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论
Ⅰ 金融监管的原因是什么
1.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看,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源于一般管制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现实经济运作中,由于存在垄断,价格粘性,市场信息不对称,外部负效应等情况,竞争有效发挥作用的各种条件在现实中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导致经常性的市场失效。因此,完全的自由放任并不能使市场运行实现规范合理和效率最优,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从市场外部通过法令,政策和各种措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惊醒必要的管制,以弥补市场缺陷。
2.金融业得特殊性。
(1)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
(2)金融业的内在风险。
(3)金融业的公共性。
(4)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
Ⅱ 金融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金融监管也被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渐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监管机构始终采取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如果监管治理不完善,监管当局的公信力和监管权威将受到影响,难以有效地推动被监管机构改进公司治理,进而会导致道德风险。咱们国家最初的金融监管工作是由央行来执行的。但随着和国际接轨,要求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加强,因此央行的监管职能被独立出来,形成银监会和保监会。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监督管理。
意义: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金融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Ⅲ 金融监管理论的金融监管理论的演变
政府干预还是自由放任问题历来是各经济学派争论的主要焦点,尽管金融监管本身专并不等同于政府干属预,但是金融监管理论却受着政府干预理论的强力支持,因而也随着争论双方的此消彼涨而发生变化。同时,金融监管活动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性,因此,我们在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回顾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当时主流经济学思想和理论的影响,还必须考虑到当时金融领域的实践活动和监管理念。
Ⅳ 金融监管理论
金融监管理论源于
Meltzer(1967),新古典经济学的公共利益论
以Stigler(1971),Posner(1974)为代表的监管经济理论
Kane(1981)的监管辩证理论。
1、公共利益论
(Meltzer,1967)认为,金融部门的垄断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降低了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所以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Meltzer,1967)。公共利益论又被称为市场调节失败论,该理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出现的,是最早用于解释政府监管合理性的监管理论。公共利益论奠定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金融体系同样存在着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等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监管目的是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市场失灵,追求全社会福利最大化。
公共利益论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过程的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制度安排。但它们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一是它们都天真地假定监管者的目标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并认为它们有能力实施各种监管政策;二是它们都只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理论产物,只能为大萧条时期改革所实施的大部分管制措施提供理论基础,并不足以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模式和结构;三是在政治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什么是社会利益。
2、监管经济论
经济监管理论由stigler(1971)提出,后经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的补充,该理论趋于完善。该理论侧重研究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当局问的关系。
政府之所以进行金融监管,其直接目标不是公共利益理论所称的要控制市场失灵、控制资金价格、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以及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率等,而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由stigler,posner,peltzman,becker所代表的“利益集团论”或称为“管制俘获说”也认为,政府管制是为了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获),而管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获)。该理论强调指出,管制不仅仅是经济过程,更重要的是政治决策对经济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认为管制的目标不是为公共利益,而是被俘于特殊利益集团。
3、监管辨证论
美国经济学家Kane(1981,1984,1994)提出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管制的“辩证法”。他首先做出“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管制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
Kane认为,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管制所引起的。政府管制性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而金融机构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会进行一些创新活动以规避监管当局寻求新的盈利机会。当金融机构的创新出现以后,监管当局可能适应形势的变化而放松原有的监管政策,或者当创新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执行时又进行新的监管,从而形成了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的管制―创新(规避管制)―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动态博弈过程。
4、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即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一个国家(地区)的金融体系,而金融监管当局是金融监管的主体。金融监管主体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去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特殊机构。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就构成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Ⅳ 金融监管的理论解释有哪些及其内容
1、公共利益论
该理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监管被看成是政府用来改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该理论认为自由的市场机制不能带来资源的最优配置,甚至由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将导致自由市场的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经济过程,通过实施管制以纠正市场缺陷,避免市场破产。
