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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3-08 17:40:05

A. 短期融资的管理原则上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在短期融资管理的原则上,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并形成三种不同的资产负债组合。
稳定型融资原则:特点是公司不但用长期资金融通永久性资产,还融通一部分甚至是全部波动性资产。
积极型融资原则:特点是公司以长期融资满足一部分永久性资产,余下的永久性和全部波动性资产,全部靠短期融资来满足。积极性融资具有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除了旧债到期可能借不到新债偿还外,还存在利率上升的风险。当然,高风险也可能有高收益。如果公司的经营正常,融资环境比较宽松,或者公司正赶上利率下调的好时期,那么,在利息成本上会受益很多。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企业采取积极型融资原则的原因。
中庸型融资原则的特点是:对波动性资产采用短期融资来满足,对于永久性资产则采用长期融资来满足。这种融资原则,可以避免因融资期限短而引起的还债风险,也可以减少由于过多地借入长期资金而支付的高额利息,从而实现资产和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相互匹配。

B. 请问短期融资服务有哪些短期融资的方式又包含哪些

你在哪?我们这有融资方案

C. 短期融资的方式方法

短期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商业信贷、银行借款、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典当抵押融资
一、商业信贷:
商业信贷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应付帐款,在西方国家是短期信贷中最大的一类,对较小的企业特别重要。商业信贷是融资的一种自发来源,它来自于企业的日常商业赊销活动,随销售额的增加,从应付帐款中产生的融资供应量也就得到了增加。
商业信贷作为融资来源,其特点是方便但不正规。没有资格从金融机构中取得信贷的企业有可能得到商业信贷。销售商之所以能够向其客户(买方)提供融资,主要是由于他们经验丰富,了解客户的信誉,知道该行业的行销惯例。他们通常处于有利位置,可以判断客户的偿还能力和赊销风险。销售商所能提供的商业信贷供应量受其自身所获信贷规模的影响,随买方的数量多少而波动,接受融资的买方在使用这种商业信贷时应小心慎重,因为信贷扩张涉及销售企业的成本,销售商可能会通过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来冲销它扩张的无条件信用的成本。在销售商提供现金折扣情况下,买方应仔细研究这种融资方式的使用成本。
二、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短期借款按照目的和用途可分为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和结算借款;按偿还方式可分为一次偿还借款和分期偿还借款;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银行在发放短期贷款时,为降低贷款风险,需要企业提供担保,企业只有提供必要的担保才能取得贷款。由于短期借款的期限短,因此作为短期借款的担保品,一般是流动性强的资产,如应收帐款、存货、应收票据等。
应收帐款担保借款,即借款企业以其应收帐款的债券作为担保品而取得的贷款。应收票据贴现借款,即以企业票据担保向银行取得的银行信用。
存货担保贷款,即企业以存货作为担保品的借款。短期借款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借款利率的高低方面,特别要考虑不同偿还方式下应付的实际利率。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短期借款的成本,以便作出合理的选择。
短期借款较之商业信贷优点是:筹资效率高、筹资弹性大。短期借款的缺点是:筹资风险高,实际利率较高,在补偿性余额和附加利率情形下尤其如此。
企业可以选择短期借款的方式,也可以对提供借款的银行作出选择。随着金融信贷业的发展,可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不断增多,企业应在有利于自身的前提下,在各贷款机构之间作出选择,这是筹资理财的一项重要任务。企业选择银行时,除了合理选择借款种类、借款利率和借款条件外,还要考虑下列有关因素:
1、银行对风险不同的基本政策;2、支持借款人的活动差别;3、银行存款稳定性结构;4、银行在贷款方面的专业化程度;5、银行的规模;6、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这种融资方式突出的优点是融资成本低和手续简便,省去了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等许多麻烦,但由于它的融资受资金供给方资金规模的限制,也受企业本身在票据市场上知名度的限制,因而特别适合于大企业的短期融资。
四、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筹资数额比较大,还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风险比较大,弹性也比较小,发行条件比较严格。
五、典当抵押融资
典当抵押融资,简称典当。主要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此种融资方式特点为:第一,周转速度快,比如:华夏典当行的房产典当业务可以达到一个工作日放款。第二,抵押范围广,房产、汽车、股票、黄金、物资等均可做抵押物。第三,没有资金用途限制,比如:拿到资金以后,典当行不问资金用途,这个和银行限制贷款用途不一样。第四,借贷方式灵活,比如:可以选择五天一计息,可以选择最高限额式贷款。第五,其利息要高于银行贷款。
除上述五种主要的短期融资方式外,涉及到进出口业务的还有进口额度、出口打包放款、出口押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短期融资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

