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举例
❶ 政府为什么对银行进行监管,举例说明
度娘说:金融办,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的简称。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
国家赋予政府管理金融的职责
❷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能举个例子吗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举例:
众筹
众筹大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本意众筹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❸ 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及金融风险存在怎样的关系请举例说明。
1、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的关系。首先,金融管制对金融创新具有诱发作用。因为金融管制是对金融企业的一种成本附加,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企业必然要摆脱这种局面,通过创新来规避政策管制。但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时,政府会更严厉地管制,结果是:管制—创新,创新—管制,两者互为因果。其次,金融创新对完善金融管制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金融创新使以往的金融管制失支效力,并推动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也增大了金融风险,因此,各国政府必然会完善金融管制。2、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关系。首先,金融创新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70年代以来创新的金融工具,如NOW账户、可转让贷款合同等,在提高金融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规避了利率风险及信用风险等。其次,金融创新也制造了新的金融风险。表现在: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增大;金融创新增加了表外业务的风险;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同质化、自由化和国际化;金融创新为金融投机活动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场所。
❹ 分析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区别
概要:按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建构。但长期以来的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表现在宏观调控法研究上,轻易把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调控法范畴。鉴于此,本文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之发展和完善有所稗益。
关键词: 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渊源SupervisionLaw
Liu yun
(Xiamen UniversityFujian Xiamen361005 )
Abstract : Both financial regulationlaw and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are
the parts of financiallaw system.They are important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ic w .But becauseofthe their engenderingbackground and functional property
are different , they have differences in many aspects . In the paper , we have
studiedand clarified the obscure demarc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law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
Keywords: financialsupervision
一、晚近宏观调控法体系研究中产生的问题
法理学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砌,而是由多层次的若干法律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金融法也概莫能外。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金融关系复杂多样,根据其不同性质大致可列为三类:(1)金融交易关系,即社会经济成分之间因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贴现、银行结算、金融信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而发生的关系。(2)金融监管关系,即国家对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而发生的关系。(3)金融调控关系,即为稳定金融市场,以引导资金流向、控制信用规模为目的,国家对有关的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可见,金融法是以金融关系,即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而根据法理学有关同一法律部门必须符合其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单一性之理论,可推知金融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个由民商法规范、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等构成的复杂组合。比如金融交易关系,其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对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民商法之基本原则。因此,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金融交易法应属民商法范畴。而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调控关系跟金融交易关系不同,两者皆因国家动用公权力对金融主体、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管理或干预而产生,目的在于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业直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因而,调整这两种关系的金融监管法和金融调控法显属经济法范畴。(1)
但遗憾的是许多经济法学者忽略这一点,如晚近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开展的如火如荼,众多宏观调控法体系纷纷提出,其中不乏有见仁见智的观点,但混淆金融交易法、金融调控法以及金融监管法性质的现象却司空见惯。以下试举例说明。
“广义的金融调控法”说。其认为金融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兼有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就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职能而言,应当是宏观调控法,而不属于市场规制法”,“所以,在金融体制的国家干预职能中,宏观调控的职能是直接实现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的职能,市场规制职能服务于宏观调控职能。与此相应,宏观调控法是金融法的基本属性。”而这个宏观调法属性的金融法体系可以庞大到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当然对于这个庞大的金融法群,不同学者所持观点仍存有细微差异,如有学者并未将信托法包括进去
,有学者强调银行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等)为“广义金融调控法”之核心。
