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名词解释
Ⅰ 想当律师,但不是法学专业的,我该看哪些书拿哪些证
历年律考的通过率是很低的,主要是很多人都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首次司法考试,通过人数为24000人,通过率为7%,以前历届律考通过率也大约在10%左右,所以参加司考就要志在必得,全力以赴。有了这个态度,加上正 确的学习方法,科学的教材,全面的指导,过关并不是难事。相反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则是不能过关的。通过率低并不是可怕的事,关键看你抱什么态度去参加了。
报考律师资格考试要办那些手续?
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应当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要带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名。报名要交报名费,报名费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参见《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考试?
没有确定的时间。根据惯例,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中下旬至七月上旬(可能是为方便应届毕业生报名),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十月初的某个连续的周六、周日两天。
从哪些途径可以正式地了解到关于律考的消息?
一般注意当地正式的机关报,都可以及时了解到关于律考报名的消息;《中国律师报》也会有及时的报道。档主认为最方便的办法是直接向当地司法局律师行政管理处问询,114很管用。档主也会在本站尽可能及时地发布消息。
另外,司法部律考中心设在北京,咨询电话为:(010)65206435
律考一般要考几门?是不是全部法律都要考?
这是最常见且最难回答的问题。律考涉及的法律门类很多,但离全部法律又差很远,详细资料须参考每年的律考大纲。
以1999年考试为例试卷一包括宪法、法理、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律师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外语(英语、日语、俄语任选一种,法学试题90分,外语试题10分);试卷二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试卷三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仲裁法、海商法、票据法、税收法、金融法、保险法和知识产权法;
试卷四包括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写作。
考试怎么考?有没有固定的合格分数线?
闭卷笔试。从1992年开始确定为四卷考试,1996年加考一门外语并且正式进行部分标准化考试,1997年将外语合并在综合知识卷中。四卷的考试,每卷答题时间一般为三小时,两天内考完。当年具体的考试办法在报名时司法行政部门会张榜公告,报名时请留意。一般,标准化题型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选择题,非标准化题型为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和文书写作等,近三年来,非标准化题型基本定型为案例分析与文书写作。至于考试合格的分数线,在1993年以前还受各地配额的限制,从1994年起采用全国统一划定分数线的办法,只要四卷总分达到240分即为合格,不要求每份试卷都合格,但要求不能缺考,否则总分无效。
听说律考的考试范围很广,到底怎么准备好?大概要准备多长时间?
范围很广,确是事实,但任何考试都有其规律可循。从道理上说,只要能了解其规律,并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合理计划,然后切实地履行计划,应该蛮有通过的把握的。至于如何了解考试的规律,当然应当从分析历届试题开始着手,而有选择地吸取他人的经验会令分析事半功倍。本栏目的建立思路,就是想使自己成为展示和交流经验的共享基地。至于准备时间,懒懒惰惰以为是很难确定的问题,凭经验来说,法律专业的本科生有2——4周较完整的时间应当是足够的,大专生或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要有3个月左右的时间方有一定把握。
听说市面上有很多指导律考的习题集,有用吗?
个人意见是:不但没有帮助,反而可能有害。题海战术也许的确适合于如高考这样的考试,但决不适合于律考这样的考试,二者是有区别的。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知识,与‘语、数、外‘这样的普通基础知识,在性质上相去甚远,对于同样一个问题,不同的立尝不同的理论流派、不同的思维定式下,会有截然不同的观点、结论与论述方法。题海战术如果能够成功,其前提就是,习题的出题者与试题的出题者在上述几个方面都是完全一致的,而这一点正是很可疑的地方。我们在研究历届试题的答案时都会注意到,即使是律考中不同年份的出题者,在上述几个方面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别,那么更何况习题的出题者呢!因此,题海战术如果运用不当,反而还会受到其他思路的干扰,影响考生清晰的思路。当然,如果考生的修养较深,是可以避免这种干扰的;但是如果真的有这样的修养,又何必用题海战术呢?
准备考试是不是要背很多概念和法律原文?
能背当然最好!就以法律条文为例,如果能背下诸如《民法通则》的部分条款、《刑法》的总则部分等等,当然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不过,现在电脑那么发达,记忆性的活就由他们去干吧。人脑还是留在做些有创造性的活。你觉得呢?
准备考试要读哪些参考书?这些书到哪里可以找到?
