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履行义务
Ⅰ 公司股东未履行管理义务如何除名
股东是股东,不是管理者。如有股东在公司进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领导人直接督促其加强管理。不能做到管理的可以直接停止其工作,在聘请有管理能力的人来接替他职位。但不能除去他股东的身份。想除去她股东身份除非他对公司利益造成巨大影响并后果严重的可以收回他的股东权利,并按照评估价格归还其投资资金。也就是股东会共同决定
Ⅱ 股东义务有哪些 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不履行义务其他股东可以起诉承担损失,股东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定
Ⅲ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否起诉股东
结论:可以的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不但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出内资,还可以酌情要求补容偿利息。起诉的案由叫股东出资纠纷。
Ⅳ 股东不能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时如何处理
自然人股东因出国和被判刑不能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股东地位。
Ⅳ 股东不履行义务担负欠款,是否可以取消其股东身份
不可以 只能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让其交纳该负的欠款 如不交可扣除他投资合伙的股金直至为零 让其自动
Ⅵ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此外,《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Ⅶ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Ⅷ 股东不履行义务如何解除其股份
按公司章程办,有章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