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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融资租赁

发布时间: 2021-03-13 00:56:08

1. 德国大众汽车租赁听说有汽车融资租赁项目,想问问汽车融资租赁是个什么流程

很简答啊,去德国大众汽车租赁实体店里面,出示身份证,工资单,由工作人员受理之后,用户可以根据自己选定的车型,行车里程数,租车的时间段来缴纳相应的费用,即可享受租车生活好品质。

2. 德国TGE公司简介

德国TGE公司总部位于德国波恩,是一家在LNG接收站、LNG液化工厂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工程总包服务领域全球领先的企业,而中集是全球第一的LNG储运装备生产商。

1、注册地:卢森堡(Luxembourg)

2、主要办公地点:43, Route d'Arlon,L-8009 Strassen

3、法定代表人:VLadimir PUKLAVEC

4、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50,000 EUR

6、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7、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VLadimir PUKLAVEC

TGE GAS的前身Liquid Gas International Ingenieurgesellschaft GmbH,由私人资本于1981年创立。

1993年,被比利时公司Suez Tractebel SA收购后,更名为Tractebel Gas Engineering GmbH(乔特波气体工程有限公司),成为Suez Tractebel SA中唯一从事石油化工气体总承包项目的公司。

2003年,成为Suez Tractebel SA中唯一从事天然气总承包项目的公司。

2006年,Suez-Tractebel变为TGE Holding GmbH。2007年,TGE Holding GmbH将其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进行分拆、重组,把有关在岸业务归入TGE Gas Engineering GmbH,即TGE GAS。

2008年,中集收购了TGE 60%的股份,双方开始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市场,中集的能化业务得以从单体装备制造向工程总包服务拓展。

现在TGE的营收已经从收购时的3000万欧元上升到1亿多欧元,提高了四五倍。

TGE GAS是拥有25年经验的独立项目总承包商,业务范围为:在LNG、LPG及其他石油化工气体的存贮、处理领域,为客户提供EP+CS(设计、采购和建造监工)等技术工程服务。

主要服务领域包括:大型LNG进出口接收站、中型分销和卫星站储存罐区;大型LPG、乙烯、丙烯和液氨等石油化工气体进出口接收站和储存罐区;气体处理工厂等。

TGE GAS有137名员工分别分布在德国波恩、比利时布鲁塞尔、英国曼彻斯特、中国上海、台北、斯洛文尼亚,其中,70%为专业技术、业务和管理专家。

(2)德国融资租赁扩展阅读:

投资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投资控股公司具有与兼并活动不同的若干特点:

1.它不需要100%地收购被控企业的股权,甚至不需收购半数股权就能实现有效控制;

2.它不用通告被兼并企业当局和经过艰苦的谈判,只是通过购买股票,而通常可以分批购买,因此,实现控制手段最简单;

3.投资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个企业,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同控股公司在经济责任上是完全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责任。因此,控股公司中各企业的风险责任不会相互转嫁。

5.由于投资控股公司中各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因此需要各自申报纳税,所以存在双重纳税的可能。

此外,投资控股公司在组织上也较兼并公司松散。

从公司法的角度讲,第一我国公司法没有投资公司的这样一个概念,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

所以,单从公司的分类上来说,不存在投资公司这样的一个类别。

从公司的名称来讲,所谓投资控股公司,一般主要从事经贸、资产、经营类投资范围,当然主要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注明的经营范围。

3. 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案例

1986年8月29日,原告德意志公司与被告租赁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同时签署了主租赁协议,融资总额度为2390万德国马克和1390万美元。依照合作协议和主租赁协议的规定,双方于1986年9月2日至1989年5月30日期间先后签署了43份子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公司就各子租赁协议项下租赁设备向德意志公司支付租赁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1990年租赁公司要求宽限所有以德国马克作价的子租赁协议,双方于1990年12月28日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将6-7、18-22、30-36以及42-44号17份子租赁协议项下自1990年11月23日起尚欠支付的以“提前付款”方式计算和支付的租赁费用改变为以“租金加出租人出售选择权价格”方式支付,并相应延长了支付这些租金和出租人出售选择权价格的期限。1992年开始,租赁公司未能履行1、6-7、18-22、26-28、30-36、以及42-44号21份子租赁协议及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承诺,并于1993年完全停止支付。此后经德意志公司多次催付,租赁公司仍未能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1995年12月29日,德意志公司向法兰克福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兰克福地方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做出了《缺席判决》,判令租赁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到1995年12月29日为止的本金及利息,共计8 798 045.00马克和1 529 974.94美元,以及该等额项自1998年4月21日起5%的利息。1999年3月9日、10月22日,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做出了《关于确定费用的决议》及其附注,判令租赁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183 229.60马克的诉讼费用以及从1998年12月21日起开始计算的4%的利息。租赁公司未执行《缺席判决》及《关于确定费用的决议》。为此,德意志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租赁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11 775 332.27马克和801 370.99美元以及该等款项自200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年息6%的利息;2、租赁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德意志公司为本案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3、租赁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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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外融资租赁的基本理论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7. 国外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到底怎么做

