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 公司法怎么规定入股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没有年龄限制。纵观《公司法》,该法律没有对股东的年龄做出任何限制,根据法无禁止即是允许的原则,并且根据司法实践,对股东的年龄没有限制。
② 无行为能力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只要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就产版生继承权问题,与继承人的行为能力无关。继承法并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继承人的规定,公司法也未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既然公司法第76条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身份。 因此,取得股东身份之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股东共益权的行使多以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但共益权的享有与共益权的行使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继承人虽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取得股东身份后,完全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共益权。
③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做公司股东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做为公司股东,但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一内起行使容股东权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资格,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自然人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造成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 司法部门在审理行政许可、 股权纠纷案件时较难操作。
④ 一人公司股东的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公司法》中对于公司高管有明确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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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一人公司,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理论,公司股权可以继承,继承人可能是无限人,那么无限人当然可以做为公司股东,只是其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根据上诉答复,股东可以为无限人。
⑤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吗
无民复事行为能力的人制可以做为公司股东,但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一起行使股东权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资格,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自然人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 司法部门在审理行政许可、 股权纠纷案件时较难操作。
⑥ 公司法中规定股东的资格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股东资格限制如下:
(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⑦ 无民事行为能力能继承股东资格吗,股东资格能放弃吗
由于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自然人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在公司注册登记实际中做法不一。我国《民法通则》基于自然人民事主体意思能力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民法通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在行为能力方面有欠缺,但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范围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平等的。为了弥补自然人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和代理制度。因此,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入的活动领域(包括进入经济活动领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可以自己的名义进入,只是进入方式有所不同,即可借助监护和代理制度,通过监护人代理行使有关权利。
具体到股权继承而言,现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作出特别限制,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未对继承人的条件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股东。不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行使。
⑧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资格 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自然人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公 司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 司法部门在审理行政许可、 股权纠纷案件时较难操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两种人”)能否作为股东而成为投资设 立公司的主体?实践中争议颇多,亟待厘定。本文试图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此进行分析。 “两种人”不能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 《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民事活动。 由此可见, 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得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记载于 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 股东会议上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 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种人”从事民事、商事行为受到诸多限制。股东作为一种特定 的身份,其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也有严格的限制。“两种人”之所以不能成为公司的原始 股东,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申请设立公司必然涉及重大资产处置行为,而该行为是“两种人”不得从事的。第 二,股东权是股东身份派生出来的一种特有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他人不得代为行使。虽 然《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但该条款并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适用的情形。并且,对于由股东身份派生的诸如 参加股东会、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律也未设定代理制度。第三, A 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目的是营利,生产经营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往往难以预见和控制, 而“两种人”并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第四, 《公司法》规定“两种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人事调整、分配决策大多由董事会、经理、 监事会决定,这就难以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经济责任承担上,均以股东出资 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这又有违法律的公平、 公正原则。 第五,“两种人”受主观能力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其股东权利难以行使,遭侵权后也难以通过 法律程序寻求救济,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第六,依据《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两种人”显然不能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 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就自然人的股东资格作出规定,以解决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 机关执法实践中适用法规的难题。 “两种人”继受股东资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继受股东,同样面临本文所谈到的问题,仍然难以解决“两种 人”股东权利的行使、保护和责任的公平分担问题。即使试图交由公司自行解决,实践中也 难以落实。 因此笔者建议,对《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作如下修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具有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无民事行为 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股东财产权益,并依法予以转让。
⑨ 公司大股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您好!应该是无效的,首先对方无法签字!可以咨询一下执照地址所属工商局!这种情况监护人可不可以代签!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