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股东
Ⅰ 股东拿走公司公章,公司怎么才能拿回公章
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股东擅自拿走公司公章,影响公司正常经回营的,侵答犯了公司的权益。
【行动建议】
公司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公章,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于诉讼花费的时间较长,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建议公司可以先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声明该股东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由该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或者公司也可以发布公告,声明该公章作废,然后去工商局办理新公章备案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Ⅱ 将公司公章授权给一个股东,其法律责任也要他承担,怎么写谢谢!
可以制定一个公司的公章(法人印章)管理制度,在制度原本上股东都签上名(则属于股回东决议或协议了)答,对相应人产生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是内控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者。即使与管理公章的股东(管理人员)签订任何免责协议,都不能对抗第三方,不能达到免责任目的,因为公章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还需要法人承担。
Ⅲ 公司一股东私藏了公章和营业执照该怎么办
可以补办营业执照;可以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重新刻制公章,在报纸上将拿走的公章和执照声明作废。可以到法院起诉该股东干扰公司经营,侵犯公司财产权。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公司公章股东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发生此类纠纷,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进行诉讼解决。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Ⅳ 公司股东私下拿公章盖章,接私单算违法吗
1、股东私自接单的,一般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解除合作合同。
2、股东私自接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合作关系时,公司应当一次性付清股东的工资。
Ⅳ 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被其它股东拿走了怎么办
此事从三方面来看。
第一方面 该股东是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拿走公章和执照是他的权利, 别人无权干涉。
第二方面 该股东是小股东,那么其余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重新刻制公章,在报纸上将拿走的公章和执照声明作废。
第三方面 最后的处理方式是其他股东可以到法院起诉该股东干扰公司经营,侵犯公司财产权。
Ⅵ 公司证照与公章被股东拿走不给怎么办
第一方面 该股东是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拿走公章和执照是他的权利, 别人无权干涉。
第二方面 该股东是小股东,那么其余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重新刻制公章,在报纸上将拿走的公章和执照声明作废。
第三方面 最后的处理方式是其他股东可以到法院起诉该股东干扰公司经营,侵犯公司财产权。
Ⅶ 公司股东可以自己去刻公司公章吗
注册公司完毕后会领到5枚公司用的印章,这个印章是要到公安局去备案的印章,所以印章把控一旦出了问题可是每个公司都觉得糟心的事情。那么今天企盈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公司注册成功后有关公司印章的那些事,希望大家喜欢。
一、公司印章的种类:
(1)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
(2)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3)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 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5)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二、印章被盗、抢或丢失了怎么办?
首先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所以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然后就是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
经过上述程序后,如果确属印章被盗(抢) ,则该因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责任。
三、合同上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是有效的,除非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四、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五、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认定合同有效,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Ⅷ 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被其它股东拿走了怎么办求解答
一、本案定性
营业执照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公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凭证。财务印鉴是代表公司进行银钱收付活动的有效凭证。
有的人认为,营业执照、公章等不属于财产范围,本案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上述凭证不仅以其本身的物体形态体现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价值,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了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标志的无形财产的价值,上述凭证对公司来讲意义重大,属于为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尽管这些凭证作为财产与我们经常意义上的财产含义有所区别。
公司的财产权是独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均不得侵占。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获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以侵权为案由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恰当的。至于刑事责任问题,由于构成侵占罪法律要求达到一定数额,而营业执照和公章等本身制作的工本费用并不高,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额,且刑法仅有伪造印章并无侵占印章的专门规定,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合法、真实,在实践中表现为立案时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诉讼文书。
由于营业执照、公章等能够证明和代表公司的凭证均在被告手中,因此无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章、签字只是一种形式,目的是证明原告的法人身份。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即可证明,但由于本案诉争标的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如果当事人诉前即能够以营业执照、公章来证明自己就不需要再进行诉讼,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原告出具复制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公司工商档案登记情况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亦可证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以其原始性和权威性甚至更具效力。
关于公司进行起诉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从中可以看出董事长与公司的关系是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会,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公章和董事长签字来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和授权亦可代表公司直接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还涉及到公司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由此可见,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尽管董事长阻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并拿走全部证照印信,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是不存在问题的。
三、关于补领营业执照及公章问题
这是本案附带的一个问题。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由于诉讼可能经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时间长,因此如果能将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废而重新变更补领不失为保护公司合法权利和维持公司正常业务的一条捷径。但在实践中去报社刊登作废声明需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去银行变更财务预留印鉴需出具公章和原财务章、人名章。去公安局变更印章需出具营业执照,去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需出具公章,同样陷入互为条件的尴尬境地。
Ⅸ 注册公司时股东恶意占有公章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属于该规定第252个民事案件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相关证照,类似于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一样,对外代表着公司,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其重要性则不言而喻。对于公司的相关证照,其所有权当然属于公司所有,但公司作为一个虚拟的组织,也是由公司授权的个人代表公司进行运营的。而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应当由公司专人保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明细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控制证照的使用法律风险。而公司相关人员发生变更后,对公司证照的权利转移过程中,就容易产生此类法律风险,更有甚者,会有人恶意占有公司证照,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发生此类纠纷,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进行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