第一部分:当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当地的法律环境,向当地富有经验的律师的咨询总是必不可少的。相关融资租赁业务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当地的牌照规定;
其三、目标国对可能提供给客户的金融产品(Financing Procts)的种类限制;
其四、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当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护和行使其租赁设备所有权的能力,或者针对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实现其租赁设备上第一位担保物权的能力;
其五、目标国的就业和劳动法;
其六、隐私保护法律;
其七、遵守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和规章;
其八、其它相关法律(高利贷限制、反洗钱、合同是否用当地语言等)。
具体展开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许差别很大。
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国家,当地法律禁止外资在从事租赁的公司中占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国公司必须和当地的公司或个人合作来操作融资租赁,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最为常见。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占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占25%),菲律宾(本地股份至少占40%)。这些本地股份规定有时比较含糊,在一些情况下,完全可以消弱它们对公司财务和治理影响。
在一些国家,尽管没有本地股份的规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规定。例如,在一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南朝鲜、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一个或两个董事必须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国家,一半或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当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文莱)。
二、牌照规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国家,开展租赁业务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租赁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时,这些规定是敷衍的,仅需要填写表格、按期更新和缴费。有时,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贵和严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赁公司须符合最低的注册资本规定、严格的经营准则和繁多的报告义务。
在另外一些国家,租赁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决于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监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在当地称为“纯租赁”(pure lease),区别于“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纯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承租人的期终选择权。在墨西哥,纯租赁包含期终的公平市场价值购买选择权,但不会是固定价格的选择权(无论这是名义价格或含有市场因素)。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包含任何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都会导致一个租约变为融资租赁,而融资租赁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才可提供。同样的牌照规范适用于其它拉美国家(如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
类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于许多欧洲国家,特别是南欧。例如,在法国经营租赁通常是非受监管的活动。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在租赁物用于商业时法语叫credit-l,在用于消费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兰西银行”监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参差不齐。不幸的是,尽管这些国家同为欧盟成员国,在一个国家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欧盟国家获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国家牌照规定的严格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是不容低估的。
因许多欧盟国家有关牌照的规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诸多国家的不同规定?一个解决方案是在欧盟境内通过一个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来操作。根据《欧盟第二银行规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条件,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可以为在大多其它欧盟国家融资服务(包括租赁)“颁发通行证”,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欧盟国家的规定(即跨境经营)。这种“颁发通行证”模式的细节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但有几点需要指出。首先,作为一个持牌银行所涉的监管规定繁多,一般比获得另一个租赁牌照麻烦得多,任何不合规都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其次,遵行欧盟各国实行的《欧盟第二银行规章》的条件也不太容易,有时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即,纳税问题)。
三、金融产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国家,国外的租赁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产品,或者是因为产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执行性问题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许多国家,其制定法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样对动产租赁(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当地法院参照合同法或不动产租赁(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来解释租赁协议和决定租赁协议的可执行性。在许多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或者不可执行或者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较常见,包括大多拉美国家和德国。在这些国家,如果出租人违约,或者(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租赁物有缺陷或不能达到厂家或卖方所说的质量标准,即使租约含有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法院也会允许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约。这种风险很难控制,值得出租人在业务扩展时仔细衡量。
