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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师

发布时间: 2021-03-20 22:52:05

『壹』 当证券律师,需要哪些条件

只要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不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版发布了关权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通告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 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

『贰』 怎么理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律师事务所为证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规定,体现了《证券法》的要求。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和《办法》的规定,各自独立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为明确《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律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行为,现就《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下列情形,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应予禁止:
(一)同一律师事务所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有偿或无偿地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
(二)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另外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依据的专项法律意见,或者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专项法律意见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将该法律意见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供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作为自己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或者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之前,律师事务所已经与发行人签订了有效委托协议,并约定发行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不适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叁』 律师事务所能开设证券账户吗麻烦注明法条出处,多谢~

不能啊,开设证券账户只能在证券公司。律师只能提供证券方面的法律服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希望能帮到你~

『肆』 想考经济法的研究生,证券法比较感兴趣,如何能在以后成为一名很厉害的证券法务律师

如果要做很厉害的证券法务律师,审计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有注册会计师证那就更好了。
法学考研不需要数学。证券从业这个暂时先不用考,因为很简单,现在要做的就是为考研而准备

『伍』 做一名IPO律师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这种行业的律师是一种非常累人的事情,我觉得他们每天都在很忙很忙,不仅要研究法学问题,而且还要接受别人的代理,帮助别人打官司,所以他们的收入也是很高的。

