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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份

发布时间: 2021-03-30 10:17:27

❶ 我与他人签订了一个代持股协议,由我出资,他是那个公司的股东,现在她擅自转让股权,我可以追回吗

可以。
如果收购方知道转让人只是名义股东,则收购方不属于善意取得,你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收购方不知道转让人是名义股东,则收购方可以善意取得股权。此时,你可向代持人索赔。

❷ 名义股东私自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怎么办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份的法律效力如何?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回权利人为由主张转答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❸ 名义股东乙擅自出卖股权,实际出资人甲应该怎么办

名义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的实际权利,实际出资人是实际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转让股权的,是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侵犯,对此实际出资人有权追回。
但是如果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即受让该股权时满足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条件,那么实际出资人无权追回,只能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❹ 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怎样区分第三人是善意恶意

你好,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
1、如果名义股东将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则重点考察其他股东是否明知名义股东系代持股权,如代持协议已向其他股东公开,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参加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据此推定其他股东明知、非善意。此时,如果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系无权处分,不构成物权法106条之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可要求法院判决认定名义股东转让行为无效。
2、名义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的,一般推定为外部第三人为善意。此时实际出资主张外部第三人为恶意,可考察外部第三人是否对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明知,如外部第三人与其他股东、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且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地位。
谢谢。

❺ 隐名股东的股权被私自转让,怎么办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书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果出现名义股东违约擅自将所代持的股权转让,首先应当依据双方的协议违约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协议没有约定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私下转让股份是否合法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其他人转让,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份公司无界定。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私下把股份转至任何法律上承认的自然人。且对于股东的变更,如股东通知了公司,公司有义务代为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程序。至于价格或者是否付款,是股东自己的事情,和公司无关。

❼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能追回吗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有权追回。但是如果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即受让该股权时满足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条件,那么实际出资人无权追回,只能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❽ 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看情况的。

股权是一种财产权。那么作为一种财产权,不得丧失其可转让的特性。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当股东之间转让的时候,不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直接转让即可。

当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没有过半数同意,那么,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其转让的股权。如果过半同意,其他同意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当然,公司章程可以用例外规定排除上面的规定。

也就是说,章程中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的条件。

PS::公司法第71条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❾ 名义股东之间的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股东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1、股权转让和公司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股东按照合同法规定自愿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公司法对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设立的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那么就意味着两个股东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允许转让股份。即使双方不愿意继续合作,也不能转让其股份。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质相违背,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34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此,当两个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后,可由受让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同时,也可将受让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从而继续保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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