在一些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只在某些租赁中可执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远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若干其它亚太国家,如果一个租约含有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大多情况下,甚至是公平市场价值的购买选择权),该租约会被认为是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国家中,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可执行,在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执行。正因为此原因,在这些亚太国家中,租赁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
另外赔偿条款、自由转让条款、续约条款、违约和补偿条款在有的国家也可能得不到执行。所以,在做跨国租赁业务时,最好让当地律师审查一下租赁合同,搞清楚那些条款在当地不可执行,以便评估风险。
五、抵押担保和相关问题(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许多国家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2A章规定的动产租赁制定法一样,许多国家同样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9章规定的有担保的交易。在租赁业务国际扩展决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护和行使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权或其它担保物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类似美国,法律一般认可和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或)允许出租人就融资财产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权。如加拿大的《动产担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9章为蓝本。
但在一些国家,或者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或者因为当地法律体系的性质,就租赁的动产不可能取得可执行的、第一位的担保物权。有时候,这取决于所涉财产的类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担保物权的唯一办法是质押(pledge),而质押只能通过占有担保物来实现,很显然这对租赁物来说根本不可行。但飞机和轮船例外,它们适用抵押登记制度。对于在墨西哥的纯租赁来说,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须通过普通的法律程序来回复租赁物的所有权,这种法律程序漫长而昂贵,而且所有权回复很少能确保成功。
在一些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的国家,地方法律和惯例有时能部分地减少此种风险。还是以墨西哥为例,一般情况下,对于每期的租金承租人会签署凭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启动简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区别于漫长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简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权取得承租人的财产。
最后,评估在目标国的法律下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动产担保法上的救济和其它相关救济时,应该考虑到当地有关破产或倒闭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规定。众所周知,这些法律各国差别很大,会使出租人面临额外的信用和担保风险。
六、就业和劳动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当地的就业和劳动法的性质和后果非常重要。在雇佣当地雇员之前,要详细地与当地律师就雇佣和解雇当地雇员的法律义务探讨交流。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义务往往和本国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许多国家,雇佣员工意味着雇主有义务支付资金给政府发起来的退休/养老金计划。这些规定千差万别,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开支。
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法国和德国),一旦雇员达到某一数量标准(法国是50人),当地法律规定要建立工会。在这些国家,几乎所有雇主想要实行的任何有关就业环境的变化都需要事先和工会磋商(包括裁员、重组导致的雇主变化、业务性质改变、补偿和福利变化等)。尽管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在某些时候没有工会的同意雇主很难改变任何东西。
另一个考量是当地法律对就业终止的规定。虽然美国存在一些解雇员工的限制(如反歧视法),但美国基本上是一个就业合同“自由”的国家。但在其他许多国家,情况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国家,雇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雇”赔偿(如爱尔兰)。在这些有类似规定的国家,劳动法庭或类似机构可以审查雇主的解雇理由(雇员表现等),可能要求雇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费。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即使解雇一名表现很差的员工也绝非易事。
七、隐私/资料保护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应该请教当地的律师当地隐私或资料保护的范围和适用问题。这些法律常常调整涉及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传递、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资料保护法尤禁止把客户和雇员的信息跨境传递给没有同等资料保护法的国家(即使接受方是传递方的关联公司也不得例外)。因为美国基本没有类似于欧盟国家那样的资料保护法,所以麻烦来了,因为总部在美国的租赁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欧洲子公司发来的这些信息,以便其审查全球信贷风险和评估雇员。
美国政府为了在这方面支持美国公司,与欧盟磋商签订了所谓的《安全港协议》(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协议中,美国的公司可以自愿采用和公布一项符合欧盟隐私法规定的隐私政策,并向美国商务部登记。欧洲的公司也允许在合规的条件下与美国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
隐私/资料保护法律在世界各地越来越盛行。除了在几乎每个欧盟国家,类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亚实行。
八、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法规(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这包括:(1)有的法律规定国外的子公司须取得本国出口许可证书;(2)法律禁止同某些国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关防止军事武器技术扩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诉法律考量因素,准备在国外拓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和当地的律师就可能对当地融资租赁操作可能发生影响的大量其它当地法律的适用范围深入探讨。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融资合同(或其它文件)应当使用当地的语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当地的商业惯例要求文件用当地语言书就(如:日本、南朝鲜、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多拉丁美洲国家和许多欧洲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语国家文件可以用英语书就而且有时也经常这样做。但还是使用当地语言为好,因为在诉讼中,法官理解协议的时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译。而这种翻译质量往往参差不齐,法律条款很可能被翻译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显然,使用当地语言书就的文件,无论是法定与否,都 会增加额外的商业成本。