1998年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订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并拟在今后每年以此套律考用书为依据颁布当年的考试大纲,律考命题以该大纲为依据。全套书共有教材七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事法学》、《民事法学》、《商事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主要参阅法律、法规汇编系列二册;考试大纲一本。之后,每年将根据近一年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用书进行修订。以上书籍是考试必读的。这套教材考虑到考试的需要,尽量避开了当前的学术争议,主要采纳通说,各部分的篇幅也不大,所以要想用它真的搞明白问题是很困难的,有些科目如刑法、民法、合同法、诉讼法等最好还能找来正统的教材来帮助理解。当然,如果考生记忆力惊人,不去理解便强记下来,对付考试也是绰绰有余的。这些书通常会在报名时由报名点向考生发售,各大城市的书店也有售。网上有个地方有专门卖这些书的,网友们也可上那儿去瞧瞧:
除律考用书外其它还有什么书必需要或者应当读的?
对付律考并没有什么书是非读不可或者不应当读的,对于专业功底非常扎实的考生,浏览几遍律考用书,通过是没有问题的,不读也未必不能过。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或者是专业功底不太扎实的考生,如果在律考用书上花足够的功夫,过关也不是太困难的事情。当然功夫一定要够。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朋友,如果在复习律考中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真的希望去搞明白一些问题,那么这时就需要一些辅助的参考书了。当然朋友们希望既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又不会离律考的复习太遥远;既增进了智慧,又能够考试过关。老实说,这是个过于良好而几乎无法实现的愿望,因为愿望的两个方面多少有些矛盾。好书未必是有用的书,因为在这样的世界里,有用往往是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的。
取得律师资格可以通过那些途径?
纵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无非两条一是考试取得,一是考核取得。依我国律师法第六、第七两条规定,我国实行双轨制,其中考试途径是原则,考核途径是特例。考试:律师资格以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1993年1月28日,司法部决定成立“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现行律师法正式确立了律师资格国家考试法律制度。1986——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从1993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至今已举行了七次。考核:这一途径只作为特例适用于特定的人。我国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到1986年举行第一次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期间,曾采取单纯以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办法,这是由当时特定的条件决定的。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全国政法院校仅培养出毕业生两万余人,而且散布在全社会各个行业,法律人才匮乏,不可能采取考试的方法来解决律师资格问题。根据当时的情况,司法部决定取得律师资格由当地律师事务所申报地(市)司法局审核,盛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最后报司法部备案。
考律师有什么用途,有多大含金量?
凡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先取得中华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律师资格,然后才能申请执业证书,获准后才能以律师身份从业,否则,将是非法从业。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不限制在正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内,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人通过速成方式靠一两个月的背书即取得资格,正规的法学教育毫无优势可言;相反,由于外语在中国各行业中的重要地位,一般学校外语系的毕业生取得律师资格后,比名牌大学法律系毕业的人要吃香,先学外语,然后考法律系的研究生,成了明智高中生的选择;从国外学“成”的人员,在克服语言障碍的同时,不足一年即可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功夫不见得比国内好点的学校的本科生。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就连泰国,要取得律师资格,也要经过正规大学的法学训练才准参加考试;在日本,正规大学法学院毕业生要经过笔试、口试两关考试,一般只有不足5%的应试者能取得律师资格,美国的就更不消说了……
怎么去申报律师资格呢?
对于通过律考的考生,当地的司法部门会在发放考分通知的同时,书面告知申请律师资格的具体办法,或者直接寄送“律师资格申报表”。你要特别留意,申报资格往往有一个截止的时间,千万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去办
Ⅱ 名词解释金融法
你好,简洁地说,金融法就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Ⅲ 自考金融专业难吗
只要有信心和决心,没有难的事情,不怕您笑话,我自考考了六年,才考完的。其实自考,考的是人生,考的是毅力和耐力
Ⅳ 当个律师需要什么素质和条件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已取得法学大专以上学历或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班14门法律课程合格证书;或在政法或其他部门或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并取得由司法部审批验印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于1996年底以前审批验印的成人高等法律类《专业证书》。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司法考试报名资格问题说明
对于教育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司法部不能对学历种类和效力进行解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律师执业的学历条件确定的。三法规定的学历,均以高等院校毕业并取得的学历为准。关于高等院校的定义,《高等教育法》第68条已有明确规定。该规定的具体涵盖范围,在司法部发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中已有表述。
根据法律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历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范围为:(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2)通过高等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3)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4)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5)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只能依据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认定。凡不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均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参考资料:http://www.e-e.com.cn/html/20.114/20031209/news_660741931.htm
历年律考的通过率是很低的,主要是很多人都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首次司法考试,通过人数为24000人,通过率为7%,以前历届律考通过率也大约在 10%左右,所以参加司考就要志在必得,全力以赴。有了这个态度,加上正确的学习方法,科学的教材,全面的指导,过关并不是难事。相反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则是不能过关的。通过率低并不是可怕的事,关键看你抱什么态度去参加了。
报考律师资格考试要办那些手续?
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应当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要带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名。报名要交报名费,报名费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参见《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考试?
