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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发布时间: 2021-03-31 08:36:18

『壹』 创业板,上市有一条规则是 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想问事什么意思。我公司目前想上市,但股东人数超过200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正是这一规定中涉及的200人股东上限,近年来将诸多公司挡在了A股IPO的门外,而鉴于处理超200人股东企业IPO问题的复杂性,监管层近年来亦未能公开发布相应的具体解决办法。

由于国内城商行存在历史沿革的特殊性,监管层对于城商行股东超200人的问题做了“特殊处理”。

据透露,对于城商行的超200人股东问题,监管层目前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即2006年之前形成的股东超限不构成上市障碍,但对于内部职工股占比超过10%需要进行清理;2006年之后形成股东超限的城商行则不能再进行上市。

城商行大多由城市信用社重组而来。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城市信用社在中国遍地开花,大量吸收了内部职工和社会自然人入股。90年代初,不少信用社经营不善,国务院开始清理整顿,1995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决定自1995年起在大中城市通过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的方式,分期分批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原城市信用社的内部职工股和社会自然人股大多转为对城市合作银行的股权(部分选择了退股)。城市合作银行后更名为城商行,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又再次吸收了部分内部职工股和社会自然人入股。获得了当时银行业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认可,人民银行2000年12月13日印发的《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5号)允许吸收自然人股,并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可见,城商行股东人数普遍超过200人并非违法违规入股形成,而是城市信用社由合作制向股份制转换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农商行与之类似。要对内部职工股和社会自然人股进行清理面临强大阻力。

“如果非要把股东人数压降到200人以内,所有的城商行都上不了市。”一家拟上市城商行董办人士认为,面对上市的暴利诱惑,很难说服职工转让股份,而职工在危难时期入股,如今为了上市将其踢出去,有不仁不义之嫌。

目前排队上市中的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大连银行、盛京银行、重庆银行股东人数目前均远远超过200人,但内部职工股均已经清理完毕,符合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的规定。

『贰』 国家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又说,上市公司持股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好矛盾

什么矛盾的,字面理解,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股东人员上面是有严格要求的,非上市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人,上市公司股东不少于1000人。不同的公司类型不同的人员要求吧了,防止非法集资和退市有帮助。

『叁』 因为现在好多企业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这样会影响企业未来上市,可否成立投资公司代持其这些人的股份。

可以的,新三板公司很多是利用“股转公司”,或者叫“合伙企业”,来容纳中小股东的,常见于骨干员工持股。

『肆』 IPO时,股东人数200人限制问题

问题一: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15%以上。”

关于这一条,是出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条来源于94年的老款公司法,公司法99年修订了一次,04年第二次修正,05年第三次修正,现在用的是第三次修正的,从06年1月1日实行的新版本。所以这一条已经不再适用。

现在修改为:发行前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防止变相公开发行,也就是禁止你没经过证监会同意,自己擅自发行)。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10%以上。” 注意 4亿元以上的 从15%变为10%。

第二个问题:你理解有一定偏差,pe,vc等把公司推出上市后,ipo后赚一笔前,这个赚钱,应该有2个价格,一个是他们多少钱买的,第二个是ipo发行价格。 而不是你所理解的ipo发行价格与锁定期到期后的股价

风险投资者在公司还未上市的时候,低价购买公司股份,甚至按照注册资本的一元一股购买(很少)。因为这时候公司是否能上市,也是未知数,如果不能上市,则风投就是赔了,所以,他们购买的价格都很低,在ipo成功后,价格肯定远远高于这个价格,所以说他们大赚一笔。

专业搞上市的,为了你这个问题,还专门找到了94版的第一次公司法。
只为解疑答惑而已。

『伍』 不懂,法规为什么要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IPO

因为证券法规定向200多人发行股票构成公开发行行为。

和公开发行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此在上市之前拥有200名以上股东的公司未经批准即属于非法公开发行。

当然,当违法情况继续存在时,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众持股量、股东数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财务报表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也有个别不同的要求。

(5)什么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扩展阅读:

深圳证券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1.第一类上市股票的要求: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应在5000万元;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二是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三是税前利润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二是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陆』 请教,历史上股东超过200人,是否一定为IPO障碍

因为证券法规定,面向超过200人发行股票构成公开发行的行为。而公开发行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所以在没上市之前就已经有200个以上股东的公司属于未经批准的违法的公开发行行为。在违法状态仍然持续的情况下当然是不符合IPO条件的。

『柒』 为什么未上市企业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问题

1、问题解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人上限问题一直是公司与资本市场领域中一大难题。

1994版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之上限,当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是合法的。直至2006年公司法修订,区分了普通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超200人”问题被重点监管。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也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视为公开发行,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一规定也视未上市股东人数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违法。

200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捌』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的文件原文

最新修订的复《中华人民制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200人的限制,是针对公司的发起人,也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低于2人。等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设上限。比如,普通投资者在购买某公司的股票后,也可以视为该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的股东,显然会超过200人。

与之相对,《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和下限都有相应规定,要求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人数受限制,也就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

『玖』 急!!!关于新三板转板IPO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限制如何破除

有一些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公司正在准备上市的,比如中科软等。成为公众公司经过证监会核准,意味着股东人数首次突破200人就是证监会核准的,当然不会阻碍你今后申请上市。IPO时经过了证监会核准,但是上市后进行增发仍需要核准,因此我的理解是:去沪深交易所公开发行募资(不只是上市),是需要再次核准的;如果新三板公司仅仅申请上市(不发行股票),应该不需证监会核准。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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