8. 融资租赁影响较大的几种新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模式极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础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种新的运营模式,因此不断有创新型模式出现。不过,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在掌握英国税务租赁、德国税务租赁和日本税务租赁后,基本可以领会融资租赁的基本模式,总结其中的规律,理解或自主创新其它更复杂的模式。
(1)英国税务租赁模式:充分发挥避税功能
英国税务租赁(TaxLease)是利用英国税法中关于本国投资者投资大型设备可获减免税的规定来降低融资成本的一种结构化租赁。其过程如下:
英国法律规定,本土公司购买大型运输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账面价值的25%进行加速折旧,折旧额税前扣除。由一家英国本土公司A作为出租人出资购买大型运输工具,租赁给另一家英国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设备购置的最初几年,租金必然低于折旧。这样,出租人可以用此折旧费用抵消其部分赢利,减少交税。出租人可将该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还给承租人,因此后者的融资成本得到降低。
实际操作中,假设有外国投资者F拟投资飞机,并利用英国税务租赁获利。
第一步,该F公司先在免税港开曼注册SPC(壳公司)K。
第二步,F可以与A协商:用飞机由K与A叙作售后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货款,另外80%以飞机向银行抵押,并把向K收取租金的权利也转让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叙作一笔杠杆租赁。由于A投资飞机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因此A将飞机出租给K时,收取的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水平以转让一部分税收优惠给K。
第四步,K从A租得飞机后,以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将飞机出租给英国公司B。由于这一租金低于市场,B乐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从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间的差额为K所取得的利润。
第六步,最终,由于开曼为免税港,K可以将此利润以接近零成本转移给F。F获得租金差价做为利润;A获得低于市场水平租金。皆大欢喜,获得租金收益+留用税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国政府少收了税金。
(2)德国KG模式:充分发挥“集资”功能
KG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缩写,其含义为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德国的KG金融租赁市场份额自1999年开始持续增长,2004年其融资量超过72亿欧元。
德国从1969年开始实施KG船舶融资制度,是鼓励个人投资者向造船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1970年代,德国的KG模式建立,以筹集民间资本为更多项目融资。
KG模式有两种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单一项目公司/单船公司,项目结束时KG解散,类似于SPC(单一目的公司)。
KG公司为合伙公司,合伙人分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与我国的合伙公司定义类同。为募集足够的资金,发起人(一般为无限责任合伙人)设立法人投入少量资本然后向作为民间投资者的个人发行股本。大量个人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合伙人,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募足资金后以此为自有资金,同时向银行中请项目贷款购买船只,并将船只抵押给银行。然后将船交由经营公司代管,并租赁给运营商。政府允许KG公司加速折旧,因此开始几年个人投资者从KG公司分得净亏损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应缴税金,实现税务收益;以后年度每年接受分红作为他们投资的回报。
KG基金与KG公司类似,只是发起人改为券商,并且募集方式改为封闭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额佣金。
德国曾允许KG基金在五年内折旧新船的82%,并允许年度亏损不超过新船价格的125%。目前,税法仅允许每年折旧6.67%,只有头两年可以双倍折旧。KG基金还同时享受着欧洲吨们税的便利。
这种模式很好地吸纳了社会资金,并可将税收优惠供投资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经营,可以满足航运公司对租期、年份选择、甚至最终购买船舶的选择需求。
(3)日本的经营租赁模式:充分发挥杠杆融资功能
日本的税务租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杆租赁很流行,采用加速递减基础折旧法,产生了庞大的跨境交易市场;第二阶段是日本的经营租赁,由于1999年4月日本进行了税法改革,原先杠杆租赁模式的优点已经没有了,为此,日本投资者为了最大化的利用税务资源,将税收优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赁形式经营租赁;第三阶段是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1)日本的杠杆租赁
1988-1998年,日本有庞大的杠杆租赁跨跨境交易市场,被日本的航空业普遍采用。首先对杠杆租赁进行一个简单介绍。折旧/资本减让方面,出租者根据时间通过定期减免或抵消(“津贴”)的方式从营业收入中收回“购买”资产的成本。这里有二种方式:采用直线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数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资产;采用余额递减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资产剩余成本的恒定比例回收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出租者要求在应折旧年限的前几年扣除更多。税务收益方面,由于税务减让或者免除,在相应的会计年度或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了。具有长期经济寿命的资产最适合成为税务产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税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税务租赁消失,目前,对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业,应用税务租赁只能采用直线折旧法。这样日本税务租赁的优势没有了。
(2)日本的经营租赁
日本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地得到税务利益,采用双倍递减折旧法,将税务利益在投资者(出租者)和经营者(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日本式的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租赁合约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赁合约,租金不一定要达到租赁资产的90%以上,但购买选择权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市场价格基础上。出租者应该承担资产的残值风险。
(3)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主要参与者和基本情况如表5所示。
以下的说明设想一个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为飞机最终使用者)的层级租赁。这一基本租赁结构可以用于与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关的任何税收、法律或其他问题。
表5、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结构
参与者
基本情况
承租人
相关租赁产品(比如飞机)的经营者
出租人
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资者
一个或多个日本投资者,按照日本的投资法律安排投资(大约设备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资产而定)给出租者。
母体
一家日本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者的母公司,将保证或支持出租者给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义务的债权。
出资方
某个国际银行或者国际大财团通过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资设备成本的大约70-80%作为可追索的贷款。按照约定,贷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动汇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欧元标价。
残值担保提供者
让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认可的担保实体(在残值担保领域值得信赖)。
交易提供者
能够让出租者和出资方都认叫的实体。
基本交易结构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将从制造商(如新飞机)或由承租人(如售后回租)用购买价格(由独立的评价机构给出的公平飞机成本价格)购买飞机。出租人将同时把飞机租赁给承租人。
②日本投资者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20-30%的资金给出租人(以下简称“日本投资者”)。