D.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随时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和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检查。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按照低于发行人原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50%的比例,重新核定该发行人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
(一)未按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
(二)3年内累计2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暂停该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6个月:
(一)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上限的;
(二)将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禁止性用途的;
(三)6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未按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
(四)3年内累计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禁止该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一)被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
(二)披露虚假信息的;
(三)证监会认定该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中任意一项的;
(四)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五)主要财务指标中有2项以上(含2项)未达到证监会监管要求的;
(六)1年内累计3次未按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
(七)3年内累计3次以上(不含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持有短期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短期融资券总托管量2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六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短期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短期融资券结算的日常监测。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七条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短期融资券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八条短期融资券交易中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处罚。

E.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第七条 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 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十三条 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十四条 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第十七条 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第二十四条 融资券的结算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期兑付融资券本息,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兑付日期。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代理兑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代理兑付机构应及时足额向融资券投资人划付资金。
发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兑付资金,代理兑付机构应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投资人公告发行人的违约事实。
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融资券兑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兑付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存续期间按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
同业拆借中心应将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电子版妥善保存,并向融资券投资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四)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该企业继续发行融资券,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主承销商未履行督促协助企业披露信息义务的,暂停其承销业务。
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停止该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业务。
第三十五条 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融资券结算的日常监测。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融资券交易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它有关规定。
融资券交易参与者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 企业短期融资工具有哪些

