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东增资限制
不是。增资扩股中,原有股东不增资实际上等于股份被稀释。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很多企业都会增资,是否同比例增资涉及到股东各方权益,很重要。
Ⅱ 股东分红及增资扩股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1、股份公司的分红、送转股,一般是董事或股东提出,然后股东大会通过,就可以了
2、而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需董事会提出,并报交易所审核批准,方可以进行
Ⅲ 新股东以增资方式控股的条件下,原有股东还需按比例出资吗
是否需要出资,取决于原股东是否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是否届满。
对于老股回东来说,在公司新答增注册资本时,老股东有权按照原实缴比例优先认购。即《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如果老股东放弃认购的情况下,才有新进股东认购。
另外,即便老股东有认购的情况下,要看本次增资计划所确定的出资期限是到何时,如果出资期限没到的话,也不需要出资。
Ⅳ 公司增资老股东该如何做
休要担惊,少要害怕,我来也----
如果看好未来的话,就应该参与扩股,否则日后就会有损失;
如果看淡未来的话,就不要参与扩股,否则日后会增大损失;
如果是前一种情况,而手头确实无法拿出现金的话,可将扩股权以适当的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或他人,这样你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
如果一开始就在公司章程中特别写明一些防止该情况出现的条款当然是最好不过的了,但以目前情况,你最有利的杀手锏就是转让扩股权给他人--引入新股东(一开始在公司章程中也没有特别写明一些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的条款吧?),这样A,B的实际控股比例就不会有增加了!
Ⅳ 如何避免大股东增资稀释小股东股权比例
1、第一道防线:重大事项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就意味着只要持有1/3以上表决权,就能从根本上阻止公司增资行为,从而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发生的对小股东权益的任意践踏。当然,在公司成立时如约定重大事项表决须代表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表决权通过的话,则对持股比例低的小股东更加有利。
2、第二道防线:优先认购权(按比例优先认购和超比例优先认购)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当增资行为无法避免或小股东本身也同意增资时,依法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增资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按比例增资可以有效地避免小股东股权被稀释的情况发生,使增资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与增资前保持一致。
3、第三道防线:评估以重新确定出资比例
当增资行为无法避免,而小股东又无力或无意继续出资时,最后一道防线即是在新的股本金进入之前必须对公司全部资产状况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因为,公司在增资时可能处于盈利状态,可能拥有大量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因而,净资产可已能远远高于公司原始资本。相反,如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没有任何经营积累,净资产可能早已低于其资本,甚至可能已经资不抵债。基于以上原因,合理的增资方式应是首先对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全面地评估,以确定股东权益的真实价值或者公司的净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和新股东的出资金额与股权比例。盈利状态下高于资本的股东权益应由原股东享有,而不应自然地归属增资后的所有新老股东,同时,亏损状态下新股东相同比例股权的出资也不应该当然地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额确定。否则,就必然会导致新股东对原有股东权益的不当占有,或者老股东不合理地获得新股东出资利益。因此,评估以重新确定股权比例是小股东在前面两道防线均告失守的情况下的最后的抵抗阵地。
Ⅵ 请教:税务局认定增资扩股下,老股东需要缴个税
最近在WZ做项目,客户引进战略投资者,工商登记变更时,当地工商局要求当地税务局出具纳税证明才可以变更。但当地税务局却依据他们的内部文件认为,“在公司增资扩股情况下,若老股东股权比例被稀释的,应认定为进行了股权转让。若原股东享有的净资产价值在增资后较增资前有增值的,可以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实现收益后补交;若原股东享有的净资产价值在增资后较增资前有减少的,按减少的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这个项目,客户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我仍无法找出当地税务局作出上述规定的依据,且按他们说法,将来如何认定原股东实现收益,补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享有净资产的价值减少了,明明是股东受了损失,怎么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位大虾,在项目承做过程中,有未碰到过上述问题,如何解决的?
Ⅶ 32号文指的原股东增资是否指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2号令为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特别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本人作为从事国资国企改革法律服务的律师,对32号令的亮点和突破解读。
一、企业增资、资产转让也明确进场交易了!
32号令发布之前,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有明确规定,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存在不同看法,资产转让是否进场交易,地方国资委也规定不一,有点甚至没有规定。32号令对此进行了明确和统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相比,32号令要求进场交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且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也应进场交易。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围如何把握?
32号令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前述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前述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产权交易要按章行事!
◆企业产权转让如何批准?
32号令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对于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的情形,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对于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形,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啥是产权转让的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
32号令规定,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设置受让条件不得任性,受让条件问题也终有解决办法咯!
32号令规定试图改变产权交易中随意设定受让条件的乱象,要求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分期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是有代价滴!
32号令要求,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2号令喊你公告产权交易结果!
32号令要求,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是有限制滴!
产权转让以公开进行为原则,非公开协议转让为例外。32号令进一步明确限定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哪些情况适合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呀?
32号令除对企业增资的批准、审计评估、信息披露、投资方遴选、交易结果公示以及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的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等作出了与产权转让相同或类似规定外,对企业自行决策的非公开增资情形进行了限定,即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三种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五、企业资产转让仍得按章行事!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批,批!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资产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确定,得注意啥?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受让条件和价款支付要求,忒严了吧!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六、交易机构的活不好干了!
产权交易除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以及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考核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交易机构将很难全部承接其所在地区的产权交易业务,竞争态势加剧。活不好干了!
七、专业事还得交给专业人办,法律意见书仍是必需滴!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行为时,再次要求提交产权转让、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32号令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