③出资方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大约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贷款给出租人(以下简称“贷款”)。
④出租者与承租者签订一份租赁契约(比如说10~12年的租赁契约,称为“完全租赁契约”)。
⑤租赁契约包括在特定时间(比如说7~9年)特定地点的购买选择权(简称“FPPO”),固定的购买价格等于在FPPO时间预先商定的飞机公平市场价格。
⑥如果应用FPPO,由承租者付给出租者的FPPO价格将足够出租者支付筹资者所筹资金的未偿付余额以及日本投资者所出的资金。使用FPPO并用其价格,出租者将把飞机租赁的部分利益与承租者分享,来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没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赁条款结束后,租赁条款仍将起作用(比如说一个更长的二年)。在剩余的二年内可支付的租金将完全支付租金以至于在租赁协议的最后只有日本投资者有未支付余额。在协议的最后承租者将没有购买选择权。
设想这样一个情形,在租赁协议的最后,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偿还,出资者没有承担任何残值风险,因此,此项交易能被认为完全支付金融租赁(出资方只承担承租方信用风险)。所以,期初的借款应该以标准的保障借款余额来定价。
⑧如果出租者能够从由残值保证提供者所提供的残值保证中得到利益,将缓和任何具有下降趋势的风险敞口以防飞机的价值低于日本投资者未偿付的投资余额。
残值保证将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协议到期日)使用,并被设定在日本投资者和日本税务顾问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于他们进行租赁业务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无论何种原因在早期终止FPPO协议,残值保证将消失。残值保证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资品,日本投资者将一直承担最高资产价值风险。
⑨出租母体将在租赁协议下保证/支持出租者对承租者的义务。
(10)如果租赁协议因为某种原因(如承租者违约)而终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终止总数将被设置在足以偿还全部贷款的水平,并根据提前终止的原因,日本投资者也足以支付。
2、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
第一,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第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统一。
这种业务方式一般在国际间进行。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己被广泛采用。在实务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资租赁交易一样,也是由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这两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构成的。也就是说,先是由融资性租赁么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是“固定资产”,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为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该买卖合同中,该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责任是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在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向承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
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残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由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从法律上讲,认定某项交易是以回租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的依据,不仅是上面说的契约性文件,而且还包括对该项交易的公证和在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善后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据生效的契约性文件认定某项交易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况下,他们还要根据承租人对该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据是否办理了公证的程序,来把回租交易同变相拆借区别开来。
就会计处理而言,在进行回租之前,某实物财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其司定资产的一部分。在进行回租之后,该实物财产从其固定资产中扣除,其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取得了出售价款,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增加,该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资产的减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资租赁项下的租入资产,列为“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管理。该资产的价值构成该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分,可依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特别规定提取折旧。与之对应的,是在该企业的负债栏内,增加一笔应付租金.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则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该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调整的同时,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调整。规范的委托租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动。
这里面丝毫没有借贷的概念,当然更谈不上“变相”与否。把委托租赁视为变相拆借,是不适当的。之所以出现了委托租赁这一用语,仅仅是为了说明,在此类业务中出租人所运用的资金的来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除了上述区别外,两者的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类似的。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简单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
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关于这种租赁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论界是有分歧的。中国金融协会融资租赁分会副会长裘企阳认为,共享式结构化租赁的租金既然是随机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极而言之,在承租人经营失败时,甚至可能无。在这样的条件下,该项交易还能将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视为是向承租人实质性地转移的吗?当然不能。既然不能,这种交易还能视为是融资租赁交易吗?显然也不能。
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第243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法律特意赋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权利,旨在为灵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间。这可参考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解释“但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领域,除保留传统的国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来愈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和当事人的需要。最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务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时,共享式结构化租赁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中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比如其租赁期再设备使用寿命的75%以上。的确,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既有租赁的性质又有投资的性质,不过,根据相应法规标准判别,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应该属于融资租赁。
还有另一种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己经将传统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务的生命。