“狭义金融调控法”说。其主要是将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显属民商法性质的金融交易法剔除出调控法体系。与“广义金融调控法”说相比,“狭义金融调控法”说较好地划清民商法性质的金融法与经济法性质的金融法之界限。但遗憾的是有的学者仍把“狭义金融调控法”体系定之过宽,把少数金融交易法纳入其范围,表现在将商业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等以金融调控法定性。(3)而有的学者却又把其体系“狭”之过窄,往往把一些主要调整金融调控关系的政策性银行法、货币法等排斥在金融调控法体系之外。(4)
还有一种新近出现的观点介于前两者之间,其认为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不属金融调控法体系,而只包括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货币法等。此说较好弥补前两说的缺漏,体系范围的界定准确。但不足之处是依然混淆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调控关系这两种性质迥异的金融关系,如其宣称:“金融调控法是调整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金融调控法律关系包括金融调控法律关系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等。
不言而喻,上述学说皆违背法律部门传统划分方法——调整对象单一性原则,忽视金融调控法自成体系之立足点,不仅未能使其同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划清界限,而且跟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也自相矛盾。所以,区分三者性质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金融交易法与其他两者性质差别明显,学界多为后两者混淆视听,故此本文侧重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对后两者差异进行分析,以求澄清讹识,稗益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更新。
二、从法律关系层面分析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
学界把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性质混淆的重大因素是两者在调整方法上有相似一面,如有学者将金融调控主体的诸如直接下达指令的直接调控行为视为与金融监管相似;也有学者将货币控制视为金融监管等。法理学把调整方法视为划分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标准的重要补充本无可厚非,但调整对象有虚拟和空泛特性,而调整方法却是清晰和实在的,一旦把这两个标准结合之后,第一个标准不知不觉被第二个标准吸收和异化,从而让调整对象标准反而依附于调整方法标准,甚至得出“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种社会关系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的结论。事实上这种逻辑难以获取支持,因为从法律层面上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法律实践尚未催生出不同于这三类方法外的其他调整方法。而正因为调整对象标准的抽象性与层次性,我们可以按“平等性”与“国家干预”划分出民商法与经济法部门,并又可按“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将经济法进一步细分为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与社会保障法等。所以,从调整方法上分析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属性注定徒劳无功,我们必须立足于两者的独立调整对象,即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关系属社会关系的一种,而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的各个领域。事实上即使在某一领域,其范围也是极其广泛,就如经济领域,一样存多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按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法,但比较科学的划分应是“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和“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两种。所谓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亦称“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而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管理或组织过程中,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有关各方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之所以能与金融交易法相区别,根本在于前两者属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而后者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而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两种内涵迥异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是金融主管机关运用各种金融杠杆调节货币供给总量和结构,在全社会配置货币资金,进而影响非货币形态的经济资源之配置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等金融调控行为而产生,显然属宏观调控关系性质;而金融监管关系是金融主管机关通过监管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的金融业务,规制金融业务过程中产生,显然属于市场规制关系性质。可见,金融调控关系不仅具备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一般特征,还应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特殊表象,即“其一是它的宏观性和总体性。它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行的措施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国家需要在充分把握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状况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确定国家调节的目标,通过实施某些重大和广泛适用的措施,使社会经济和运行发生某种变化,产生宏观和总体性的效应。……其二是宏观调控措施的促导性。…它所采用的方式重在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当前,各国的国家计划是或基本上是指导性的,经济政策都重在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引导和促进,各种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的运用,其导向性和间接性也十分明显。”
同样,金融监管关系属于市场规制关系,必然具备有异于金融调控关系的性质。市场规制关系是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进入、运行、变更、退出以及市场秩序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可分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和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前者是国家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的行为而渗透进国家干预意图,以使市场主体意志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特点是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但反对绝对意思自治。后者是国家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贯彻某种特定经济政策,对原有各种交易关系与竞争关系进行特殊安排,使国民经济和谐、平衡发展,以求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效率。起不具备平等特征,却是对“平等关系或建立这种关系进行修改甚至破坏”。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之差异表现在主体、客体及内容方面。
