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作融资租赁
㈠ 西方国家租赁机构的类型有哪些
西方国家租赁机构类型
现代租赁业的最初形态就是在设备促销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类似分期付款的融资服务的基础上产生的。一开始,租赁业务本身就具有销售和金融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租赁业务形式的不断创新,租赁业务的融资、促销、投资、资产管理等多种功能被开发出来,吸引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按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动机组建了类型不同的租赁公司。由于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租赁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同和管理制度的差异,各国租赁机构的类型和构成比例也不尽相同。从工业发达国家的现代租赁业发展实践来看,租赁公司的类型可分为四类:
金融机构类(金融资本)。美、日、英等国家的银行或其附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开展租赁业务或成立独资和控股的租赁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自己所拥有的资金,寻求一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新的资金投入方式。资金力量雄厚、融资成本低、有金融机构网络为依托、客户群体多是这类机构的优势,其竞争优势非常明显。金融机构通过开展租赁业务,一方面可以避免经济波动对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影响,使金融机构获得稳定的经营收入,获得高额高润,另一方面由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始终属于出租人,与其他信贷方式相比,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较小。所以融资租赁对金融机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厂商机构类(产业资本、商业资本)。主要是由厂家或商家为投资背景成立的租赁公司。投资目的是为了促销和从事产品的租赁经营服务。目前国外许多规模较大的生产厂商,如美国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美国通用电器集团(GE)等都拥有自己的租赁公司,并成为其国内租赁市场重要参与者。主要经营对象为母公司所生产的机器设备,促进产品销售,控制设备租赁流通的全过程,特别是二手设备的销售和租赁,通过融资租赁销售和租赁服务获得高额利润。现在这类租赁公司也应客户要求帮助客户获得其它各种设备的租赁,逐渐扩大了业务范围。由于拥有专业技术优势,可以为客户提供灵活的租赁方式和优质的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服务,这类租赁公司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一些规模较大的专业租赁公司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成为某种专业设备的资源配置和服务管理中心。
战略投资机构类(投资资本)。这类租赁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政府、保险、券商、投资银行等投资机构。投资目的是寻求一种新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方式。主要投向是飞机、船舶、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他们是大型项目中杠杆租赁的主要参与者,有长期资金来源是他们的优势,获得安全可靠的长期投资收益和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是他们的重要目的。
经纪机构类(知识资本、信息资本)。这类租赁公司与厂家、各类中介机构和客户都有广泛的联系,他们的优势是有效地建立了自己的资源系统、服务系统、交易系统并擅长进行市场调查、制定商业计划书、项目评估和设计各种营销和融资模式。为制造商、租赁商及承租人之间提供信息服务、安全服务、融资服务、法律服务等综合服务。他们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在出资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租赁交易,或是充当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中介,以其专业知识促成租赁交易。租赁经纪人既可以接受承租人的委托寻找低成本的出租人,也可为接受出租人的委托为其寻找潜在的承租人。租赁经纪公司的出现,活跃了租赁市场,提高了租赁交易的机会。
复合型机构类(混合资本)。这类租赁公司为上述机构类型中的不同股东组建而成,如金融机构和制造厂商或金融机构与经营商或经营商与制造厂商甚至是外国金融资本结合而成。复合型机构类兼有金融机构型租赁公司和厂商类租赁公司的优势,既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又有专业技术优势,提高了在租赁市场的竞争能力。
Amembal & Associattess是世界上设备租赁领域最负盛名的培训和咨询公司。该司总裁SUDHIR AMEMBAL先生在2000年世界租赁大会发言中,将租赁公司按独立出租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母公司/制造商附属的租赁公司、三类划分,并列举了在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租赁公司在市场主体中的份额。(见附表)
综上所述,租赁机构可以从租赁对象,也可以从资金来源和机构的性质等不同角度进行划分。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租赁公司由于投资人的不同投资动机和投资人本身具有的优势,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的商业流通和经纪机构;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业性的;可以是独立的机构也可以是附属机构;可以是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也可以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都做。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不过国际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第50页)一书中明确指出“与那些有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租赁公司叙作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然而在某些市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租赁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果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到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是如此了。租赁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租赁业的发展,而当租赁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很显然,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市场成熟程度不同和管理体制的差异,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的构成在不同的国家或同意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会有差异和变化。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都会不断创新,发挥资金的优势寻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㈡ 融资租赁影响较大的几种新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模式极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础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种新的运营模式,因此不断有创新型模式出现。不过,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在掌握英国税务租赁、德国税务租赁和日本税务租赁后,基本可以领会融资租赁的基本模式,总结其中的规律,理解或自主创新其它更复杂的模式。
