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以地融资
❶ 融资的方式有哪几种
融资的第一种方式是债务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委托贷款,第二种方式是权利融资,包括私募和公募两种。私募(简写PE)倾向于在不久的将来能带来的收益、有潜力的公司,公募就是上市。
第一个要素是要有足够的发展空间、给人足够的想象力。如Google
,因为要用互联网,就要用搜索,于是就有了Google。
第二个要素是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个要素是要有良好的管理团队。
第四个要素是最好在国外有成功的样本作参考。
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富裕的中产阶段和年轻的白领越来越多,他们有了更多的闲钱就用来旅游,而旅游不可能住很高档的五星酒店,于是经济型酒店应运而生,经济型酒店上市就可以募集到很多资金。
融资让人感到为难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没有真正的造就信誉资金环境,第二个原因是没有真正找到融资的通道。
政府的融资一般是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指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而采取的专门活动,跟一般融资的区别在于项目的发起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并不重要。借款人以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及项目本身的收益作为还款资金来源。项目融资的主要优点是把贷款的风险与还款人分离开来。
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是有限追索、或者无限追索的信责贷款。有限追索是指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除要求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来源外,当项目贷款不能完成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益作为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各个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对项目所负责任仅以他们各自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裎
❷ 我手里有一块地可以融资吗
首先要看是什么地方的土地,这块土地是什么性质用地,当地有没有相关政策导向,假设有金融机构可以谈的话,需要提交详细想法,建设经营规划,年收益预测,偿还计划。等等,在此基础上最好有相关基础建设,或者部分启动资金,要记住,银行永远是锦上添花,来分享你的成功。
舆论导向是你的经营(技术)先进性,未来收益预测等
❸ 什么是融资用地
一、土地融资,是金融行业中的经营模式之一,其实质是将土地作为信用抵押,以获取资金维持经营的一种模式,其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金融模式。
二、融资用地不等于卖地。
土地融资起源于199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赋予了我国地方政府出让土地的权力,使地方政府可将土地出让以获得土地出让金、土地税费等收入,并将其作为地方财源的政策支持。
在地方财政收入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化快速发展需求、土地管理新政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融资则顺运而生。
(3)规以地融资扩展阅读
内部融资方式包括:
(1)企业自有资金:包括企业设立时各出资方投入的资金,经营一段时间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由接受捐赠、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股本溢价等形成)等资本由企业自有支配、长期持有。
自有资金是企业经营的基础和保证,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有严格要求。开发商一般不太愿意动用过多的企业的自有资金,只有当项目的赢利性可观、确定性较大时,才有可能适度投入企业的自有资金。
(2)预收账款:是指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预先收取购房者的定金,以及委托开发单位开发建设项目,按双方合同规定预收委托单位的开发建设资金。对开发商而言,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前筹集到必需的开发资金。其中预购房款主要指购房者的个人按揭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的重要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地产融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投融资规划
❹ 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到政府的融资公司是否征收契税
抄《契税暂行条例细袭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征收契税,主要考虑: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一种方式。第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是以取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转移,这一点与买卖具有共同的性质,因此规定视同买卖行为征收契税。
❺ 请问土地(挂牌、拍卖、招标)、土地招商、土地融资三者有什么区别吗谢谢
土地(挂牌、拍卖、招标)、土地招商、土地融资的区别如下:
1、土地(挂牌、拍卖、招标):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2、土地招商:
土地招商是指招商人提供土地,投资人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变更性质和用途费用。
3、土地融资:
土地抵押融资,准确的说应该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即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5)规以地融资扩展阅读:
土地金融:土地金融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在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过程中的国防费、警察费、贷款、存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土地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种中间业务等信用活动。
挂牌主持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❻ 怎样才能做到依法、依规地进行投融资和理财等财务活动
中小企业要切实从观念上和方法上抛弃理财中的误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和改进消除理财误区:
(1)加强对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管理人员理财知识的更新,重视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 尽管我国改革开放很久了,财务知识也进行了不断地更新,但是财务职业似乎只是一门手艺;企业和财务人员又不注重后续教育,造成财务人员学习不够,知识更新不够,整体素质较差,头脑中还是计划经济的那种多要钱、多筹资金,忽视资金管理的观念,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理财的要求。 而且对我国企业现有的财务管理观念和方法也产生巨大挑战,理财中的误区逐步显露出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立于不败,必须掌握和运用科学的理财方法,进而降低企业的成本。
(2)“最佳现金持有量”是指即满足企业资金流动所需又不影响企业发展速度的现金持有量。 从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匹配管理看,是不可能完全实现数量和时间上的匹配,而达到理想状态。 现实中在某一时点上,现金流入与流出的结果会表现为两种状态:一是入大于出,产生现金盈余;二是出大于入,产生现金短缺。显然,产生现金短缺会导致支付风险,因此企业必须持有一定的现金。 而现金盈余则会导致机会成本的增加,或者丧失资金的时间价值。但无论企业以多快的速度将盈余投入使用,总会有时差,因此正常情况下任何企业都会形成一定量的现金库存。 对于企业会有一定的“剩余”资金,作为企业负责人,要很好地利用这笔资金,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稳定投资”规划。做一些民间投资或民间房产抵押贷款等高收益的投资。获取15%的年利息,来保证你的净货币的保值的目的。民间投资要谨慎,但的确是升值比较快的办法,也是抗击通货膨胀的一个很有效的办法。
(3)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尤其是融资困难已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了信贷管理,上收信贷审批权限。股份制改造强化了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和内部核算,导致减缓了信贷投放,使资金不能及时得到运用,给中小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却刺激了民间金融的形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形成一套完善的合法的流程。民间金融主要用于民间投资,民间金融是民间投资的主要资本流入渠道,从而要求民间金融的高效率。虽然民间金融及时有效的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但仍需谨慎操作。
(4)财务管理人员在理财中,要根据本企业生产规模、行业性质、经营特点及管理水平,及时、准确分析各种资本成本。 在充分考虑财务杠杆作用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权益性资本和债权性资本额度,力争达到或接近最佳资本结构,以使资本成本最低,效益最大。切不可顾此失彼,片面地扩大权益性资本或债权性资本。 特别是在进行项目投资上,要充分考虑其未来成本、机会成本等相关成本,进行科学、准确、真实的论证。切不可为争项目,高估利润,高估项目现金净流量。
(5)企业在搞好销售预测、生产预测的基础上,要综合平衡,制定出企业各级各部门都可接受的、行之有效的最佳财务预测。 财务部门应根据财务预测的数据,进行有计划的筹集和使用资金。这样有利于财务部门发挥其在筹集资金上的主动性、计划性,克服财务人员为了防止工作被动,追求增大资金量和大量存放现金资产的弊端。同时可以避免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盲目性,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要记住,使用任何资金都是要付出代价的。
❼ 企业如何通过土地融资
近年来,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融资条件的信贷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这一融资形式不仅为企业、个人提供了急需的发展资金,也提高了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对促进房地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2009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 84个城市土地抵押面积 21.7万公顷,抵押贷款 2.59万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过度扩张使银行在共享房地产业利润的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土地抵押贷款的两大风险
从国内外各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成果来看,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一般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因土地评估、抵押、贷款和登记等业务流程的不规范导致的风险,如违规办理抵押登记、违规放贷、骗贷、虚高评估土地价值等;外部风险主要因为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风险,如宏观经济波动导致土地市场萎靡、土地贬值等。笔者认为,外部风险属于宏观风险,存在综合性及不确定性,如粮食安全、地震自然灾害等公共危机都可以导致风险产生,而且此类风险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调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内部风险为主。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有关资料显示,担保信贷作为最常见的一种担保贷款形式,在我国信贷总量中占80%以上。土地抵押贷款风险主要存在于土地抵押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两个主要主体:土地登记机构和银行,对应地,笔者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风险一:土地登记机构违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不能抵押的各类土地,如农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或违规依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分割登记并抵押的。
三是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如土地权利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当事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共有土地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等。
四是土地权利存在查封、预查封的或存在土地违法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抵押的。
五是为了土地抵押融资需要,一宗土地办理多个土地权利证书,导致重复发证的。如储备用地,可能存在储备范围内原土地权利尚未注销,就办理了储备用地登记发证并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规定,依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擅自改变土地抵押顺位的。
风险二:银行违规放贷的风险
第一,银行擅自扩大放贷比例。如有关政策规
定储备用地抵押贷款率为70%、首套房屋个贷30%等,而银行则扩大比例放贷。
第二,银行违背产业政策放贷。如对落后、淘汰产业,“三高一资”(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业放贷。
