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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融资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3-20 20:23:04

① 现在国家出台了什么政策和税费和房地产开发商有关的~~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月27日,住建部发。 《通知》指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视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通知》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将收回。 【分析】扩大供给范围和严查骗购行为将导致自住需求的可选择范围增加,从而分流商品房的客群,对主流开发商来说无疑是一个“利空消息”。 证监会收紧房企融资 申请先交国土部审核 4月23日,证监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与国土资源部建立了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 国土部主要负责对证监会送审企业的购地、用地合规性予以审核。证监会将对两类企业( 一是募集资金的投向是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二是募集资金虽不投向房地产项目,但包含单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内容,且原有业务又包括房地产经营的企业 )的股权融资征求国土部意见 ,以防止其将募集资金间接用于房地产项目。 【分析】此举直指大型上市房企资金链,未来3-6个月,以降价促销方式获取现金流将成为开发商 的无奈选择。 住宅房产税拟从第三套征收 最快“五一”后出台 从商用物业扩大至住宅物业的房产税最快有望在‘五一’后出台,而根据初步征收方案,房产税将从包括自住在内的第三套房开征,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按0.5%征收,每套按一定比例递增。这也意味着,继推出主打信贷牌的“新国十条”后,国家调控楼市的最重磅政策也不日将问世。 【分析】一旦房产税开征,炒房者手中空置房源越多,房主所付出的成本就越大,将会迫使一些人将这些房源投放到房产交易市场中去,进而增加二手房的供应量,冲击商品房市场。

② 二手房东 如何通过目前的租赁房 进行融资

二手房东寻找该类房源的具体方式,共分为三种方式:
1、网络渠道:找房网,58,赶集,当地版论坛等网权络寻找(优势是信息量大,成本低;劣势是虚假房源多,良莠不齐);
2、中介机构:当地品牌中介机构或直接委托一家全国连锁的正规品牌中介机构办理(优势是房源真实有效,随时看房,还免费;劣势是需要花钱);
3、个人人脉资源:自己去找,或者熟人介绍(优势是对房源绝对了解,劣势是砍价难)。

③ 购买二手房作为第一套房,可享受什么购房政策

济南:建房买房卖房房贷落户有新政 由市建委、财政、国土、规划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今天发布。该《意见》适用于市内6区,即日起实施。 开发商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经适房有优惠
《意见》指出,要采取集中建设、棚户区改造、配建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优化规划选址和配套建设,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和资金。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逐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全力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求。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做到应保尽保。
调整契税税率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为20%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出台扩大住房消费需求的相关政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5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还款年龄男性由60周岁延长至65周岁,女性由55周岁延长至60周岁。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凡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济南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在我市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协调银行为申请职工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简化贷款程序,取消原贷款必须开具收入资信证明的规定。放宽支取政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可持允许购买经济适用房证明和购房首付款凭证支取1次住房公积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可持棚户区拆迁安置协议在安置房差价款范围内支取1次住房公积金。根据房地产开发商资质及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其贷款保证金一般可由贷款总额的10%调减至5%。
暂免征收房产登记费活跃住房二级市场
2009年底前,对个人第一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商品住房和存量房免收房屋登记费。
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本家庭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对出售自有住房,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相应退还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协调处理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产权办理中的各类遗留问题,鼓励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上市流通,增加二手住房房源,提高房产交易市场活跃程度。
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及商品住房的总量规模和供应结构。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套型结构政策,对今明两年开工的新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房屋套型结构。
鼓励房地产企业探索多种融资方式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有效的房地产信贷投入;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发行企业债券等业务,推动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上市融资,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全面推行房地产企业外部资信评级,并纳入银行审贷流程。对信用档案完善、资信等级较好的企业,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合理引导房地产企业利用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融资,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调整房地产开发涉及的
税费管理办法
对房地产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2009年底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缴纳,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总额的50%,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个月时缴纳余款的一半,12个月时缴纳剩余的全部款项。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收取。建设前期涉及的经营收费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放宽现行购房落户政策
有合法职业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济落户: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新建成套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含办理抵押贷款房);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二手房、取得房产证2年以上(含办理抵押贷款房);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县(市)居住3年以上,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二手商品房须取得房产证2年以上,含办理抵押贷款房)并实际居住。每套商品住宅房5年内只能享受1次购房落户政策。

