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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资金池

发布时间: 2021-03-17 09:12:19

1. 银证信合作模式为什么要通过信托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贷款反映的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理财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贷款,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贷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权”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贷款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贷款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2. p2p理财的钱拿不出来怎么办

p2p理财的钱拿不出来,建议立即报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需持有详细证据证明后与公安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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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融资金池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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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14年新发案件主要集中在朝阳区和西城区,其中朝阳区58件,占比65%;西城区8件,占比9%。如朝阳区华融普银案涉案金额58亿元,西城区中金嘉钰案涉案金额39亿元。

从案件类型看,当前金融类案件增多,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P2P网贷类、投资理财类案件呈爆发态势。而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等高技术,采取智能化、网络化手段作案成为新趋势。

3. 深圳市华融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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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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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凤凰金融平台,可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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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融金融网贷可信吗

现金贷遭遇清理整顿后,具有场景优势的消费金融被广泛看好。十多天前,监管层对消费金融的放贷业务做出了要求。处于成长时期的消费金融存在诸多乱象,对行业进行规范显得十分必要。

近期,央广网记者就接到了多名租客爆料。租客通过房屋中介机构租房,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网贷,原本待交纳的房租变成了消费贷款。央广网记者在调查后发现,华融消费金融作为分期平台——分付君的“资金提供方”,将租客的“贷款”录入了央行征信。此外,该笔贷款也并未直接发放给租客个人,而是“受托支付”给了并未在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中介机构。

“被网贷”租客是否知情?分期平台与房屋中介说法冲突

今年4月,租客孙先生通过梦想大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熊公寓”)租下了一间卧室。在选择交租方式时,梦想大熊给出了“押一付三”和“押一付一”两套方案。选择后者,则房租的交纳要在“分付君”APP上进行。孙先生表示,当时他被告知分付君只是房租支付软件,并未说明其涉及贷款,因此他选择了通过分付君“押一付一”交租(实为还贷)。与孙先生有相同遭遇的租客均向记者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网贷了。

对此,央广网记者采访了分付君方面,其业务负责人苏峰在回复时称: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记者向苏峰再三确认是否有告知租客“贷款”和“录入征信”的事实,苏峰表示均有告知。

然而,在央广网记者对房屋中介方进行采访时,却得到了不一样的回答。在问到是否告知租客贷款事实时,房屋中介方的杨姓负责人表示,“贷款后期有说。”在问到是否告知租客贷款会录入央行征信时,杨姓负责人则表示:“如果分付君当时就说是上央行征信,我们不会跟他们合作。” 该负责人补充说,在得知租客被上了征信后,他们停止了与分付君的合作。

此外,苏峰表示对租客办理贷款分期进行了语音和文字方面的核实,并签署了电子协议。对此,租客也作出了相反的陈述。对于语音核实,租客孙先生表示语音并未提及贷款,只是询问“押一付一”等问题;对于文字核实,孙先生表示,只签署了一份纸质版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该合同中也只字未提“贷款”事项;至于电子协议,孙先生表示,当时只是使用了分付君的“扫码购”功能,对大熊公寓所提供房源的二维码进行了实名扫码,便被办理了贷款。另外几名租客向央广网记者表示,至今未在分付君的APP上找到所谓的电子协议。

据此前媒体报道,分付君有普通客户端和业务端两种,房屋中介下载业务端,将租客的基本信息填好,并标注借贷金额、每期还款金额,随即生成一个二维码。租客下载客户端,扫描中介的二维码,补充个人信息,就等于签了借贷合同。

而早在今年10月,就有多名大熊公寓的租客向北京市通州工商分局投诉,表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贷款,而且并未接到消费贷或网贷公司的电话核实。其中租客范先生便是通过分付君“被贷款”了,在贷款录入征信后,其购车受到影响。北京市通州工商分局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后,对大熊公寓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

未备案房屋中介成了资金“受托方” 易形成资金池隐患大

租客表示,之所以不知情,另外一个原因是他们自始至终未收到所谓的贷款。据苏峰介绍,这笔贷款实际上由华融消费金融发放给了大熊公寓,目的在于防止租客将贷款挪用。大熊公寓杨姓负责人表示,他们一次性拿到了11个月的贷款(1年的合同减去租客已交纳的1个月房租),然后再拿着贷款给房东交付房租。对于这种模式,苏峰称之为“受托支付”。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指出,所谓的“受托支付”必须是在租客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租客连贷款都不清楚,“受托支付”无从谈起。施永宝也表示,涉及到三方的合同关系,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没有获得其中一方(租客)的认可下,是无法转移的。

而央广网记者在查询了北京地区住建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后发现,梦想大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甚至未在住建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且在今年4月14日被列入了工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对此,杨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大熊公寓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房屋中介机构。然而,在租客提供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甲方)却写的是“梦想大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作为连经营资质都并不完备的“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开展了房屋租赁业务,甚至还在租赁关系的基础上做了加法,成为了贷款的“受托支付”方,这其中是否存在风险呢?