9. 哪个国家最早出台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法

《论融资租赁功能的开发与利用》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最早起源于二战后的美国。1952年5月,H·叙恩菲尔德开设了世界上第一家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租赁业务的企业,即美国租赁公司(后改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此后这种类型的企业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并在上世纪80年代初传入我国。其运作的具体方式是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出资购买承租方选择的机械装备、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设备,同时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处置设备的交易行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2年9月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对融资租赁作了如下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我国现有租赁方面的教科书也大都从这一基本概念出发简单地将其描述为一种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的新型交易。其实,融资租赁不仅仅局限于为承租人提供上述的两种功能。笔者认为,融资租赁还具有促销与服务的功能,而且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日益蓬勃发展的今天,融资租赁的这两种功能已经逐渐成为融资租赁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最本质功能。故笔者意在对融资租赁所具有的尚未被政府和业界引起重视的促销和服务功能进行剖析,希望能改变我国现有租赁业过度强调和倚重融资租赁的金融功能的倾向。

一、融资租赁的融资、融物功能

从交易的角度界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融资为目的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地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由此定义观之,融资、融物是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也是其区别于传统租赁和其他融资方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传统的租赁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不承担出租物的成本,出租人的出租行为通常也并不是为收回出租物的成本支出和获取利润,而是出租自己控制的设备等,故对承租人不具备融资的作用。而融资租赁则明确要求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仅要摊提租赁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还应包括出租人的融资费用及经营利润,出租人的所得也不仅是让渡租赁设备使用权的代价.还应包括投资成本的回收。这是由承租人的实际运作需求所决定:承租人既急需特定的设备,又缺乏相应的资金,若考虑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者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需要接受各种限制措施和相关必备条件的严格审查,特别是对一些新设公司或未在银行建立起信用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融资方式运作流程相当繁琐。但若承租人通过向租赁公司(出租人)寻求为特定设备提供中期的资金融通则大不一样,因为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既解决了生产设备使用权和资金短缺的问题,又可使承租人对资金和物的使用权并举。可见,融资租赁提供的这种融资与融物功能已经超越了传统的融资方式,承租人并不是以单纯获得资金为惟一目的,承租人在融资的同时其融物的特定意图也很明显。融资只不过是手段,由融资衍生出来的融物才是根本目的,二者互为依存、不可分割。

由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融资租赁是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信用形式。由于这种信用形式的融资因融物而无需额外的担保与抵押,且对承租人的历史资信和门槛要求不高.所以一出现便得到广大融资者的青睐。而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资本设备更新周期大大缩短,融资租赁所具有的这种功能在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尤其是对需要引进但不易从国外获得延期付款便利的中小型单项设备的企业来说更受欢迎,因而成为各国引进外资稳定的、不可忽视的渠道之一。以我国为例,通过租赁方式引进外资已占利用外资总额的8%。20年来,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务遍及全国,包括纺织。轻工、能源、通讯、运输、机械,电子和化工等行业的数千家企业的6000多个技改项目。一大批企业如鞍山钢铁厂、吉诺尔电器、小天鹅公司等都是借助国际融资租赁而腾飞。尤其是我国的民航业更是融资租赁的最大受益者,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航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波音747—400,777、和767等喷气客机415架,利用外资总额达246亿美元,占我国民航总运力的65.3%,使我国航空运输能力得到迅速提升。

二、融资租赁的促销、服务功能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产品市场都在向买方市场发展,资本货物的市场也不例外,因此,实施顾客导向型的营销策略就成为企业得以生存的关键问题。从产品营销的4P战略看.就是要通过4P的相互配合,即。对顾客来说,产品(Proct)必须具有实用性和先进性,外延产品应具有独特性和针对性;价格(Price)应以同类产品为参考,充分体现附加服务的价值,而不能简单地按成本去定价;分销体系(PIace)则可根据产品的特点,选择独家分销或选择性分销;促销(Promotion)应使用广告、金融支持手段和折扣销售等方法,让顾客得到实惠,最终达到满意的目标。而融资租赁恰恰与资本货物的上述4P战略有很强的内在相关性:首先,两者的交易对象相同,都是资本货物;其次,由于都是以用户使用资本货物为交易目标,使得出租人及其租赁的方式可以成为资本货物分销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再次,源于融资租赁的融资和融物功能以及租期内出租人租赁投资回收方式的全额清偿性与非全额清偿性、租期结束时租赁物件所有权处置方式的灵活多样性等具体特征,使得运用融资租赁为资本货物提供金融支持和促进资本货物销售具有独特的优势。

自二十世纪末以来,以电子通讯。生物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革命浪潮”使得国际分工向纵深方向发展,不断地涌现出效率高、技术先进。面向国际市场的各种专用设备,融资租赁的上述促销与服务功能也因此日益凸现。很多发达国家的设备制造厂商和资本货物的生产厂家纷纷通过租赁公司或组建自己的租赁公司来向发展中国家推销自己的工业产品,:从而开拓大量的海外市场。如,通用电器财务公司(GEcapital)、IBM公司、AT&T资本公司、兰克施乐国际租赁公司和贝尔太平洋国际租赁公司等都是附属于世界著名的大制造商的租赁公司。利用融资租赁对外促销本国产品之所以颇受许多国家的推崇,是因为这种方式具有其他出口方式难以比拟的优点。