『陆』 如何做一个优秀的证券从业律师

做证券业务的律师,需要几个方面的素质:
(一)“智商”。第一个方面是肯定要有相当的“智商”,有智商悟性才能好。
(二):“情商”。要有比较好的“情商”,因为做证券业务,要和大量的企业及其他的中介机构去沟通,沟通能力很重要,沟通的好,才能够切实的了解真是情况,才能够做好“望闻问切”——做好尽职调查,中介机构愿意配合你,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证券律师的建议他们才会心悦诚服的接受,再一个就是和其他中介机构能够很好的配合,所以做证券业务“情商”也很重要。
(三)、“悟性”。证券律师要有悟性,要不断的悟很多东西,因为现在做业务和以前做业务是不一样的,原来做业务,不像现在,做某一个类型的业务,可以从网络上下载范本,我们最早的时候网络不发达。90年代初,最多有几本书,所以很多东西需要证券律师去琢磨、去想,现在的律师要想做一个优秀律师,无论是做证券业务还是做其他业务,都得去翻一些资料,去看、去体会、去悟、去琢磨,这样提高就会快,我觉得有些律师成长漫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不去“悟”,他不去琢磨,说白了就是他不用心。想要成为一个优秀律师的话,必须要用心,其实,做任何事都一样。
(四)、“金品意识”。就是对自己要有比较高的要求,证券律师写法律意见书和备忘录,必须有“金品意识”。律师工作报告不是照猫画虎,按照那个范本,把那个空填上就好了,那个范本里边是有要求的,对证券律师的尽职调查有很多的要求,其实,再一个,作为证券律师写出来之后,必须要反复去读、去修改,养成这种好习惯,慢慢的驾驭文字的能力也就提高了。所以我觉青年证券律师,一定要有“金品意识”。
(五)“学习能力”。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内相对来说属于比较完善的,这是一个方面,但另外一个方面,他的变化又很快,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到现在你可以看若干个阶段,有几个大的阶段,这个大的阶段里,又有不同阶段的变化,审核理念在变化,整个证券市场里也不断在进步,不断在完善,其实法律法规的变化是很快的,每年都在变化,非常快,比如,原证券法和现在的证券法严格来讲,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尽管叫修改,但立法理念,立法宗旨等等完全不一样,所以要想做好证券业务,必须不断的跟着这种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变化不断去研究,要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再一个,就是要做好证券业务,知识面要相对比较强、比较宽,在企业里面需要处理方方面面的问题,知识面的要求是比较宽的,因为做一家公司的改制上市,包括以后再融资等等,特别是在IPO阶段,这些很多方面的问题如土地、房产、知识产权、劳动、公司法的问题和税务问题,也包括财政补贴的问题,还有很多更细的问题,比如说公司的形态不一样,原来从集体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制公司,作为证券律师要对关于集体企业的相关的规定、变化、国企改制有更深的调查,因为有的企业历史沿革很长,有的企业八几年成立的,或者还有的老国企五六十年代的,这些历史都要懂得,所以,对证券律师要求的知识面就要宽。而且要求证券律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要精准,不能说,到企业做完尽职调查,遇到问题了,说这个问题我不清楚,我还得回去再研究研究,当然,不能说任何问题都不给时间研究,有些问题是很特别,是需要研究的,但绝大部分问题是需要证券律师的知识和经验当时就能解决的,因为客户把证券律师请来是把证券律师作为专家、专业人士请来的,当然必须具备这种很强的专业知识,能够迅速解决遇到的问题,如果这些方面具备了,做个优秀的证券律师我觉得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六)消除“浮躁”。我们绝大多数人,不是富二代,也不是官二代,其实大家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走出来的,走向优秀也好,走向成功也好都是一个过程,他需要积累,需要沉淀,而且也需要执着,不断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当今社会是比较浮躁的社会,但是我觉得做律师“心”太着急了,太浮躁了做不好,需要能静下心来,能够朝着某一个目标,去培养自己,去发展自己,将来才能够有更好的发展。做好的律师一个方面肯定是要有好的资源,但在没有资源的前提下,自己自身的素质要够,即使有家企业的董事长,跟你很熟悉,但你要是对上市这个程序是不熟悉,而且真的没有相当的水平,他不敢用你 ,对于企业来说,上市一次,对他来说也是一个里程碑,一个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我们国枫凯文所做证券业务这么多年有深刻的体会,绝大多数的客户选择我们,是看好我们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背景。如果没有这些东西,其他无从谈起。一个律师、一个律师事务所要成功,必须通过努力不断的积累客户,就像滚雪球一样,你的客户群体越来越大,你的知识技能自身的发展越来越强,你才能不断的走向稳定、走向成功。
现在年轻律师刚来我们所工作,待遇还是不错的,我就跟他们讲,他们刚开始做律师比我们那时幸福多了,刚开始他们没有业务来源的压力,因为我们有很多业务是需要他们去做的,而不需要他们去开拓业务,我们那时候是需要自己去开拓业务,还需要自己亲自做业务,那个时候给人起草一份合同,能挣几千块钱就高兴的不得了,我们也是这样一步一步走过来的,其实都有这样一个过程,哪有上来就做的非常好的,我觉得这都是靠积累的,经验靠积累,知识靠积累,这种所谓客户资源也是靠积累,我觉得这个急不得,这都要一个过程。
(七)证券律师要有“担当”。 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相对完备,但其实还是有些欠缺的,比如说我们要求证券律师尽的一个义务是“勤勉尽责”,但作为一个证券律师,比如说做 IPO,做到什么程度叫“勤勉尽责”。因为“勤勉尽责”和后面的法律责任有关系,如果一家公司出了问题,这时候中介机构必然要承担责任。 但是,这里边比如说做证券业务的律师承不承担责任,就在于你是否做到“勤勉尽责”,但是坦率地讲,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法律边界上对于证券从业律师的“勤勉尽责”的边界不够明确,所以往往一家公司出事,除非很典型,如果不是中介机构和企业串通起来共同造假,当然那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如果法律上没有太大问题,我相信律师应该没事,但有些时候边界比较模糊的时候,而且大家注意到在招股说明书的声明当中,其实律师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很多部分是要做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实往往这个时候,因为我们知道实际上 IPO 之所以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其中很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准确、完整,所以在这个时候,边界不明确的时候,有经验的律师做到一定程度的律师,做尽职调查的时候一定不仅只看它的法律问题,也要看这个企业。 我本人也是,我这么多年养成的习惯,我喜欢看企业,到一家企业之后,我一定要参观它的整个生产环境,了解它的产品,乃至于了解它的市场,看看它的管理等等,做到“勤勉尽责”。而且现在从郭树清主席上任以后,一直在提“归位尽责”。给发行人服务的三家机构:券商、会计师、律师“归位尽责”,这样对各家机构都提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对我们证券业务的律师有了更高的要求,证券律师要能够真正的做好本职的工作,一定要有“担当”,这是证券律师的责任。随着证券市场的更加市场化,各中介机构的职责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化,律师也是这样的,所以我觉得只要证券业务发展的好,这个证券法律服务的行业前景就会很好,未来中国证券市场也许还会有波折,但总体来说还是会不断的发展,不断的壮大,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证券法律服务业前景还是很好的。这个领域需要不断有新学员的加入,而且未来的证券法律服务业需要更多的律师去参加,也需要更多更年轻的律师去参与,因为它必竟还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一个事程。
(八)要懂一些“会计知识”。 我们现在做证券业务其实很多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是混合在一起的,现在做证券业务的律师做的好一点,至少要能看懂三张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再一个,要能看懂会计附注里的东西,包括我们给企业做股权激励,还是和财务有一点点对接的。

