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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未出资撤销

发布时间: 2021-03-30 13:08:25

股东未认缴出资后被公司股东会撤销其股东身体还需缴纳出资和违约责任吗

这个时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需要再足额认缴了。但是你也可以主动的协商,一般情况下不会追究违约责任的。你也可以要求主要认缴制后恢复你的股东身份,当然这个不是必须的。

Ⅱ 如何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Ⅲ 公司用自己名字注册公司,成为公司股东!没投资怎样撤销股东身份!将来对我有没有影响!如果公司有事我

1,可以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自。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
2,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
这时候,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3,如果股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连续5年不分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利,在第5年不分利润的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营业期限到期,反对延期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那么如果你担任显名股东,而你没有出资,只是代别人持股。当实际股东没有缴资完全,显名股东是由连带责任的,即你有义务为你代的那个隐名股东出资。
其他的,只要你能证明你只是显名股东,是没什么问题的。

Ⅳ 股东未出资,公司能开除或除名股东吗

可以。但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Ⅳ 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权将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从公司中除名吗

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会是没有是有权利将为出纳的出事的股东从公司中出名的没有

Ⅵ 公司用自己名字注册公司,成为公司股东!没投资怎样撤销股东身份

1,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
2,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
这时候,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3,如果股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连续5年不分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利,在第5年不分利润的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营业期限到期,反对延期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那么如果你担任显名股东,而你没有出资,只是代别人持股。当实际股东没有缴资完全,显名股东是由连带责任的,即你有义务为你代的那个隐名股东出资。
其他的,只要你能证明你只是显名股东,是没什么问题的。

Ⅶ 股东未出资,即不愿意注销公司,又不愿意变更股权接手公司,作为法人,该怎么办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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