1、 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主体方面的差异
金融调控关系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另一方具有广泛性。前者作为调控主体,专指国家或代表国家行使金融调控权的职能部门;而后者作为受控主体,在范围上明显广于金融监管关系主体,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可能成为金融调控关系的受控主体。调控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它们是金融调控关系的必要方并占据主导地位,具有不可替代和不可选择性,享有单方面设立、变更和废除金融调控关系之特权。其可凭借国家强制力使受控主体接受和服从自己的意志;也可采取多种形式激励、诱导、刺激、抑制受控主体的金融活动,以求调控目标之实现。
金融监管关系主体具备交叉和重叠特性,国家机关作为监管主体无疑是最强大有力,但行业自律、金融机构内部监管也举足轻重,缺乏它们国家机关的监管将无效率运转。所以金融监管主体不具备调控主体的恒定性特征并有交叉和重叠现象,如对于商业银行,其不仅是国家机关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被监管者,也是内部监管的实施者。另外,与金融受控主体不同的是,非金融领域的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即使并不是绝对不可能成为受监管主体,但可能性也是渺小或偶然的,这正是与金融受控主体的区别所在。
2、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客体上的差异
由于金融调控法主要调整具备国家宏观调控性质的金融关系,并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现,这就决定金融调控行为是金融调控关系中最重要和最经常的客体,包括调控主体的行为和受控主体的行为。既可表现为具有权力因素的宏观调控行为,如中央银行升降存款准备金比例,实施再贴现政策;也可表现为具有财产因素的行为,如中央银行为参与市场公开业务。另外,作为金融调控关系客体的经济资源具备强烈的整体性特征。与具有强烈物质利益性的金融交易关系之物或财产不同,各经济要素或资源的整体效益应放在第一位,即金融调控法不能也不应该以具体的物为客体,而应着眼于对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经济结构调整和改善等目标。
金融监管行为是金融监管关系的唯一客体,财物一般来讲没有成为金融监管客体的可能,这是由监管的目标和特殊性质所决定。因为金融监管是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竞争、有效率、一体化和稳定,而实施的包括检查全国银行体系各成员银行业务的安全与稳健以及法律、规章的遵守和执行的行为总和,这必然需要依凭审批、命令、禁止、准许、倡导、协调、奖励和制裁等手段。虽然进行这种微观经济管理过程中也会涉及到货币、帐本、数据、凭证以及一些具体财物等,但它们只是作为实施行为的凭托或帮助,并不在于其本身存在的意义
。
3、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在内容的差异
两者关系内容的基本特征非常相似,如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内涵不一致。调控主体与监管主体之权利亦可称为权力,是法律赋予的,
❺ 举几个金融监管成功的案例谢谢
在中国,金融监管基本上都是失败的教训,成功的不多。美国比较多,最著名的是美联储1986年对股灾的成功挽救,格林斯潘也是那一役成名的,自此左右美国经济二十年之久。
❻ 试举例阐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制约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保障
金融创新的实质永远是微观个体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所作的创新, 而这样的创新是伴随着诸多风险的。这些风险最后都由投资者买单,做为微观的金融业个体,为了实现个人利润的最大化,他们是不会考虑风险波及的影响的。
所以,金融业的所有行业都在为一件事而努力,就是赚钱。
这样,矛盾就出来了。金融业为了赚钱而创新,不顾及投资者风险;而投资者也不能承担很大风险做投资,这样的矛盾使得金融市场就无法运作了。因此,金融监管的作用就在于此了,即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也同时为了保护良好的投资环境,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
另一方面,也为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一个保障。中国的股期的上市可是经过了多少年的研究,不断地选择最优时期才做出的决定。所以说,这样的监管为的就是确保金融创新能够在市场里稳健发展。
❼ 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这一举动释放出什么信号
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意味着国家对于金融安全越来越重视,同时,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需要去进行干预监管。
在法律定位上,要明确互联网财务管理平台在互联网财务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对互联网财务管理机构发布的宣传信息和服务协议的审查作出法律规定,严格查处涉嫌违法行为。超额经营和私募产品的非法公开销售,以及风险提示不足,宣传过度,虚假宣传以及未能履行应有的责任等。在运营中,应严格控制与低评级货币资金对接的互联网理财平台规模,加强互联网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动态跟踪监测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资金趋势,防止平台机构免于因挪用资金而集中挪用客户的储备和流动性风险,并处理非法的互联网理财业务行为,引入了集体诉讼制度,从而通过司法可以实现大量小额索赔过程。
❽ 介绍金融基本知识的书有哪些请举例。
一、金融基本知识书籍——构建金融知识框架
1、首先是大多数行业人士都会为你推荐的格里高利-曼昆的《经济学原理》
很多人真正读懂西方经济学都是从曼昆的《经济学原理》开始的,因为有趣、易懂,“十大经济学原理”令人印象深刻,当年学萨缪尔森的经济学时感觉经济学像个严谨的老学究,读曼昆的就不一样了,像个会讲故事的朋友,即使不从事金融行业,相信你也会喜欢上她的。这绝对是一本让人拿得起,放不下的枕边图书。如果学金融,估计很少有不读这本书的;
2、关于银行:推荐银行:米什金《货币金融学》几个版本差别不大,中英文的都有,是金融专业本科生入门必学教材,在大学里一般课程设置为“货币银行学”;
3、关于证券机构:《证券分析》可以一读,机构里搞股票的较多,《股票作手回忆录》和《股市趋势技术分析》,重点是培养股票操作的思维,并不能作为什么金科法宝;
4、 关于保险:保险《保险学原理》没有特别推荐的,只要是重点高校像人大,上海财大等出的都可以看,保险学基础主要是法律,保险中的基本经济关系看一下都会懂的。
二、财经期刊
以下是不错的期刊杂志:
1、《第一财经周刊》、《21世纪经济报道》、彭博《商业周刊/中文版》;
2、《财经》杂志和《财新周刊》,《财新》是由胡舒立离开财经团队后创办的(这两个杂志是比较严肃的财经刊物, 报道的也都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事件或对象);
Value价值》 《Money+》 《哈佛商业评论》模仿外媒思路,可以一读;
3、三大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必不可少。
财经网站的分享:
1、国内财经新闻网站:
和讯、东方财富网、几大门户网站(腾讯 新浪 网易 凤凰)财经频道;
2、国外财经网站
华尔街日报、金融时报、路透财经、彭博财经等,英文不好的可以阅读对应的中文网站;
3、财经论坛等
知乎、天涯、豆瓣等知名论坛的财经话题区;
4、政府网站类
银监会:监管信托,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
证监会:监管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一些关键的消息
统计局:发布统计数据
协会类: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信托业协会等;
财经网站很多,要将碎片新闻整理出有效信息,首先得注意量的积累。新闻不需要细嚼慢咽,只需了解重要资讯,所以首先你阅读的量得上去,否则别谈理解运用。
❾ 请列举一些中国金融事件,如3.27国债事件
唐万新隆德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