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投入
㈠ 什么是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它是企业的资产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又体现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理念。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他综合收益、留存收益等,通常由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是指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部分,它既包括构成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本的金额,也包括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股本部分的金额,即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这部分投入资本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反映。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㈡ 股东权益包括什么
你好,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股东权益小于零时,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该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2.计算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即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股东权益总额分为五大板块:
一、股票本金,即按照股票的面值来对股票本金进行计算的一部分。
二、资本公积,即股票的法定的财产重新估计增值、发行的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总价值等几部分。
三、盈余公积,一般分为任意的盈余公积与法定的盈余公积两部分。后者是为了应对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风险,强制对企业税后利润额的10%进行提取;当法定的盈余公积总计达到了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便可不再进行提取。
四、法定公益金,即对企业所有税后利润额的5%-10%进行提取,主要被用于企业福利方面的支出。
五、未分配利润,即企业留置以后分配处理的利润额。
在企业总资产当中扣除了债务所剩下的部分,叫做股东权益,又被称为净资产。它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能够准确反映企业自有的资本。当总资产低于负债的总金额时,代表着企业陷入了资产不及债务的困境当中,股东权益自然而然的消失殆尽。与之相反,股东权益的金额数量越大,更加彰显企业的雄厚实力。
㈢ 所有者权益的投入资本与投入资本是一个概念吗
1,答案:所有者权益的投入资本与投入资本概念相同。
都是指投入资本应该是指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以及对公司的追加投资。
2,注册资本,也就是股东投入的资本,包括法人处理时计入实收资本。
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
答案:会计上的资本指:
A注册资本
B实收资本
㈣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是资产还是所有者权益
新的会计准则在2014年7月出了,在未出之前,我的立场是确认为权益,然后回购或者再注入的时候,站在这个视同对投资成本的调整,根据投资比例不同冲减相应投资成本,实务中也多以这个为例子。另外有一种意见,是认为应该将对赌协议分为两个合同,一个是关于权益投资的主合同,一个是购买看跌期权的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看做嵌入衍生工具,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后一种意见的难处就是,对赌协议通常针对非上市公司或者准备上市公司,活跃市场并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很难计量,这很有可能不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进行计量,另外要确认为金融负债,还有法律上的难处,稍后一起讲。
但是在新准则出来之后,我认为确实很应该按照金融负债,而不是权益来定义对赌协议所涉及的确认、计量以及补偿上的后续确认,即首先就不应该确认为权益工具,对赌协议触发之后,确认为利息成本,原因就是根据新准则(22号),权益工具的确认要在金融负债之后,而不是两个按照不同性质同时确认。所以你要看该协议首先是否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这个顺序是和确认优先股是否为权益工具还是负债工具是一样的。
这两条就是按照企业准则解释第1号第4条,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工具。
简单来讲,就是我确认权益工具的条件就是,我以后没有无条件支付的义务,或者就算支付,支付的金额是事先就确定的固定金额,对赌无论后来支付资金还是股权补偿,都已经不符合以上要求了,所以在初始确认的时候,应确认为金融负债。后续的利益补偿,就当做是利息。
但这个纯会计的说法问题在于和现行法规不合,根据“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这个链接所说明的,股东的投资都是走完了所有股权投资的法律程序的,又不是金融衍生工具,是明明白白合同摆在那里,会计不确认为权益,即与法律相悖。这实在是难题。希望有同行能分享下这个时候应该是遵循会计准则要求还是遵循相关法律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