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股东间接诉讼
Ⅰ 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签订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答:
1) 能成立。因为本案股东人数,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货币资本比例等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手段在合伙企业中获得利益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对甲的行为不闻不问,其他股东可以提起间接诉讼。
3) 无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份的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丁转让股权是在只有丙的同意下进行的,未取得甲乙两人的同意。
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出资额为限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的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的,股东就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发起人组建公司后将其中的50万元抽出来投资其他公司,损害了债权人李嘉丽的利益,因为如果发起人没有抽起其中50万投资新公司,李嘉丽的250万都能得到清偿。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有限责任就变成了无限连带责任,任何股东都有义务清偿用公司财产清偿不了的债权人债权。因此,240万元由公司资产清偿,其余10万元可以要求甲、乙、丙、丁中任何人清偿。
Ⅱ 股东直接诉讼要件都有哪些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直接以自己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达到一定持股份额的股东,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向法院起诉的诉讼。
Ⅲ 股东直接诉讼及股东代位诉讼,其原告和被告分别如何确定
股东直接诉讼的,以股东为原告,以公司或者实际侵害股东权利的人为被告,所得利益归于股东个人。此诉讼与一般诉讼基本无区别。
股东代位诉讼的,股东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以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为被告,所得利益归于公司。
Ⅳ 经济法。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
不支持!因为股东未出资的状态一直在持续,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
Ⅳ 股东的代表诉讼哪个经济法教材里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提起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起诉讼的条件为:第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第二,“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Ⅵ 法律:公司法中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Ⅶ 公司法股东直接起诉有哪些类型
股东在符合公司法第151条、152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