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审计
『壹』 关于股东撤资审计的问题
股东撤资,一般是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股份清算或转让。所以审计的目的就是核内实被审计单位净资容产。而且要根据撤资股东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是小股东撤资,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少,通常不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会因其退出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政策变化,因此这方面的初步评估风险通常较小,相反,如果是大股东退出,则舞弊风险通常较大。
具体说到凭证,如果你是第一次出现场,通常项目经理会告诉你需要抽查的凭证,所以在样本的选择方面你应该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进行,在抽凭过程中,你应该将对审计风险的分析贯穿工作始终,对会计凭证记录的业务内容进行分析,如果出现资产不实、负债少计等迹象,应该及时了解并记录
『贰』 股东如何从知情权延引到对公司进行审计!
公司在经营管理运行中会形成很多文件及档案材料,股东作为所有权人可以查阅,该权利为股东的知情权。知情权也叫资讯权,是股东查阅公司文件及档案资料的基本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以上对股东知情权的介绍可知,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实践中,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资格,这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基本权利,因此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应以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一般情况下,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其知情权随之丧失,也不应再具有相应诉权。但是,如果原股东有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相关材料,仍然可以行使知情权,与之相适应的诉权也应当受到保护。
2、股东要求查阅的内容有前置程序要求的,股东应先履行前置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不受限制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辅助行使知情权。
股东查阅权的核心内容是公司重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这些信息,既涉及公司会计事实,也关涉公司管理的合规性。由于股东缺乏必要的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在没有专业第三人辅助的情况下,其股东知情权必将难以有效行使。因此,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4、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约定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其具体内容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大于公司法规定的范围时,只要经股东自愿同意,则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而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应属有效。
5、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认为股东查阅资料有不正当目的的,应提供证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向公司说明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提供证据。
『叁』 股东是否可以申请对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
1、股份有限公回司答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肆』 小股东可以要求审计公司的账目吗
根据《公司法》,股东(无论大小)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报告。但如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有可能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需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所以这是双方博弈的一个过程吧,单从法律层面,公司法确实赋予了股东有查账的权利。
『伍』 股东有权利申请审计吗
不能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但是否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应当由公司内部协商确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因此,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权利,但要求进行审计是不包括在内的,所以,其无权擅自提起对公司的审计
『陆』 法人股东提出对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要公司承担合法吗
股东提出对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不要公司承担,应由股东承担
《公司法》对股份有回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答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柒』 股东如何要求内部审计
你想要的是民间审计。现代企业制度使得企业的所有权(股东)和经营权(经理)是分离的。股东为了掌握经理经营的状况就需要有外人来查账。这里的外人,就是注册会计师。你可以与你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系,与他签署审计XIE定,要求对你的企业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会对你企业所有的账务进行审计,要求公司管理人员提供原始凭证,看是否有做假账,设立账外账,偷税漏税等行为,另外还会看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你不用担心或要求注册会计师去做什么,审什么,他们有自己的审计事项和原则的。
另外: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就像财务部一样。有个审计部。审计部检查企业的账务合理与否的情况,并进行监督。但由于内部审计属于企业内部人员,所以其独立性比较差。审计结果易受影响。
参考: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安永、毕马威、德勤。
『捌』 如何进行股东间的经济纠纷审计工作
1、针对如何进行股东间的经济纠纷审计工作,无论是谁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保持公回平、公答正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审计证据的获取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方面,只有做到公平、公正,审计报告才能经得起检验,才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2、在进行股东间经济纠纷审计时,一定要获取完整的会计期所有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保证审计结论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
3、在进行股东间经济纠纷审计时,要充分评判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情况,要充分了解股东间有无股东议事规划等特别约定情况以保证我们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及审计报告结论恰当性。
我们在接受股东间经济纠纷审计时,在业务承接时,要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如委托方不能满足履行业务的必备条件,如需要提交的审计所需资料不完整等。审计中是很难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并得出恰当审计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婉拒此项业务,并与客户沟通,采取如股东间协商、谅解等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矛盾。
『玖』 股东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吗
股东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9)股东审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