(1)英国税务租赁模式:充分发挥避税功能
英国税务租赁(TaxLease)是利用英国税法中关于本国投资者投资大型设备可获减免税的规定来降低融资成本的一种结构化租赁。其过程如下:
英国法律规定,本土公司购买大型运输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账面价值的25%进行加速折旧,折旧额税前扣除。由一家英国本土公司A作为出租人出资购买大型运输工具,租赁给另一家英国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设备购置的最初几年,租金必然低于折旧。这样,出租人可以用此折旧费用抵消其部分赢利,减少交税。出租人可将该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还给承租人,因此后者的融资成本得到降低。
实际操作中,假设有外国投资者F拟投资飞机,并利用英国税务租赁获利。
第一步,该F公司先在免税港开曼注册SPC(壳公司)K。
第二步,F可以与A协商:用飞机由K与A叙作售后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货款,另外80%以飞机向银行抵押,并把向K收取租金的权利也转让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叙作一笔杠杆租赁。由于A投资飞机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因此A将飞机出租给K时,收取的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水平以转让一部分税收优惠给K。
第四步,K从A租得飞机后,以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将飞机出租给英国公司B。由于这一租金低于市场,B乐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从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间的差额为K所取得的利润。
第六步,最终,由于开曼为免税港,K可以将此利润以接近零成本转移给F。F获得租金差价做为利润;A获得低于市场水平租金。皆大欢喜,获得租金收益+留用税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国政府少收了税金。
(2)德国KG模式:充分发挥“集资”功能
KG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缩写,其含义为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德国的KG金融租赁市场份额自1999年开始持续增长,2004年其融资量超过72亿欧元。
德国从1969年开始实施KG船舶融资制度,是鼓励个人投资者向造船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1970年代,德国的KG模式建立,以筹集民间资本为更多项目融资。
KG模式有两种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单一项目公司/单船公司,项目结束时KG解散,类似于SPC(单一目的公司)。
KG公司为合伙公司,合伙人分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与我国的合伙公司定义类同。为募集足够的资金,发起人(一般为无限责任合伙人)设立法人投入少量资本然后向作为民间投资者的个人发行股本。大量个人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合伙人,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募足资金后以此为自有资金,同时向银行中请项目贷款购买船只,并将船只抵押给银行。然后将船交由经营公司代管,并租赁给运营商。政府允许KG公司加速折旧,因此开始几年个人投资者从KG公司分得净亏损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应缴税金,实现税务收益;以后年度每年接受分红作为他们投资的回报。
KG基金与KG公司类似,只是发起人改为券商,并且募集方式改为封闭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额佣金。
德国曾允许KG基金在五年内折旧新船的82%,并允许年度亏损不超过新船价格的125%。目前,税法仅允许每年折旧6.67%,只有头两年可以双倍折旧。KG基金还同时享受着欧洲吨们税的便利。
这种模式很好地吸纳了社会资金,并可将税收优惠供投资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经营,可以满足航运公司对租期、年份选择、甚至最终购买船舶的选择需求。
(3)日本的经营租赁模式:充分发挥杠杆融资功能
日本的税务租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杆租赁很流行,采用加速递减基础折旧法,产生了庞大的跨境交易市场;第二阶段是日本的经营租赁,由于1999年4月日本进行了税法改革,原先杠杆租赁模式的优点已经没有了,为此,日本投资者为了最大化的利用税务资源,将税收优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赁形式经营租赁;第三阶段是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1)日本的杠杆租赁
1988-1998年,日本有庞大的杠杆租赁跨跨境交易市场,被日本的航空业普遍采用。首先对杠杆租赁进行一个简单介绍。折旧/资本减让方面,出租者根据时间通过定期减免或抵消(“津贴”)的方式从营业收入中收回“购买”资产的成本。这里有二种方式:采用直线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数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资产;采用余额递减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资产剩余成本的恒定比例回收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出租者要求在应折旧年限的前几年扣除更多。税务收益方面,由于税务减让或者免除,在相应的会计年度或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了。具有长期经济寿命的资产最适合成为税务产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税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税务租赁消失,目前,对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业,应用税务租赁只能采用直线折旧法。这样日本税务租赁的优势没有了。
(2)日本的经营租赁
日本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地得到税务利益,采用双倍递减折旧法,将税务利益在投资者(出租者)和经营者(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日本式的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租赁合约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赁合约,租金不一定要达到租赁资产的90%以上,但购买选择权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市场价格基础上。出租者应该承担资产的残值风险。
(3)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主要参与者和基本情况如表5所示。
以下的说明设想一个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为飞机最终使用者)的层级租赁。这一基本租赁结构可以用于与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关的任何税收、法律或其他问题。
表5、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结构
参与者
基本情况
承租人
相关租赁产品(比如飞机)的经营者
出租人
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资者
一个或多个日本投资者,按照日本的投资法律安排投资(大约设备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资产而定)给出租者。
母体
一家日本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者的母公司,将保证或支持出租者给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义务的债权。
出资方