『柒』 做IPO律师学什么法

律师在IPO中担任双重的任务,即证券业务服务与市场秩序的维护。
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其主要工作如下:
(1)对改制重组方案和股份公司的设立以及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文
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2)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程;
(3)出具法律意见书;
(4)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5)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6)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
作为IPO律师,学习的范围很广泛,不仅要学习《公司法》及若干司法解释、《证券法》、还要学习《合同法》、《担保法》、《劳动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破产法》等等,还要学习关于公司治理等相关内容。建议,到书店购买相关IPO律师学习的专业书籍。

『捌』 想做一名证券律师,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啊,具体要看哪些书啊,求指点。

你可以先看一下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用书。另外,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法律要学习。
真正的从事这个职业,还是要边跟着老师干工作边有针对性的学习的。

『玖』 律师要承担什么注意义务

《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此条规定,笔者认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均存在问题。主要依据监管机关的审查判断和行业评判。在此前的《通知》中,并未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注意义务做特别注意和一般注意的区分,我们便可认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过程中始终应以律师的专业身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而《管理办法》第14条旨在强调律师在与法律相关业务事项上的特别注意义务,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却很有可能降低了律师在某些事项上的注意义务标准。笔者认为,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作为法定的参与者,对社会公众和投资者负有责任,即使并非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律师对其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标准也应当高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否则便有悖于审慎和勤勉尽责的业务原则。监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对“与法律有关的业务事项”的认定应当从宽把握,以保证在律师能勤勉尽责地核查和验证的范围。
此外,特别注意义务与普通注意义务的区别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可量化的标准。对特别注意义务的判断,宜采取同行业内,从事相同业务的律师一般情形下通常会履行的注意义务作为标准进行判断。 《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提出了证券业务中的“公共机构”这一概念,包括了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该条规定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处取得的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而不需要再另行核查和验证。这一规定有利于明析中介机构在证券业务中的职能划分,提高业务效率。然而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关注,即当其他公共机构文书本身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从而导致律师据其作出的法律意见信息披露不实时,律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依照《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律师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从《管理办法》第15条来看,律师依此条款在法律意见书中采用其他中介机构文书时,对与法律相关业务以外的事项只需要履行普通人一般注意义务。这可能会导致这样一种局面的出现:律师即使对其所依据的其他中介机构文书的虚假陈述知情甚至是存在串通的情况下,只需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普通人一般注意义务便可轻易地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从而逃脱对投资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拾』 证券法领域谁是权威

证券法方面的专来家,人源大有董安生老师,中央财经有郭锋老师,另外其他一些搞商法的老师都是公司、证券都研究的,比如叶林老师、陈苏老师等。但其实很多商法老师都不太写书,因为他们都在忙着做实务,所以,太好的教材也没看到。叶老师的《证券法》是新出的,应该还好吧。你可以逐个搜索查看一下,都不错的。祝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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