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入股
㈠ 《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的出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㈡ 公司法哪些人不能入股公司
国家公务员和党政机关的干部、职工。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三条:
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2)公司法股东入股扩展阅读
所谓入股,又称股票持有或员工持股,即员工成为所服务企业的股东。员工入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
狭义的员工入股系指公司为使员工取得所属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种便利制度;广义的员工入股,则为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奖励、斡旋、援助等方法,做为推进公司的方针或政策的总称。
员工以自己的资财,依计划可选择购置服务公司发行的新股(即现金增资股),或在证券市场上购买服务公司上市股票,这就是入股。
劳工以储蓄购入企业的股票,固属纯粹的员工入股;但劳工以所得的红利购入企业的股票,已有分红入股的意义。
员工入股系指企业提供各种有利条件,使员工取得所属企业的股票而成为企业的股东。由于股权代表着损益的负担,员工愿意承担企业经营成败的风险,惟员工入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㈢ 公司法怎么规定入股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没有年龄限制。纵观《公司法》,该法律没有对股东的年龄做出任何限制,根据法无禁止即是允许的原则,并且根据司法实践,对股东的年龄没有限制。
㈣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新《公司法》对经济社会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创制了新的理念:即鼓励投资创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知,1、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大幅降低了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2、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3、专事投资类公司在首期注册资本到位后,其余部分可在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按以上规定,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知:股东可以以下有形或无形物出资:1、具备所有权的物:包括有主物和无主物;2、他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3、股权: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4、债券:包括对公司的债权和对第三人的债权;5、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6、其他。但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原《公司法》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新《公司法》规定只要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取消了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的限制。
㈤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出资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㈥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公司法》对经济社会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创制了新的理念:即鼓励投资创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知,1、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大幅降低了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2、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3、专事投资类公司在首期注册资本到位后,其余部分可在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按以上规定,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知:股东可以以下有形或无形物出资:1、具备所有权的物:包括有主物和无主物;2、他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3、股权: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4、债券:包括对公司的债权和对第三人的债权;5、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6、其他。但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原《公司法》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新《公司法》规定只要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取消了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的限制。
㈦ 公司法中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详细解释。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是隐名股东和实名股东。
名义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人。
而实际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未作为股东,但由名义股东登记持有其股权,实际在公司中享受股权权利的人,在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是隐名股东。
㈧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新公司法实行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根据本条规定,股东负有的是按章程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额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出资义务。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第25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并依第26条的规定足额缴纳了首次出资额以后,应当根据章程中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剩余的出资。只有按期足额缴纳完认缴的全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不同财产决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是不同的:
货币出资的履行方式最为简单,只需货币的实际交付即可。
本条规定,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非货币出资的履行方式则较为复杂,其中不仅需要实物或无形财产的实际交付,更需要相应的权属变更。
实物的出资是股东将实物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应遵循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则。
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
在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都是一种财产权利,被归为无体财产。这种财产不可能像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物的交付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完整有效的权利交付应包括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
各种权利都有各自的权属证明形式,要实现权利的转移,首先要根据各种权利特定的权属证明形式进行相应的变更。同时,权能的移转是权利交付的另一重要方面,权能移转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各种权利实际地转由受让人行使。权属的变更是法律上的权利交付,权能的移转是事实上的权利交付,两者共同构成权利移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另外,依第27条规定,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