没有确定的时间。根据惯例,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中下旬至七月上旬(可能是为方便应届毕业生报名),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十月初的某个连续的周六、周日两天。
从哪些途径可以正式地了解到关于律考的消息?
一般注意当地正式的机关报,都可以及时了解到关于律考报名的消息;《中国律师报》也会有及时的报道。档主认为最方便的办法是直接向当地司法局律师行政管理处问询,114很管用。档主也会在本站尽可能及时地发布消息。
另外,司法部律考中心设在北京,咨询电话为:(010)65206435
律考一般要考几门?是不是全部法律都要考?
这是最常见且最难回答的问题。律考涉及的法律门类很多,但离全部法律又差很远,详细资料须参考每年的律考大纲。
以1999年考试为例试卷一包括宪法、法理、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律师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外语(英语、日语、俄语任选一种,法学试题90分,外语试题10分);试卷二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试卷三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仲裁法、海商法、票据法、税收法、金融法、保险法和知识产权法;
试卷四包括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写作。
考试怎么考?有没有固定的合格分数线?
闭卷笔试。从1992年开始确定为四卷考试,1996年加考一门外语并且正式进行部分标准化考试,1997年将外语合并在综合知识卷中。四卷的考试,每卷答题时间一般为三小时,两天内考完。当年具体的考试办法在报名时司法行政部门会张榜公告,报名时请留意。一般,标准化题型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选择题,非标准化题型为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和文书写作等,近三年来,非标准化题型基本定型为案例分析与文书写作。至于考试合格的分数线,在 1993年以前还受各地配额的限制,从1994年起采用全国统一划定分数线的办法,只要四卷总分达到240分即为合格,不要求每份试卷都合格,但要求不能缺考,否则总分无效。
听说律考的考试范围很广,到底怎么准备好?大概要准备多长时间?
范围很广,确是事实,但任何考试都有其规律可循。从道理上说,只要能了解其规律,并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合理计划,然后切实地履行计划,应该蛮有通过的把握的。至于如何了解考试的规律,当然应当从分析历届试题开始着手,而有选择地吸取他人的经验会令分析事半功倍。本栏目的建立思路,就是想使自己成为展示和交流经验的共享基地。至于准备时间,懒懒惰惰以为是很难确定的问题,凭经验来说,法律专业的本科生有2——4周较完整的时间应当是足够的,大专生或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要有3个月左右的时间方有一定把握。
听说市面上有很多指导律考的习题集,有用吗?
个人意见是:不但没有帮助,反而可能有害。题海战术也许的确适合于如高考这样的考试,但决不适合于律考这样的考试,二者是有区别的。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知识,与‘语、数、外‘这样的普通基础知识,在性质上相去甚远,对于同样一个问题,不同的立尝不同的理论流派、不同的思维定式下,会有截然不同的观点、结论与论述方法。题海战术如果能够成功,其前提就是,习题的出题者与试题的出题者在上述几个方面都是完全一致的,而这一点正是很可疑的地方。我们在研究历届试题的答案时都会注意到,即使是律考中不同年份的出题者,在上述几个方面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别,那么更何况习题的出题者呢!因此,题海战术如果运用不当,反而还会受到其他思路的干扰,影响考生清晰的思路。当然,如果考生的修养较深,是可以避免这种干扰的;但是如果真的有这样的修养,又何必用题海战术呢?
准备考试是不是要背很多概念和法律原文?
能背当然最好!就以法律条文为例,如果能背下诸如《民法通则》的部分条款、《刑法》的总则部分等等,当然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不过,现在电脑那么发达,记忆性的活就由他们去干吧。人脑还是留在做些有创造性的活。你觉得呢?
准备考试要读哪些参考书?这些书到哪里可以找到?
1998年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订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并拟在今后每年以此套律考用书为依据颁布当年的考试大纲,律考命题以该大纲为依据。全套书共有教材七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事法学》、《民事法学》、《商事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私法学》、《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主要参阅法律、法规汇编系列二册;考试大纲一本。之后,每年将根据近一年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用书进行修订。以上书籍是考试必读的。这套教材考虑到考试的需要,尽量避开了当前的学术争议,主要采纳通说,各部分的篇幅也不大,所以要想用它真的搞明白问题是很困难的,有些科目如刑法、民法、合同法、诉讼法等最好还能找来正统的教材来帮助理解。当然,如果考生记忆力惊人,不去理解便强记下来,对付考试也是绰绰有余的。这些书通常会在报名时由报名点向考生发售,各大城市的书店也有售。网上有个地方有专门卖这些书的,网友们也可上那儿去瞧瞧:
除律考用书外其它还有什么书必需要或者应当读的?