第一,租赁出口不同于普通货物的对外贸易出口,能有效规避进口国的各种关税及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限制。如前所述,融资租赁不管租期多长,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因此,只要本国的出租人与进口国的承租人在对外融资租赁合同中签署有不改变租赁设备所有权的条款,就能达到既将本企业生产的设备交付给进口国用户使用,扩大市场份额,又能避免进口国的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的限制。

第二,利用租赁出口可以有效地享受出口国的优惠政策且不违反WTO规则。如何促进本国机械设备的出口一直是许多国家关注的焦点。如果采用传统的政府补贴方式来扩大出口,虽然促销效果不错,但却违反了WTO规则中的相关条款,容易遭到进口国和他国的起诉。但是,如果出口国政府将类似低息贷款和补贴的优惠政策通过租赁公司贯彻到机械设备的出口租赁当中,则可以有效地化解上述的矛盾,从而降低租赁成本,有效地提高租赁公司经营本国机械设备出口租赁的积极性,增强租赁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终达到扩大本国机械设备的出口。

第三,利用租赁出口,可以不像出口信贷要接受各种国际惯例特别是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的约束,因而对出口国企业而言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更有利于产品的竞争。

融资租赁的促销和服务功能经常是如影随形,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出口国通过专业性很强的租赁公司推销出口的租赁物多为具有高度专门技术、需专业维修管理、通用性较强且技术更新快的设备,出租人不仅通过促销为承租人提供融资上的便利,而且还要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拿计算机租赁来说,硬件、软件。安装、维护以及培训等服务都包括在租赁交易的过程中。再如医疗设备的制造商运用租赁推销医疗设备时,一般也必须定期提供设备的维护和相应的一次性消耗材料,等等。不过,在笔者看来,融资租赁的服务功能不仅仅简单地体现于促销活动中,更重要的是它能为国家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所用。通过利用融资租赁的服务功能既有利于改善宏观投资效果,更好地促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基础产业的发展,又能为社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比如很多国家通过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税收或信用保险等方面的优惠,将租赁公司的租赁投资与政府的某项宏观经济目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达到通过政府少量支出,带动社会和法人投资按政府的意图安排投向,改善宏观投资效果最终实现政府某项宏观经济目标的目的,如日本的武士租赁(Warrior Lease)和韩国的制度租赁(System Lease)等。而对融资租赁在促进本国资本设备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国内投资的同时创造就业机会服务于社会的功能,英国伦敦金融集团主席戴维J·鲍特指出:”政府通过租赁来扩大就业已不是什么新策略。一个很好的例子是:英国政府已成功地帮助国内生产的资本设备制造商保持或提高了他们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他们认识到事先融资的设备比仅仅靠质量来推销的设备对于海外购买商来讲更具有吸引力,支持这些计划的一个原因就是:这些政府懂得如果他们帮助本国的出口商,这将有助于保持或增加国内新的就业。融资租赁提供的每一种特定的设备对租赁公司而言就是一笔投资,许多设备都有特定的使用地点,而无论坐落何处,都需要配备一定的人员,这无疑能为政府解决就业问题。以英国为例,从1993到1996年,融资租赁为英国创造了285000个新的工作机会。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尽管融资租赁业在引进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探索企业融资新渠道等方面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许多有益的尝试和贡献,但是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它在我国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据2004年《世界租赁年鉴》统计,我国的租赁额仅占国内资本市场份额的4%,这一比例比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要低,比如在同一年度,匈牙利为9%,智利为15%,而亚洲地区平均为8.2%。在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方面,美国为30%.德国为18%,日本为8%,我国虽没有明确数据,但据业内人士估计仅为1%—2%左右,且20多年来的融资租赁总额累计还不到2000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2002年一年的租赁额。为此,德国累斯登银行的葛思盟先生曾发出融资租赁在中国来得过早的感叹。究竟什么原因造成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这一缓慢的发展局面?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融资租赁从诞生始,其定位存在很大的偏差:即过度重视和强调融资租赁的融资与融物功能,而忽视或甚至否认融资租赁的促销和服务功能,结果造成我国的租赁企业大多以金融性股东为背景,成为银行的附属机构。租赁公司从银行所得的资金相当有限,而租赁业的利润又作为银行利润的一个部分,因此租赁公司缺乏应有的资金积累,而适合租赁发展初期特点的工业制造业、产品出口企业却因各种原因未能直接创立租赁公司,使得本应在租赁发展过程中享有比较优势的促销功能未能得以发挥,更不用说利用融资租赁的促进投资及产品出口,以及资本运营等服务功能了。为此,政府就需要实行针对性的优惠措施,使融资租赁的服务功能为国家宏观调控所用,即针对各种具体的融资手段,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以刺激融资租赁在急需扶持产业中的推广和应用。然而,我国政府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始,仅仅将之视为在改革开放下引进外资的一种手段,对其促销,服务功能缺乏明确的方向引导和具体政策的支持。故笔者认为相比其它制约我国租赁业发展的因素诸如租赁法律不健全、租赁人才匮乏等而言,我国融资租赁业这种自身定位不准和政府及业界对租赁行业发展导向的偏差,即过于倚重融资租赁的融资、融物功能没能充分开发其所潜藏的促销与服务的功能,才是造成我国当前租赁业普遍经营不佳的最根本原因。因此.要解除制约我国租赁业发展的瓶颈.就是要在原有的融资与融物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尽快地挖掘融资租赁的促销与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租赁业的业务范围,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此,我国政府和租赁业双方应加以关注和反思。

