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股东关联交易侵害股东利益
Ⅰ 公司大股东危害小股东利益时,该怎么办
公司治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大股东为谋取控制权私利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利益侵占的实现手段多表现为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公司提供担保等。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取得控制权私利。典型案例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未在2009年年报、2010年中报和年报及2011年中报及年报中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遭到证监会调查。2010年至2011年间,佛山照明未披露有关关联方及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2亿元,其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约4000万。2013年2月,广东证监会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本案中关联方为数十家时任佛山照明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信才亲属具有股权关系的公司。由于佛山照明实际控制权在钟信才手中,在遴选供应商时,钟信才具有决定权。这个未及时披露的钟家利益网使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管理交易实现利益输送,对佛山照明的声誉及中小股东对于佛山照明的投资判断,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虚假陈述关联交易,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也使佛山照明遭受巨大损失。
大股东为谋取控制权私利通过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典型案例为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棱光)因为控股股东珠海恒通对其资产侵占近7亿,濒临破产。珠海恒通是通过何种方式架空上海棱光公司并不断侵占上海棱光公司资产的?1994年4月珠海恒通以持股数1872万,占比35.5%,成为上海棱光控股股东。此后,珠海恒通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担任上海棱光公司的董事长。截至1999年6月,上海棱光为恒通公司担保达3.33亿元,由于恒通公司大部分贷款逾期未还,上海棱光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经过珠海恒通的几番巧取豪夺,珠海恒通拿走上海棱光7个多亿资产,上海棱光资产被侵吞殆尽,重组希望渺茫。
由于我国公司股份相对集中,在公司治理中多为大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管理层掌握公司绝对控制权。为避免出现大股东为获取私利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必须充分发挥监事会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对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形成对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珠海恒通持有1200万股上海棱光股权,成为其大股东后,珠海恒通则成为其实际控制人,充分说明了公司所有权结构决定公司控制权的行使。在公司治理中,谨慎对待公司股权分配,对公司控制权实行分制及合理的制约机制是每个上市公司都应该高度关注的问题。
Ⅱ 关联交易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能判刑吗
这要看具体情况。能说细点吗?
Ⅲ 公司大股东通过转移股权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怎么办
公司大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Ⅳ 股东侵害另一股东股东利益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总体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因为中小股东一般都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且无法对公司的决策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当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一些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权益。 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可行行如下权利 依、依法行使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贰贰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人在实践中多为控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以在起诉时应将公司和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贰、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四0条和第四依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四贰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前功尽弃。 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漆贰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当一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四、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当公司部分股东根据《公司法》第漆贰条、漆三条的规定转让其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你想继续作该公司的股东,并想提高持股份额时,应当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股东没有行使这一权利,你就可以大大提高持股份额,最起码你可以按你所持股份的比例得到一部分股权,不至于使自己所持股份份额降低。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漆5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陆、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依50条、第依5贰条、第依5三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中国、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漆、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依吧三条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二、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依、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贰、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依0贰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依0三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且,根据《公司法》第依依依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依0三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四、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5、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依0漆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中国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中国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陆、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除《公司法》依四贰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漆、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陆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吧、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除上述权利外,《公司法》尚赋予了股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Ⅳ 关于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法官还首次在判决中认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从权利人知晓利益受侵害之时起算,从而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诉。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科技公司及其他两位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认为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且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万余元应从责任人科技公司处收回。
另,2002年10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委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资款转付科技公司170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
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应属此列。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之前,尚无股东代表诉讼之制度的明确规定,林某尚无法定之诉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股东起诉权。林某起诉之日,在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日之后,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科技公司非法占用智能卡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4 465.90元的行为给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给付1 894 465.9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Ⅵ 在企业中,大股东如何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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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目前主要是来自两方面的侵害,一方面是公司管理层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违反法律或者规章故意拖延或者拒发股利;2、不合理向董事或者控股股东担任的高管支付高额报酬和福利;3、用公司的财产为控股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者高价租其财产;4、对于中小股东隐瞒企业的相关信息等等等等。另一方面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大股东滥用其表决权;2、为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3、任意罢免或者阻挠中小股东担任高管职务;4、任意决策和实施公司的重大事项;5通过关联交易增加大股东的收益减少大股东的风险和损失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