④ 什么是长租房政策

“长租公寓”,又名“白领公寓”,“单身合租公寓”,是房地产市场一个新兴的行业,将业主房屋租赁过来,进行装修改造,配齐家具家电,以单间的形式出租给需要人士。
国内长租公寓主要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类。集中式主要以传统的商业地产运作模式,利用自持土地开发或楼宇整租改造方式进行运营;分散式主要从租赁中介业务延展而来,依靠整合户主房源进行重新装修管理,类似“二房东”。
现在“长租公寓”这个概念已经慢慢为大家接受。在传统租赁市场上,租客的租赁时间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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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公寓政策
为了鼓励和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自2015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从各层面鼓励推进租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1、国家长租公寓政策
2015.01.06|《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2015.01.20|《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明确了租房提取条件和额度规范,简化租房提取要件,提高审核效率,规定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2015.10.29|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2015.11.22|《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积极发展绿色饭店、主题饭店、客栈民宿、短租公寓、长租公寓、有机餐饮、快餐团餐、特色餐饮、农家乐等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细分业态。大力推进住宿餐饮业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高住宿餐饮服务的文化品味和绿色安全保障水平。
2016.02.02|《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通过实施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
2016.03.05|《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
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2016.06.03|《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2016.12.20|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要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加快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发展。
2016.12.21|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和抑制房地产泡沫,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民生工程。要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分类调控,地方为主,金融、财税、土地、市场监管等多策并举,形成长远的制度安排,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2017.04.01|《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按年缴纳土地收益。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资源。
2017.07.18|《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创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
2017.08.21|《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2017.10.18|十九大报告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2017.12.20|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2018.03.22|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落实地方主体责任,继续实行差别化调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居民自住购房需求,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2018.4.24|《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明确了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条件及其优先和重点支持领域。为租赁住房建设验收、备案、交易等程序,以及资产证券化审核程序建立绿色通道。
2018.06.01|《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参与长租市场。并明确了所投资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满足的具体条件。
2、地方长租公寓政策
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截至 2018 年 6 月底,全国超过 40 城市多次发布相关政策,细化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细则。地方政策从租赁双方权益、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以及发展租赁企业三个层面,就公共服务权益、住房公积金、税收优惠、租赁权益保障、租赁住房用地、个人房源、集体土地试点、国有租赁企业、开发企业、中介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租赁扶持等多方面发布了实施细则,培育和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供应主体方面,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及杭州强调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同时,也重点强调了国有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在此政策下,社会企业需谋求与政府合作的机会。
租户权利保障方面,租户稳定居住权得到重点支持,促进国内租赁常态化的理念培养。北京、上海、深圳已经出台具体落地方案,支持公积金支付租金、公租房补贴及人才补贴、支持多样化市场补贴方式。
公租房运营管理方面,通过货币补贴方式,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推动公租房租金市场化,同时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合作,对于扩大市场份额, 强化政企合作有重要指导作用。
税收优惠方面,武汉、南京、成都、郑州等多城政策中明确,给予租赁住房企业和个人更多的税收优惠条件。
住房租赁金融方面,支持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 REITs 试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金融机构已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了 3 万亿的授信支持。
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方面,北京、成都、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合肥、厦门、南京、天津、济南等多个城市已经上线运营租赁监管平台,建立租赁住房的政府监督制度。
长租公寓发展趋势
随着房地产逐渐由增量向存量市场过渡,住房租赁领域的政策红利刚刚打开。由于政府大力培育的住房租赁市场在我国兴起时间较短,政策保障上尚存在不完善之处,行业设计规范有待明确,租赁企业端面临盈利及运营难题,租客端租约及租赁权益保障有待进一步支持。目前中央正在推进住房租赁的立法工作,各地还将陆续出台完善相关政策文件, 落实责任主体,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发展趋势包括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细则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确定第一批 13 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
2、公积金落地细则
截至目前,湖北、广东、湖南、福建、吉林、宁夏、江西、安徽、四川、甘肃、辽宁等几个省市已经明确提出就租赁房屋公积金落地予以政策支持,部分省市已出细则,支持公积金支付房租。
3、住房租金抵扣个人所得税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6 月 19 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4、租购同权政策
中央提出了租购同权的指导方向,广东发文提出, 包括保障子女在就学、入户、社保等方面与购房者同等权利。但实现租购同权还需要政策的进一步落地细则,难度不小。
5、租户权利保障
保障租户权益,更贴近房屋居住的本质。北京住建委率先公布《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提出要抓紧开展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建设,规范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承租家庭可申请调换公租房项目等。更多的租户权益保障有待进一步落实。
长租公寓优惠政策解析
1、在此前发布的长租公寓行业深度报告中强调,租赁领域是目前地产产业链中唯一得到顶层制度红利的领域。对于地产这样一个政策对行业发展影响力巨大的领域,制度红利的出现和加强是具备划时代意义的。鼓励租赁业的发展是目前地产销售调控政策的必要补充,也是缓解居住矛盾的重要手段。制度红利将会一直护航租赁行业的发展,未来的政策只会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可执行。
2、此次是九部委首次联合提出对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相较此前国务院和住建部单独提出的纲领性鼓励,此次的支持政策更为具体和详细:从市场供给、金融支持和配套平台方面都做了规定。并且此次选取了12个试点城市,范围涵盖一二线城市以及东西南北各个区域,判断后续各个城市都将出台城市细则落实租赁行业的支持政策。之前一日网络流传出的广州市政府“租售同权”的政策亦属于此次城市落实细则的一部分。
3、从选取的试点城市来看,珠三角区域占了三分之一,可见此次租赁支持试点发展的重担在广东,作为历史上屡次地产重要政策的试验田,广东再次成为新的领头羊,在此区域布局的租赁公司将得到更多的起步红利。
4、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强调了“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这是首次出现对国有企业参与租赁行业的指导意见。目前城市中国企拥有为数不少的闲置老旧物业,鼓励国企向租赁领域转型也是对盘活沉淀物业资产的有益方向。判断未来国企在租赁领域的投入将会加大,专业服务和租赁机构与国企沉淀物业的合作也将会极大的提升目前品牌租赁公寓的市场供应数量。
5、供给方面明确提出了在新增土地出让中配建租赁类用房,这将使开发商在自持物业中增加公寓的比重。实际上这几年不少的开发商已经看到这一趋势,开始在公寓业务上加大经营试点,万科、招商、金地等已经拥有自己品牌的公寓运营公司,一方面是看到了未来土地出让中自持物业比例将会持续上升,另一方面也是对租赁趋势性时代来临的提前布局,与现有开发业务做有效风险对冲。
6、金融方面的支持对于目前的租赁行业来说是最重要的方面,但受制于目前的宏观环境和利率情况,国家在这方面可以放手实施的优惠并不多。ABS等融资通道虽然通畅,但利率水平在市场化情况下无法降低到租赁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REITS的推出也仍然需要多方面的制度修正,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目前企业加杠杆的能力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未来如果能像棚户区改造一样打开政策性低贷款利率的鼓励,那么将增加企业持有物业的可能性,为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活水。
7、多项制度的保驾护航将持续利好长租公寓行业的发展。强烈看好这个万亿市场的长期发展机会,具备资金和资源优势的公司将是未来千亿市值龙头的有力竞争者,同时行业在演进的过程中将会出现各个细分子领域“小而美”的优秀公司,行业中的投资机会将又深又广。