四、重振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策

当前我国的整个融资租赁业融资总量小、业务窄、市场渗透率低、经营停滞甚至倒退。这种局面并非只存在于我国,在其他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从简单的融资与融物时期过渡到创新性和经营性租赁阶段过程中也是普遍出现过的。因此,我们也不必过于“悲观”。融资与融物的功能是融资租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贯穿着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成为推动融资租赁业早期发展的最初原动力,但是对有学者仅凭此就简单地下结论认为融资租赁之所以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得以迅速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融资租赁既能融资又能融物的双重作用。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在实践中,具备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并非仅属融资租赁这一方式,早有很多融资方式比如设备供应方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和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以设备为担保的各种银行信贷都同样具备既融资又融物的双重作用。因此。要解释当今世界融资租赁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就必须重新科学地界定融资租赁业,单单提及融资、融物的功能而撇开其促销、服务的功能是不完整和不客观的。事实上:促销。服务功能正是融资、融物功能的衍生和创新的结果,是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背景下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对融资租赁业的一种必然挑战和要求,更是融资租赁业对这种挑战和要求的客观回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振兴我国租赁业主要应着眼于观念的转变,重新认识和定位融资租赁的功能.即在肯定原有融资与融物功能的基础上致力于挖掘和发挥其促销和服务的功能。为此,政府和企业应共同策应形咸合力。就政府而言.应加强政策导向,依据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来引导融资租赁的方向,将融资租赁业务集中到经济发展重点扶持的项目上,而不是引进奢侈品和国民经济发展并不需要的行业设备,从而使之服务于宏观调控的目标。就企业而言,特别是我国的一些机电产品,如纺织机械、水电、火电发电机组、机床等生产企业,其相应产品的性能、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尤其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均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产品的出口还面临着售后服务跟不上、不能得到国家的出口信贷等困难。因此,相关生产企业要借鉴西方大公司如美国通用电气、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做法,在企业内部设立租赁部,或设立附属于企业的租赁公司,充分利用租赁的促销作用直接向海外推销产品,将制造商与用户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以达到抢占和保持国际市场份额的目的。当然,除了这种制造厂商类的租赁公司之外,其他类型的专业租赁公司在继续优化和整合原有租赁业务的同时,在时机成熟时也要大胆地走出国门,拓展租赁业务:既要开展国际出口租赁业务,又要积极开展离岸租赁业务等。总之,只有政府和企业通力合作,在融物与融资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发挥融资租赁的促销与服务功能,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融瓷租赁业目前存在的各种困境,使之重获生机。

五、结束语

应该看到,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虽困难重重,但也潜藏着巨大的发展后劲。这不仅是因为它在我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租赁市场的渗透率还很低,更为重要的是其潜在的促销与服务功能还未充分开发。可喜的是,在总结了20多年的经验和教训后,业界及学术界对融资租赁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有了较以前更为深刻的认识:即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蓬勃发展的今天,积极应开发和利用融资租赁的促销、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使之成为带动租赁业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诚如国际著名租赁专家阿曼波面对新世纪世界租赁业的发展所预言的那样,“租赁将继续装备世界”。笔者也坚信只要我国政府和企业能在原有融资与融物的基础上重视融资租赁的促销、服务功能的发挥,先以大型制造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具有国际背景韵金融机构、跨国公司为主力的新兴租赁企业作为试点,然后在整个行业内加以推动,就必然能为我国融资租赁这一朝阳行业注入新的血液和生机,使之充满活力!因此.我们也有理由预言:在二十世纪,租赁将继续装备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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