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告清算组
❶ 公司解散,在股东组成清算小组清算公司账务发现问题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上述问题。
❷ 企业注销,成立清算组必须是股东么
按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不必须是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❸ 我能否要求更换清算组若起诉清算组成员应承担哪些责任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工作应认真、负责,如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均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如有清算组成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清算工作的,由股东会决定予以更换。对于清算组违法作出的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会可不予认可,公司的债权人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清算行为无效。
❹ 如何起诉破产清算组
起诉破产清算组须分情况而定:
1、破产清算组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的,或者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的,那么该清算组的行为往往会直接损害股东的个人利益,此时,股东可以以个人名义直接起算清算组。
2、破产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的,当清算组的行为损害到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和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清算组。
❺ 在公司解散时小股东与大股东对按股权分配有意见法院能直接组成清算组进行吗
不能。公司解散大概有两种,自动解散和资不抵债破产。如果是破产案件,通常走破产程序,无论是债权人申请还是债务人申请,法院会指导组成清算组的。但是如果是自动解散,是公民之间的事情,未经起诉,法院不会管的。如果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的分配意见,并且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小股东可以起诉大股东。这个程序不是破产程序,是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
❻ 公司违法清算,是否能追究股东的责任呢
清算程序违法,照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以清算组为被告。 追问: 清算程序已经结束,现公司已经注销了呀,能起诉原 股东 吗? 回答: 如果 股东 负有清算义务的,可以起诉原股东 追问: 有法律依据吗?具体条款!谢谢 回答: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 ,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❼ 股东涉嫌犯罪是否适合进入清算组
股东都涉嫌犯罪了,正在被处理过程中,不知哪一天被判决有罪,人被羁押,怎么做清算组成员?
对清算组成员,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是指企业的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人员是指会计师等。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❽ 公司注销股东能成为清算组成员吗
根据公司的具体形式而有不同的要求: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Liquidating Group,又称“破产清算人”。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与清算组相对应的机关是破产管理人。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所组成的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要配的清算机构。各国对清算组或类似于清算组的成立有不同的规定,如《新西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是按照国家服务条例规定任命的公职财产受托人。债权人仅可以委派专家等协助他进行管理。
《智利动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由公职的破产财产管理人组成的“破产总局”来清算。《英国破产法》则规定由债权人选择、委托破产财产的管理人。
中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来接管破产企业,其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专业人员一般指注册会计师、律师、经济师、审计人员等。清算组成立后还可视具体情况聘用工作人员。清算组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清算组的活动进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