某个国际银行或者国际大财团通过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资设备成本的大约70-80%作为可追索的贷款。按照约定,贷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动汇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欧元标价。
残值担保提供者
让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认可的担保实体(在残值担保领域值得信赖)。
交易提供者
能够让出租者和出资方都认叫的实体。
基本交易结构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将从制造商(如新飞机)或由承租人(如售后回租)用购买价格(由独立的评价机构给出的公平飞机成本价格)购买飞机。出租人将同时把飞机租赁给承租人。
②日本投资者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20-30%的资金给出租人(以下简称“日本投资者”)。
③出资方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大约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贷款给出租人(以下简称“贷款”)。
④出租者与承租者签订一份租赁契约(比如说10~12年的租赁契约,称为“完全租赁契约”)。
⑤租赁契约包括在特定时间(比如说7~9年)特定地点的购买选择权(简称“FPPO”),固定的购买价格等于在FPPO时间预先商定的飞机公平市场价格。
⑥如果应用FPPO,由承租者付给出租者的FPPO价格将足够出租者支付筹资者所筹资金的未偿付余额以及日本投资者所出的资金。使用FPPO并用其价格,出租者将把飞机租赁的部分利益与承租者分享,来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没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赁条款结束后,租赁条款仍将起作用(比如说一个更长的二年)。在剩余的二年内可支付的租金将完全支付租金以至于在租赁协议的最后只有日本投资者有未支付余额。在协议的最后承租者将没有购买选择权。
设想这样一个情形,在租赁协议的最后,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偿还,出资者没有承担任何残值风险,因此,此项交易能被认为完全支付金融租赁(出资方只承担承租方信用风险)。所以,期初的借款应该以标准的保障借款余额来定价。
⑧如果出租者能够从由残值保证提供者所提供的残值保证中得到利益,将缓和任何具有下降趋势的风险敞口以防飞机的价值低于日本投资者未偿付的投资余额。
残值保证将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协议到期日)使用,并被设定在日本投资者和日本税务顾问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于他们进行租赁业务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无论何种原因在早期终止FPPO协议,残值保证将消失。残值保证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资品,日本投资者将一直承担最高资产价值风险。
⑨出租母体将在租赁协议下保证/支持出租者对承租者的义务。
(10)如果租赁协议因为某种原因(如承租者违约)而终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终止总数将被设置在足以偿还全部贷款的水平,并根据提前终止的原因,日本投资者也足以支付。
2、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
第一,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第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统一。
这种业务方式一般在国际间进行。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己被广泛采用。在实务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资租赁交易一样,也是由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这两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构成的。也就是说,先是由融资性租赁么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是“固定资产”,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为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该买卖合同中,该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责任是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在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向承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
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残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由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从法律上讲,认定某项交易是以回租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的依据,不仅是上面说的契约性文件,而且还包括对该项交易的公证和在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善后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据生效的契约性文件认定某项交易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况下,他们还要根据承租人对该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据是否办理了公证的程序,来把回租交易同变相拆借区别开来。
就会计处理而言,在进行回租之前,某实物财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其司定资产的一部分。在进行回租之后,该实物财产从其固定资产中扣除,其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取得了出售价款,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增加,该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资产的减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资租赁项下的租入资产,列为“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管理。该资产的价值构成该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分,可依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特别规定提取折旧。与之对应的,是在该企业的负债栏内,增加一笔应付租金.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则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该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调整的同时,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调整。规范的委托租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动。
这里面丝毫没有借贷的概念,当然更谈不上“变相”与否。把委托租赁视为变相拆借,是不适当的。之所以出现了委托租赁这一用语,仅仅是为了说明,在此类业务中出租人所运用的资金的来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除了上述区别外,两者的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类似的。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简单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