对付律考并没有什么书是非读不可或者不应当读的,对于专业功底非常扎实的考生,浏览几遍律考用书,通过是没有问题的,不读也未必不能过。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或者是专业功底不太扎实的考生,如果在律考用书上花足够的功夫,过关也不是太困难的事情。当然功夫一定要够。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朋友,如果在复习律考中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真的希望去搞明白一些问题,那么这时就需要一些辅助的参考书了。当然朋友们希望既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又不会离律考的复习太遥远;既增进了智慧,又能够考试过关。老实说,这是个过于良好而几乎无法实现的愿望,因为愿望的两个方面多少有些矛盾。好书未必是有用的书,因为在这样的世界里,有用往往是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的。
取得律师资格可以通过那些途径?
纵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无非两条一是考试取得,一是考核取得。依我国律师法第六、第七两条规定,我国实行双轨制,其中考试途径是原则,考核途径是特例。考试:律师资格以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1993年1月28日,司法部决定成立 “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现行律师法正式确立了律师资格国家考试法律制度。1986——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从1993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至今已举行了七次。考核:这一途径只作为特例适用于特定的人。我国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到1986年举行第一次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期间,曾采取单纯以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办法,这是由当时特定的条件决定的。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全国政法院校仅培养出毕业生两万余人,而且散布在全社会各个行业,法律人才匮乏,不可能采取考试的方法来解决律师资格问题。根据当时的情况,司法部决定取得律师资格由当地律师事务所申报地(市)司法局审核,盛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最后报司法部备案。
考律师有什么用途,有多大含金量?
凡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先取得中华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律师资格,然后才能申请执业证书,获准后才能以律师身份从业,否则,将是非法从业。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不限制在正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内,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人通过速成方式靠一两个月的背书即取得资格,正规的法学教育毫无优势可言;相反,由于外语在中国各行业中的重要地位,一般学校外语系的毕业生取得律师资格后,比名牌大学法律系毕业的人要吃香,先学外语,然后考法律系的研究生,成了明智高中生的选择;从国外学“成”的人员,在克服语言障碍的同时,不足一年即可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功夫不见得比国内好点的学校的本科生。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就连泰国,要取得律师资格,也要经过正规大学的法学训练才准参加考试;在日本,正规大学法学院毕业生要经过笔试、口试两关考试,一般只有不足 5%的应试者能取得律师资格,美国的就更不消说了……
怎么去申报律师资格呢?
对于通过律考的考生,当地的司法部门会在发放考分通知的同时,书面告知申请律师资格的具体办法,或者直接寄送“律师资格申报表”。你要特别留意,申报资格往往有一个截止的时间,千万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去办
Ⅳ 经济法学中的名词解释
三、名词解释
1、中国经济法P11
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2、经济关系P7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P25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
4、经济职权P32
也称经济权力,也就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5、工业企业法P47
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企业变更P49
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7、集体所有制企业P74
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8、乡镇企业P83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9、私营企业法P96
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合伙企业P104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1、个人独资企业P113-114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到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外商投资企业法P124
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P126
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以及亏损的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127
是指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P140
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6、外资企业P145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17、股份有限公司P157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8、有限责任公司P157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9、国有独资公司P169-170等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并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0、上市公司P175
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公司债券P177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2、可转换债券P179
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照一定的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23、债权人会议P195
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24、和解P196
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25、计划法P206
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6、指令性指标P208
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者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和关系到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27、指导性指标P208
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能够,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28、固定资产投资法P209
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9、固定资产投资关系P209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30、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P212
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出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31、财政P218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32、财政法P218
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财政管理体制P220
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34、预算P221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35、预算管理职权P222
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36、国债法P229
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7、财政转移支付法P231
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政府采购P237
政府为了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39、政府采购当事人P239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任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40、国有资产P244
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以及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41、资产评估法P246
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方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42、产权交易P250
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43、税收征收管理P290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纳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44、税收P259
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45、法定增值额P263
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的需要,就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46、出口退(免)税制度P269
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者对出口企业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
47、中国金融法P307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8、商业银行P314
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9、中间业务P317
商业银行不需要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50、银行业监督管理P320
也就是银行业监管,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51、债券P330
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52、股票交易P331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3、债券交易P33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4、内幕交易P334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55、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P335
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
56、价格法P347
与价格制定、运行和调控、监督检查有关的各种关系。
57、政府指导价P350
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58、价格体系P348
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59、会计关系P360
国家在管理会计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0、会计监督P366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61、审计P370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及其各个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计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62、审计关系P370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其他国家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63、自然资源法P381
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4、土地所有权P383
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65、土地使用权P383
土地使用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
66、森林法P387
调整人们在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7、草原法P391
调整人们在草原资源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8、环境保护法P409
规定和调整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69、“三同时”制度P411
它要求一切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0、对外贸易P422
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71、对外贸易法P424
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2、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P427
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73、对外贸易经营者P429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74、对外贸易调查P435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
75、竞争法P449
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