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官司案例
『壹』 欠客户尾款,对方起诉,挂名股东怎么办
1、公司以其资产独立承担责任,股东无需承担责任。
2、作为显名股东内(即题中所说挂名股东),如公容司未实际出资,或仅仅认缴出资,将存在在股权对应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等风险,建议予以关注。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贰』 挂名股东被强制执行了怎么办
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你缺乏对公司股东的认识,股东是责任人,公司出发了大问题,董事会与股东都是要承担责任的,有法律纠纷的时候,肯定要被强制执行的!
『叁』 显名股东(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是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出发的。你俩之间的协议与第三人无关。作为显名股东应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你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也就是向你姐夫要钱。
『肆』 法律对挂名股东是怎样规定的
1、借名股东律责任
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股东仅仅别借名挂名并未参与公司治理未享真股东权利未履行股东义务律保护其作股东应享权利公司履行资义务享股东权利基础并未实际资挂名股东则享基于资享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选举权、转让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公司资抵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公示实际资与挂名股东间种私借名行能抗善意第三所挂名股东享股东权利却存其资范围内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风险
2、约定挂名律责任
约定挂名形式主要体现股权转让律行所约定挂名实务发纠纷则往往涉及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于股权转让未进行登记否影响股东资格取笔者认应根据股权转让事行状况确定能简单肯定或否定般认各种要件具备前提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合同》及其解释立精神律、行政规规定应登记效才依认定合同效力比《担保》关于抵押权效规定
『伍』 挂名股东有哪些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陆』 有限公司有债务纠纷,我是挂名的法人代表,股东是另外一家公司,请问被起诉后对我个人有什么影响吗
有限公司是是独立的法人,可以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被起诉之后,判决书承担责任的也是公司而非个人,若无法偿还,会走破产清算程序,与股东及法代无关。
『柒』 请问我是公司挂名股东,现在公司被起诉法人连带公司都被列入失信人,我作为股东现在想做贷款可以吗
你是“公司挂名股东,现在公司被起诉法人连带公司都被列入失信人”,作为股东你现在就是“失信人”,现在想做贷款比登天还难。
『捌』 挂名股东的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