第三,银行虚高土地价值放贷。(土地价值无论是依评估机构评估或借贷双方当事人认定均需银行认可确定)。
第四,银行不审慎地延长贷款周期放贷,导致贷款周期结构不合理,比如中长期贷款过多。
第五,银行降低贷款利率放贷。如一些城市储备用地抵押贷款利率较同期市场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银行违背房地产调控政策放贷。
第七,银行超出土地权利使用期限放贷。
第八,银行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放贷。
第九,非金融机构违规放贷。
第十,其他情形。如贷前、贷中和贷后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等。
除上述风险外,同一宗土地重复放贷的,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受偿,风险较大;土地或房屋单一抵押,因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可能房屋抵押后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凭土地权利证书再次抵押,造成重复抵押风险;依据地方政府或人大担保函等无效文件放贷的情形,也是产生土地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需高度关注的两大风险域。目前,从实践来看,储备土地抵押和农村集体土地抵押风险值
得高度关注。
风险域一:储备土地抵押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84个重点城市储备土地抵押3547亿元,占84个城市土地抵押金额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贷款中有1/5流向储备土地抵押,储备土地抵押贷款
超过工业用地抵押贷款。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形式,储备土地抵押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一是在储备用地办理土地登记和抵押登记过程中,登记操作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有关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目前,针对储备土地登记及抵押登记办理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实践中,地方将储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写,这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关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类中根本没有“储备用地”一类,一旦进入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极有可能因土地登记不规范败诉。
二是在政府储备土地中很多“绿地”、“道路”等代征地一并打包由储备机构收储,在储备土地抵押贷款过程中,这些代征地并没有剥离出来,而是一并抵押。但这些代征地将来都是公益性事业用地,不可能通过招拍挂供出,也不会有土地出让收益,因此将这些土地一并抵押贷款明显存在风险。
三是目前储备机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储备用地抵押,还款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益,存在较大外部风险。储备用地抵押不仅涉及面积大,而且贷款金额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计实现储备土地投资1165亿,涉及地面积约1.8万公顷。在此规模下,一旦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需求下降、价格下跌,储备土地无法供出,土地出让收益无法保障,储备机构将无法按时还款,资金链条断裂,金融风险凸显。
四是各类商业银行对储备用地抵押放贷意愿强烈,有可能降低贷款门槛放贷,导致金融风险。储备用地是最稳定保值的担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后盾,且规模大,放贷收益较高,各类商业银行都愿意放贷,甚至降低门槛放贷,出现了违规低息、超规模放贷等现象,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风险域二:集体土地抵押
对于集体土地抵押问题,《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不能作为抵押,但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须连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筑一起抵押。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以后,金融机构纷纷在农村开展了集体土地的抵押融资试点和尝试,尤其是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为主要内容的尝试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一旦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集体土地却无法实现处置,其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成为不良资产,无疑是巨大的金融风险。
防范风险,确保土地“借=贷”
土地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违规放贷风险(包括中介机构违规评估土地价值风险);二是土地登记机构违规登记风险。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出于制度约束和职业道德,上述风险单一出现的机会较小。但是,除法律法规外,上述两个部门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门局限性等,一旦一方违规,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没有职责遵守他方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土地抵押登记贷款便会产生,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防范风险的主要办法应是加强涉及土地抵押贷款各方主体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
积极推进相关信息的对接与共享,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资本化的方式、节奏和规模呈现多样、快速和扩大的趋势,土地与信贷、证券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建议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和证监会加强沟通合作,将包括土地抵押监测数据在内的土地登记基本信息、上市房地产企业资金和用地情况、房地产企业信贷和用地情况等数据对接共享,实现以土地为基础的土地资本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化解政府融资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土地登记部门加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服务,银行加强贷前、贷中和贷后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全过程监管,实现土地登记资料、放贷政策信息对接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