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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有证据

发布时间: 2021-03-31 18:47:34

① 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股权证或者出资证明书不能作为股东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吗与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有何区别

所谓法定就是法律规定的,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而非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都是证明文件,而股权证是财产性权利非证明文件,可转让处分,三者概念不要混淆。

② 简述公司股东有关出资的有关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抽象地说,凡是可用于各种生产经营的行为的,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能创造利润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属于工业产权。但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并在一定时间内和地域内所独占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基于该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人身权利),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些工业产权,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取得。工业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无形财产。
(4)非专利技术。确切地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人们习惯中又将其称作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但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往往难以严格定义,就非专利技术而言,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的技术;二是虽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经过申请末被授予专利权,但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买卖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单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该限期内,使用人有权将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资,但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便应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国家或集体的手中,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只能以货币方式出资,而不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
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这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比如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所有权的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是,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后应该拿到什么样的验资证明(报告)

证据从何而来?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就是证明股东权利的第一个重要证据。1、《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一条规定,既规定了股东出资必须真实,又规定了股东证明自己出资的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项。3、财政部工商总局财会[2001]106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验意见时,应当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五)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六)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应当包括已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被审验单位组建及审批情况、申请注册资本情况及出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及审批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七)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对该报告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八)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④ 股权争议必须要有出资证明吗投资协议工商备案的不行吗

股权转让协议实质就是股权转让出资合同。工商局这样要求是为了规范合同文本样式,你把转让协议的内容原原本本写进转让出资合同,同时注明转让协议失效,以在工商局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就行啦。

⑤ 到工商部门开具股东出资证明需要材料

到工商部门开具股东出资证明需要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委托书(盖红章,最好带着公章去);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去到公司所属的工商局,申请查询公司的档案,或者直接就跟办事人员说明要我们自己公司的股权证明,办资质用的。工商部门盖上工商局的章就可以了。

(5)股东出资有证据扩展阅读:

证明股东身份所需材料:

1、A的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等证明中已经体现,如果现公司否认A的股东身份,A可以诉讼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2、股东身份与工商登记有无名字没有必然的管理。隐名股东有证据,法律也是保护其股东权益的。

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

传统理论认为,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标准,因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根本上是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所以也把股东出资称为实质要件。

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这些形式要件只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或者说是对股东出资事实的一种记载和证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这种观点曾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占主导地位。

这种观点并非确切,如果将股东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就难以处理实践中一些公司实务问题,如在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问题上,如果以股东出资为要件,必须会将显名出资人排斥于股东之外。

尤其是当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以其是实际出资人来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处于长期亏损濒临倒闭或出现因“公司人格否认”而须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而不去承担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不能用是否对公司出资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

从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理论看,出资并非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必备要素,并且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是当今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必然相联系,甚至说法律允许股东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相分离。股东出资只是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之一,并不是唯一证据,甚至不是主要证据。

参考资料:网络-股东资格

⑥ 您好,请问申请追加执行人过程中,法院依照什么证据认定股东未实际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验资报告、股东出资凭证,可以证明股东出资
如果股东有出资,可以提供转账凭证,而且公司应该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股东如果没按公司章程期限、金额完成出资,可以要求股东应该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⑦ 如何认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回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答帐、对帐单骗取验资;(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法院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则认定为未实际出资。实践中,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

⑧ 大家做尽职调查的时候如何核查股东出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1、首先是各股东出具确认资金来源确认函、出资或转账凭证、结合访谈。

2、如发现存在以下蛛丝马迹,例如关联关系、代持、历史上不合常理的转让路径、转让定价等,则会进一步要求其进一步说明或提供其他相关凭证。总之,倒不是每个项目、每个个体一开始都需要核查到底,关键是项目过程中,根据企业对中介的诚信如何、历史沿革是否太乱、代持可能大不大、关联方是否存在隐匿可能等因素综合考虑核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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