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关于这种租赁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论界是有分歧的。中国金融协会融资租赁分会副会长裘企阳认为,共享式结构化租赁的租金既然是随机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极而言之,在承租人经营失败时,甚至可能无。在这样的条件下,该项交易还能将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视为是向承租人实质性地转移的吗?当然不能。既然不能,这种交易还能视为是融资租赁交易吗?显然也不能。
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第243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法律特意赋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权利,旨在为灵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间。这可参考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解释“但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领域,除保留传统的国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来愈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和当事人的需要。最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务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时,共享式结构化租赁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中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比如其租赁期再设备使用寿命的75%以上。的确,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既有租赁的性质又有投资的性质,不过,根据相应法规标准判别,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应该属于融资租赁。
还有另一种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己经将传统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务的生命。
㈢ 东财《金融企业会计X》
一、单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 V 1. 同城清算一般通过( )票据交换所来进行。 A. 工商银行 B. 人民银行 C. 商业银行 D. 股份制银行 满分:4 分 2. 当进行贸易收支结算时,主要采取的汇兑方式是( )。 A. 电汇 B. 信汇 C. 票汇 D. 结汇 满分:4 分 3. 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却作为资产核算,其依据的会计原则是() A. 谨慎性原则 B. 重要性原则 C. 真实性原则 D.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满分:4 分 5. ( )应按投资者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A. 实收资本 B. 资本公积 C. 留存收益 D. 盈余公积 满分:4 分 6. 下列科目中,不属于金融企业负债科目的是() A.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B. 单位活期存款 C. 活期储蓄存款 D. 定期储蓄存款 满分:4 分 7. 人民银行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属于( )的业务范围。 A. 大额支付系统 B. 小额支付系统 C. 全额支付系统 D. 电子支付系统 满分:4 分 8. 金融企业总行或总部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属于( )。 A. 备付金存款账户 B. 法定准备金存款账户 C. 支付准备金存款账户 D. 备付金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合一账户 满分:4 分 9. 在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下列业务中,报收清算行应贷记“上存系统内款项”科目的是( )。 A. 收到划来托收成付款 B. 收到划来电汇款 C. 收到划回银行汇票款 D. 代理付款行划出银行汇票款 满分:4 分 10.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元人民币。 A. 1 B. 10 C. 5 D. 50 满分:4 分 11. 下列税、费计算后,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账的是( )。 A. 营业税 B. 城市维护建设费 C. 教育费附加 D. 所得税 满分:4 分 12. 采用“资金汇划清算”逐笔清算联行资金存欠办法的,清算行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 应付他行资金时,贷记“上存系统内款项” B. 应付他行资金时,借记“上存系统内款项” C. 应收他行资金时,贷记“上存系统内款项” D. 应收他行资金时,贷记“系统内款项存放” 满分:4 分 13. 集中监督、分散逐笔对账的联行往来,在年度终了未达账全部核对完毕只有( )科目有余额。 A. 联行往账和联行来账 B. 联行来账和已核对联行来账 C. 联行往账和已核对联行来账 D. 联行往账和未核销报单款项 满分:4 分 14. 下列不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有( )。 A. 手续费收入 B. 汇兑收益 C.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D. 租赁业务收入 满分:4 分 15. “外汇买卖”科目的性质是( )。 A. 资产类 B. 负债类 C. 资产负债共同类 D. 损益类满分:4 分二、多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V 1. 下列属于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的() A.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B. 无条件支付承诺 C. 收款人名称 D. 出票日期 E. 出票人签章 满分:4 分 2. 关于直接往来分散逐笔对账联行往来,收报行收到行号属于本行,附件为他行的错误报单,其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 记入本行的联行来账 B. 填发与原报单同向报单转划附件 C. 账务处理以“联行来账”与“联行往账”对转 D. 填发与原报单反响报单转划附件 E. 账务处理以“联行来账”与“联行来账”对转 满分:4 分 3. 下列属于大同城清算系统的是( )。 A. 珠江三角洲 B. 京津塘地区 C. 东北老工业区 D. 长江三角洲 E. 渤海湾 满分:4 分 4. 关于直接往来分散逐笔对账联行往来中的“联行来账”科目核算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联行来账科目借方户的余额为已核对的贷方报单金额 B. 联行来账科目借方户的余额为已核对的借方报单金额 C. 联行来账科目借方户的余额为未核对的贷方报单金额 D. 联行来账科目借方户的余额为未核对的借方报单金额 E. 联行来账科目贷方户的余额为未核对的贷方报单金额 满分:4 分 5. 记账外汇所使用的记账货币,可以是( ),有谢定国政府在贸易清算协定中加以规定。 A. 纸币 B. 本国货币 C. 第三国的货币 D. 贸易外汇 E. 对方国货币 满分:4 分 6. 下列会计原则属于在确认费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 A. 谨慎原则 B. 权责发生制原则 C. 配比原则 D.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E. 历史成本原则 满分:4 分 7. 下列属于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是( )。 A. 咨询业务收入 B. 罚没利得 C. 出租无形资产 D. 政府补助利得 E. 债务重组利得 满分:4 分 8. ( )可以按规定用于转增实收资本。 A. 资本公积金 B. 法定盈余公积金 C. 法定公益金 D. 未分配利润 E. 一般准备 满分:4 分 9. 下列属于岗位制约机制的是() A. 双人经办制度 B. 岗位授权制度 C. 印押(压)证三分管制度 D. 岗位分离制度 E. 岗位轮换制度 满分:4 分 10.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 )。 A.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 B. 托收项下的进口押汇 C. 叙作进口押汇 D. 收回押汇垫款 E. 代理项下的进口押汇满分: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