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劝退办法
1. 公司股东不作为如何处理
不清楚你的股东是否为全职来做这件事情。在创业过程中兼职合伙人拿出一部分时间一部分的精力来投入到你这个项目里面去,而并非全身心的投入。 对方的不作为就会引起很多的潜在风险,也有可能会导致项目走向失败。
你有提到注册公司的时候股权占比一位是51%一位是49%,我理解是对方就是你的工商注册股东。那么对方就可以直接实现作为股东的权利,当然也可以直接履行作为股东的义务。
现在你给出的这部分股权,如果要从他那拿回来就很容易会出现障碍。具体的解决方案还是建议进行一次深入的沟通。
2. 我是公司股东,如何要求退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自愿的股权转让退股才有股东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5条规定,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符合《公司法》143条规定,公司可以收回公司股权,但公司不能强制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以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股东实际上就退出了公司,退股的法律目的也可以实现。
解散公司的法律效果实现途径有:
一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而解散公司。
二是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股东劝退办法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怎样让一方股东退出公司
这个问题只有和他谈判了,看他是否愿意退出公司.毕竟他也是股东,除非你规模大,有董事会,或别的股东.不然就没用了.而且当时出资一样的,也就是不分大小股东,你们完全一样,法人对于你们两之间可以说是不起作用的,出了事只有你倒霉,因为你们是同等的出资人,法人你不当他也要当的,这对他来说不起作用的,在法庭上也赢不了他,至于公司全靠乙股东在运作这也很正常,合伙人不可能两个人都很强,总有个弱的,但你可以"架空他".至于你说的他有损公司形象!这只有你去说他了,因为他也是老板,出了你以外,公司他最大了,他爱怎么玩就怎么玩,别人也没办法.所以你们应该坐下来谈,这就像军队里的司令和政委一样,你说谁大,下面的人该听谁的,都一样大.那就看谁的影响大了,威信了,把条件和他谈好,稍微的让一点也就算了,公司以后的路还长了,先买了他的股份吧!
办法还有许多,但是网上说不清,比如在找个第三投资人进入你公司,当然这人是你的一枚棋子,然后进行运作!但是如果甲方股东聪明或不同意的话你也没办法,最好的办法只有谈.谈不好上法庭了最多也就把公司一分二.
谈吧!能让的就先让他吧.收了股份在说.
要么你先把下面的人都安排好,到时分了家了让他们去你那里,然后在上法庭进行一分二.
4. 我是公司股东,想退出公司,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要怎么处理呢
3个股东,2个想退出,加起来股份占60%。首先股份要在公司内部寻求买家,如占40%的股东(企业章程会有),内部如果没有人购买,需要对外寻求。60%的股份,他不同意也没有办法。
固定资产你们3位即可决定价值,如果3位决定不了,可以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然后找买家。
如果如你问题补充所说,要么继续做下去,要么委托40%的股东经营(可以与其谈定:公司盈利,得到较少些的分红,(也可以把盈利的钱作为股份取走);公司亏损不承担或少承担。但这些都需要去谈,为什么说选合作项目和合作伙伴同等重要,哪一个不好都可能导致合作失败。
5. 公司股东可以辞退吗
可以,但是要看该职工是否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否则公司辞退要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身份不影响,可以继续要求分红,知情权等; 如有疑问,可来电。
6. 合伙开公司股东之一被强行辞退,如何申请赔偿
公司股东是不可能被强行辞退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综上所述,股东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没有其他可能,所以,不存在强行辞退,因为辞退指的是职务,股东做为公司所有人之一,这不是职务,而是权力。同时也就不存在申请赔偿的可能性。
7.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要得以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稳定是关键,政府最担心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顺利安置,特别是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7)公司股东劝退办法扩展阅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股东退股进行不同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股东退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协商退出。这种退股是以股东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的退出。根据共同意思的形成时间,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协商退出的基本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发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治理机构等均在公司设立合同中体现出来。
股东提出退股,就等于是变更合同,因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某一股东退股就等于变更合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记载不仅约束全体股东而且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世界各国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契约说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自治法说。契约说认为,章程的约束力在于社员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认可章程的内容,与公司建立关系,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转让出资份额(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约性质,被视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说则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也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组织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但无论将其定位为自治法规还是私人契约,上述两种观点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体现,股东提出退出公司实质上就是自治意思的变更。
其二,单方退股。单方退股是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据股东单方退出的缘由,单方退股可分为三大类。第一,股东不能参加公司经营。造成股东客观上不能参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东常年患病、死亡、乔迁国外、股东的股份被强制法律执行等。第二,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即允许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学,否则,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导致公司解体。具体到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来确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几种情况考虑进来:
(1)公司经营风险加大,超出其投资可以承受的预期。
(2)股东投资目的落空。股东投资于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回报,如果长期未获取投资回报,则应当允许股东退出。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新《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就是这种情况。
(4)当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会侵害个别股东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东无法或者不愿意与其他股东建立新的人合关系。第三,股东不适合参加公司经营。这种情况是指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股东不适于在公司继续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当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时,当公司经营或表决长期陷入僵局时,当小股东遭遇大股东欺压时,当股东由于离婚而面临财产分割时。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规定了诉讼救济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