短期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商业信贷、银行借款、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典当抵押融资
典当抵押融资
一、商业信贷:
商业信贷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应付帐款,在西方国家是短期信贷中最大的一类,对较小的企业特别重要。商业信贷是融资的一种自发来源,它来自于企业的日常商业赊销活动,随销售额的增加,从应付帐款中产生的融资供应量也就得到了增加。
商业信贷作为融资来源,其特点是方便但不正规。没有资格从金融机构中取得信贷的企业有可能得到商业信贷。销售商之所以能够向其客户(买方)提供融资,主要是由于他们经验丰富,了解客户的信誉,知道该行业的行销惯例。他们通常处于有利位置,可以判断客户的偿还能力和赊销风险。销售商所能提供的商业信贷供应量受其自身所获信贷规模的影响,随买方的数量多少而波动,接受融资的买方在使用这种商业信贷时应小心慎重,因为信贷扩张涉及销售企业的成本,销售商可能会通过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来冲销它扩张的无条件信用的成本。在销售商提供现金折扣情况下,买方应仔细研究这种融资方式的使用成本。
二、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短期借款按照目的和用途可分为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和结算借款;按偿还方式可分为一次偿还借款和分期偿还借款;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银行在发放短期贷款时,为降低贷款风险,需要企业提供担保,企业只有提供必要的担保才能取得贷款。由于短期借款的期限短,因此作为短期借款的担保品,一般是流动性强的资产,如应收帐款、存货、应收票据等。
应收帐款担保借款,即借款企业以其应收帐款的债券作为担保品而取得的贷款。应收票据贴现借款,即以企业票据担保向银行取得的银行信用。
存货担保贷款,即企业以存货作为担保品的借款。短期借款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借款利率的高低方面,特别要考虑不同偿还方式下应付的实际利率。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短期借款的成本,以便作出合理的选择。
短期借款较之商业信贷优点是:筹资效率高、筹资弹性大。短期借款的缺点是:筹资风险高,实际利率较高,在补偿性余额和附加利率情形下尤其如此。
企业可以选择短期借款的方式,也可以对提供借款的银行作出选择。随着金融信贷业的发展,可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不断增多,企业应在有利于自身的前提下,在各贷款机构之间作出选择,这是筹资理财的一项重要任务。企业选择银行时,除了合理选择借款种类、借款利率和借款条件外,还要考虑下列有关因素:
1、银行对风险不同的基本政策;2、支持借款人的活动差别;3、银行存款稳定性结构;4、银行在贷款方面的专业化程度;5、银行的规模;6、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
银行
三、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这种融资方式突出的优点是融资成本低和手续简便,省去了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等许多麻烦,但由于它的融资受资金供给方资金规模的限制,也受企业本身在票据市场上知名度的限制,因而特别适合于大企业的短期融资。
四、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筹资数额比较大,还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风险比较大,弹性也比较小,发行条件比较严格。
五、典当抵押融资
典当抵押融资,简称典当。主要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此种融资方式特点为:第一,周转速度快,比如:华夏典当行的房产典当业务可以达到一个工作日放款。第二,抵押范围广,房产、汽车、股票、黄金、物资等均可做抵押物。第三,没有资金用途限制,比如:拿到资金以后,典当行不问资金用途,这个和银行限制贷款用途不一样。第四,借贷方式灵活,比如:可以选择五天一计息,可以选择最高限额式贷款。第五,其利息要高于银行贷款。
除上述五种主要的短期融资方式外,涉及到进出口业务的还有进口额度、出口打包放款、出口押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短期融资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

对比优势

G. 什么叫短期融资 短期融资都有哪些方式

短期融资是指筹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内所需要的资金。短期融资的使用期限一般规定在1年以内,它主要用以满足企业流动资产周转中对资金的需求。

短期融资的方式:

一、商业信贷:

商业信贷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应付帐款,在西方国家是短期信贷中最大的一类,对较小的企业特别重要。商业信贷是融资的一种自发来源,它来自于企业的日常商业赊销活动,随销售额的增加,从应付帐款中产生的融资供应量也就得到了增加。

二、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短期借款按照目的和用途可分为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和结算借款;按偿还方式可分为一次偿还借款和分期偿还借款;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三、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这种融资方式突出的优点是融资成本低和手续简便,省去了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等许多麻烦,但由于它的融资受资金供给方资金规模的限制,也受企业本身在票据市场上知名度的限制,因而特别适合于大企业的短期融资。

四、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五、典当抵押融资

典当抵押融资,简称典当。主要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短期融资券样:

(7)短期融资管理扩展阅读

短期融资和长期融资的区别:

1、用途需求不同:

短期融资主要用于解决筹资者的短期资金使用和周转的需要,投资者主要用它来满足资产流动性管理的需要。长期融资主要用于解决筹资者的扩展资本需要。投资者主要用它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以金融工具的期限为分类标准,货币市场上金融工具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资本市场上金融工具的期限都在一年以上。

2、来源不同:

短期融资主要来自货币市场。货币市场上完全是债权交易。

长期融资主要来自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上则既有债权交易又有产权交易。

H. 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的区别

短期融资主要用于解决筹资者的短期资金使用和周转的需要,投资者主要用它来满足资产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长期融资主要用于解决筹资者的扩展资本需要。投资者主要用它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I. 求助财务大神 分析企业短期筹资管理 需要具体分析哪一项财务指标啊

企业短期筹资的话,主要考虑一个是可以筹到资金的规模,另一个是筹资后续的还款方案。所以主要用到的财务指标,一个是资产负债率,还有就是速动比率,流动比率,信用政策,销售业务计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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