公开资料显示,华融消费金融是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位于安徽合肥,其控股股东为“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5%)。其合作方——分付君则无任何金融资质,按照苏峰的说法,分付君只是做了业务的对接,华融消费金融并不是单纯的资金提供方。杨姓负责人则表示大熊公寓并未与华融消费金融有过交涉,“我们跟分付君签订的合同,是分付君打给我们的钱。”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永宝指出,华融消费金融作为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有告知义务、事前审查义务,并且要有完善的文书签署和完善征信资料的留存。“租客仅仅是在APP上确认,这种确认是否能够达到金融机构文书签署的信息备案,也是存疑的。” 施永宝说,借贷资金审查按照正常程序来讲,金融机构需核实借款方的主体信息、偿付能力、资金用途等信息。

“华融消费金融作为持牌机构,应当直接受理客户的申请,严格把关,而不能把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出去,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分付君只能做类似流量导入的工作。”董希淼指出,未经租客同意为其虚假办理信贷业务是非常严重的违法,租客可以找公安机关报案。

12月中旬,银监会非银部对各银监局消费金融公司对口监管处转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函件。监管层要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而在具体流程方面,监管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在现金贷在遭遇清理整顿后,具有场景优势的消费金融被广泛看好。处于成长时期的消费金融同样存在诸多乱象,对行业进行规范显得十分必要。

后续进展:

租客退租,首先是租客与房屋中介协商,由房屋中介将剩余的贷款退还给分付君,再由分付君和华融消费金融协商,“结清”央行征信中的未还款记录。杨姓负责人告诉央广网记者,征信的消除一般需要45天,现在正在协商提前。在等待了半个月后,孙先生的分付君完成了解绑,期间由于担心逾期影响征信,孙先生在退租后依旧交了一个月的房租,但是央行征信系统中的未还款记录依旧未被“消除”。

一周以前,央广网记者联系上了华融消费金融,就华融消费金融是否有对贷款的用途和用户的信息进行审核进行了提问。截止发稿,华融消费金融并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6. 请问什么证券池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争取年内在国内发行一种全新金融品种———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证券化是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工具之一,目前国内还处于探索阶段。它是指发起人把若干笔资产进行捆绑组合,构造一个资产池,然后将资产池出售给一家专门从事该项目基础资产的购买,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目标机构(SPV),SPV以购买到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委托发起人处置资产,资产处置形成的现金回流用于向证券购买者支付证券本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程序包括构造资产池、设立特殊目标机构、出售资产、信用评级、证券发行和支付证券本息。

运用资产证券化处置资产,是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中的重要一项。华融4077亿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资产通过捆绑、组合、信用提升等手段,有望达到资产证券化的要求。他表示,资产支持证券一旦发行成功,不但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快资产处置提供新的模式,也将为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虽然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一些不良资产,但是其证券是一种信用等级很高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完全放心。

韩国资产管理公社将协助华融选择若干笔资产构造资产池,并对证券结构设计、信用评级、证券发行等一系列工作提供顾问服务。这家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以来,多次成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7. 银信合作新规有什么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影响有哪些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产品、募集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投资地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地和逗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地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逗和其他股权地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逗银信合作业务地界定为逗商业银行将客户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地,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委托、信托、债券、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反映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逗投资地、逗买入返售资产地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逗和其他股权地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8. 华信董事长为何挥拳殴打总经理这其中有什么隐情

中国经营报,1月6日17时左右,华信信托董事长董永成打伤其公司总经理王瑾。事情发生在公司大连办公区电梯里,董永成用锤子打伤了王瑾,致使其头部和鼻子出血。

事发后,王瑾被送往华信信托公司附近的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治。经医生诊治,王瑾全身有14处伤,被诊断为轻伤一级。1月7日,王瑾进行了颅骨修复手术。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相关人士处得知,1月6日确实收治了一名名叫“王瑾”、工作单位为华信信托、年纪在50岁左右的女性伤者。

知情人士还表示:“最近听说董永成精神状态出问题,当时以为他压力太大导致失眠。”

目前,董永成已被刑事拘留。

有业内人士猜测,发生冲突的原因可能是公司内部对不良处置存在分歧,甚至可能是想掩盖一些问题;也有可能是王瑾向监管部门坦白了操作上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两人为校友,公司离职人士:简直不可思议

据券商中国,接近华信信托人士透露,董事长打人事实属实,总经理被送往医院治疗,多处受伤,目前警方已经介入,但未发布相应公告。

“王瑾温文儒雅,待人较为和善,她与董事长董永成都是东北财经大学毕业的,在华信信托工作,从财务开始做起。”一位熟悉王瑾的原华信信托人士对记者表示。

华信信托2019年报显示,王瑾现年54岁,曾任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理财中心/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华信信托常务副总裁,2020年1月升任总经理。

董永成比王瑾大了整整10岁,现年已经64岁,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技改处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信汇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华信信托董事长。

“简直不可思议,以前还可以,不知道现在为啥会变成这样。”一位此前在华信信托任职人士听闻此事后惊讶不已。

据知情人士透露,华信信托由于董永成持股比例较高,内部企业文化比较偏家族企业文化,董事长颇具权威,董永成的儿子——现年36岁的董福航也担任华信信托副总裁一职。

消息一出,立马在全网引发热议,有网友评论称,“现在企业家都这么虎的吗?不是下毒就是锤子爆头。”

还有网友评论称,高端商战都是小说才会有的,现实商战多么朴实无华···

陷入兑付危机也让华信信托新发产品受到了影响,2020年4月以来,除了“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产品外,华信信托再未有新产品公开发行。之前有媒体拨打华信信托客户服务热线求证时,客服回复称:“公司目前在做产品结构升级调整,暂时不发新的理财产品。

从已公布的年报数据显示,在2015年~2019年五年期间,华信信托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7.48亿元、23.11亿元、14.02亿元、11.46亿元、5.73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9.70亿元、16.06亿元、10亿元、8.07亿元、-1.52亿元。营收和净利呈现逐年下跌的态势,在2019年净利润排名位列倒数第三,净利润仅高于华融信托-4.12亿和安信信托的-39.7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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