擅自变更股东股权的行为就会无隙可乘、有所顾忌。从这个角度理解,出资证明书又可以对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保持和谐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式,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新型企业制度,这是时代的脉搏,经济发展离不开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实施十多年来,代表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企业已经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最能体现代表现代企业制度内容的出资证明书却被忽视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既需要形式上的发展,更需要内容的全面落实,因此,对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增强自觉性,以进一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