2、特殊利益论
由于 “公共利益论”解释力的不足,在实证的基础上,经济学家们提出了特殊利益论。 该理论认为政府管制为被管制者留下了“猫鼠追逐”的余地,从而仅仅保护主宰了管制机关的一个或几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对整个社会并无助益。政府在施行管制的过程中为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了。监管提高的不是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是被监管产业的利益。
3、社会选择论
是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政府管制的,及政府管制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是否应该管制,对什么进行管制,如何进行管制等,都属于公共选择问题。
4、经济监管论
经济监管论又叫监管经济学,是目前为止较为确切的一种理论,它提出了可检验的假设和一系列合乎逻辑的推理。根据监管经济学的观点,之所以会存在着监管的需求,是因为国家可以通过监管使得利益集团的经济地位获得改善。该理论认为政府监管通常发生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提高公共福利。
5、金融风险论
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金融业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金融风险的内在特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权威机构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Ⅵ 金融监管理论的概述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计算方法,衡量开展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的资本比率的公式是:
一级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100%=核心资本/(资产×风险权重)×100%
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资产×100%=总资本/(资产×风险权重)×100%
所谓分子对策就是扩展银行的核心资本,同时利用其附属资本使总资本迅速扩张。所谓分母对策就是充分利用负债,降低资产总额,优化风险资本结构,降低风险权重。 偏重稳定型的金融监管理论是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为目标,倾向于政府直接管制的金融监管理论。这些理论对政府是否需要进行干预和监管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它们以金融市场失灵为基础,从失灵的不同表现来阐释政府监管的必要性,认为金融监管是为了弥补金融市场自身的不足,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连锁效应会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和发展。金融机构的财务杠杆又比一般企业高得多,由此也会导致金融机构和社会间的利益严重不对称,而市场自身又无法控制和解决。金融危机的传染性也说明了单个金融机构的危机会引起集体非理性,导致银行系统的崩溃。Diamond和Dybvig(1983)认为存款者为了获得流动性(也是银行的重要功能)而选择了银行而不是自己直接持有一定的资产,但是银行资产负债在时间和数量上的不匹配使银行面临风险,导致容易出现破坏经济发展的银行挤提,而防止挤提的合约就是政府为此设立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领域存在比其它经济领域更严重的负外部性。因此,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以限制金融体系的外部性影响,这为政府介入实行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
金融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纯粹的市场行为会导致稳健金融业的供给不足,这也给政府介入金融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激烈的自由竞争会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政府监管则可以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偏重效率型的金融监管理论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在西方各国的兴起,金融自由化理论也逐渐发展,而且其影响日趋扩大,该理论的出现引起人们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新的思考,即政府的行为能否真正使金融监管有效?或者政府能否真正做好金融监管?这些金融监管理论主要受两种思想指导,一个是金融监管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导致金融体系的低效率,这与金融自由化思想如出一辙;另一个就是政府并不一定能完全代表全民利益,政府也有自己的利益取向,其目标是不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值得商榷。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发现政府对金融监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失效的,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拥有独立利益的特殊主体,不能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它身上。Kaufman(1996)认为金融监管在付出高监管成本后,并没有根除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据世界银行测算,在20世纪的后20年各国政府用于处理金融危机的平均成本高达GDP的40%左右。研究者认为,这至少反映出一个问题,即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手段并没有消除市场失灵,是缺乏效率的。政府监管有效性程度的大小成了讨论的热点,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认为市场约束同样重要。
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阐释的,一方面主要集中在市场约束与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另一方面则从如何应用市场约束来改善金融监管。实际上,政府监管必须充分运用市场,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金融监管。所以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也有学者对如何增强对银行经营者的市场约束提出自己的观点,这里就不做详细论述了。目前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有机结合,以实现金融稳定发展和监管效率的提高。 在金融监管过程中,除了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这两个方面之外,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在金融监管中,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权利有了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真正促进金融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是投资者权利的主要来源,金融监管的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只有在投资者权利能够得到有效法律保护的条件下,才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金融才能真正得到良性发展。钱颖一(2000)通过对比分析传统市场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差别,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指出政府监管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他也强调以法治约束政府监管活动的重要性。许成钢(2001)以法律不完备性来分析不完备法律下有效的执法制度,引出何时需要监管和怎样监管这些问题。卡塔琳娜·皮斯托和许成钢(2002)将法律不完备性理论应用到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开拓了认识金融监管在市场经济制度结构中重要作用的新视角,并从制度结构逻辑上解释了监管对金融及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法律不可能实现最优设计,而在法律不完备时,仅依靠专门的立法机构立法是不够的,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可以分配给法庭,也可以分配给监管者。监管者主动而灵活的执法可以弥补法庭被动执法的不足,监管是为解决法律及法庭被动执法造成的法律救济不足而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