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提货
Ⅰ 中国银行办理对公提货担保需要哪些材料
(一)提货担保申请书;
(二)提货担保书;
(三)发票副本、提单正本复印件或提单副本;
(四)信托收据(如有需要);
(五)申请人、担保人(如有)已年审的贷款卡材料;
(六)业务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七)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Ⅱ 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可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提货的托收方式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 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 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也就是所谓的D/P AFTER SIGHT
在银行托收条款交易中, 客户要从托付行那里拿到了卖家寄的相关柜号资料及单据,才可以提柜,而且条款不一样,对客户那边的义务就不一样.这个最好是买卖双方谈好的交易条款.
Ⅲ 信用证付款改为托收项下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可不可以
可以的。你遇到什么事情了吗?是单证不符还是什么?要改信用证为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Ⅳ 信托收据贷款在即期和远期信用证项下应用的疑问
即使是在信用证项下的应用,我觉得也要把信托收据贷款和信用证分开来看,信托收据贷款的期限要由双方根据预计货物销售回笼资金的期限协议而定,而和信用证本身的付款期限没有关系。
信用证在开立时需要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担保条件,如保证金、授信额度等。
远期信用证项下的问题,信用证需要到期付款时,如果进口商认为尚未完成货物销售,依然可以和银行协议做信托收据贷款。事先的承兑是信用证必须的操作环节,银行不对外承兑不能处置单据(和即期付款一样),也就无从谈起之后和进口商的信托关系了。
信用证项下银行的风险问题,一向都是通过开证时的担保条件来控制的。
质押问题,和信托收据这个概念确实是矛盾的,不占有何谈质押呢?查了下,大概这种概念来自英国人的判例。考虑到信托都是舶来品,也许是不同法律体系的争议问题。
Ⅳ 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和承兑交单(D/A)。的区别
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
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
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b.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Ⅵ 解释信托收据,并说明如何运用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
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回受托答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
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采用这种做法时,必
要时还要进口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银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
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也就是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
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
Ⅶ 判断:代收行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提货后产生的风险和后果都由出口商承担。
错。应由代收行自己承担。
Ⅷ 提货是什么
提货即持正本提单到海关办理报关及提货手续。但从近洋地区的进口,由于航程短,若受益人向银行交单较晚,可能货物到港但单据尚未到达。为避免滞港,如有需要,客户可向中信实业银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
申请要求:
1、填写提货担保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
2、申请书所填内容应与发票和提单一致;
3、申请人必须向我行提供反担保或信托收据;
4、即期信用证必须落实全额保证金,远期信用证必须落实全额保证金或书面承诺在付款前交足保证金,并落实相应担保;
5、申请人声明放弃单据中的所有不符点;
6、必须审核副本发票、副本提单和船公司出具的货物到港通知书;
7、根据信用证条款我行无法掌握货权单据时,例如1/3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等,不能担保提货。
8、经中信实业银行审核后,办理提货担保手续。
9、扣保提货后,一旦收到所需单据时,请立即凭正本提单到提货所在地将中信实业银行担保书换回并退还中信实业银行;
10、已作提货担保的,在单据到达后一律不得拒付。
Ⅸ 提货权是什么
未来提货权融资是指买方企业以其与核心客户之间的购销合同和未来提货权利为依据申请融资并用于支付货款,融资成功后,买方可以银行开具的提单为提货凭证在第三方仓库提货,以销售回款作为第一次还款的融资业务。 未来提货权融资可以帮助买方企业提前融资,及时完成货款支付,有效地放大了他们的提货能力,并且帮助他们获得较高的价格折扣。同时还可以免除卖方的回购担保,有较好的市场适应力。此外融资工具多样,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适应的主要对象 申请未来提货权融资的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盈利水平和信用等级。银行通常会要求申请该业务的企业具有以下的条件: 管理规范的优质中小贸易公司;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具有健全的内部资金管理体系;风险控制对于银行来说,在未来提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操作风险较大。因此银行对于单据的把握非常重要,必须制定严密的制度,确保合规操作。特别是对于该融资申请的一系列审核和相应的风险控制。 例如银行需与借款人、仓库方签订监管合同(包括办理提货权仅凭银行通知指示、须注明有关跌价补充质物条款、签订质押合同)。同时用于质押货物价格由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审定,根据发票、合同、付款凭证及综合考虑货物的市价综合确定的。 具体的操作 未来提货权融资的融资工具多样,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最常见的就是银行承兑汇票。 供应商、经销商和银行先签订三方协议。经销商向银行缴存银行汇票金额30%的保证金,银行开立以经销商为出票人、供应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通知供应商给予经销商提取与汇票金额30%等值的货物。经销商实现销售之后,将货款回笼再存入保证金账户,银行收到钱款后,通知供应商发放等值货物,依此类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经销商必须事先在银行账户存入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款项,银行发放的贷款数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70%。银行贷款的款项必须与经销商自有的款项一起直接付给供应商或者开具以供应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供应商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出具相关收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