⑤ 2016年深圳房地产限购八条政策

一、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有效增加住房供给
加快落实“十三五”期间800公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目标,尽快完成2016年137公顷各类住房供地任务;通过优先选址、加快供地节奏,加大原特区外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盘活各类存量土地,加大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和土地整备的力度,加快轨道交通沿线及上盖各类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
二、优化土地出让模式,加强土地购置资金监管
“招拍挂”出让商品住房用地,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的,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或提高开发企业自持住房比例用于租赁经营。
提高竞买商品住房用地保证金的比例,企业和个人竞买土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50%。企业和个人参与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挂”前,承诺土地购置资金来源不属于开发贷款、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等,违反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竞地保证金。
金融监管机构严查企业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用地资金的来源,税务部门严查偷税漏税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三、调整住房户型结构,增加普通住房供应
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新增商品住房项目,套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套数占比不低于商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的70%。
四、完善住房限购政策,抑制投资投机需求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的政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5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加强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销售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销售价格的指导,对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价格或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二手房价格的,市场监管和规划国土部门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主管部门实时监测销售行为;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且不接受主管部门价格指导的开发企业,立即停止网签并责令企业整改。
六、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并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
七、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易秩序整顿,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禁止企业以诚意金、VIP卡等形式蓄客,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项目,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开发企业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示所有可售房源及其价格等信息,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严禁企业采取拖延开盘时间、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制造供不应求假象。
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加强房地产金融秩序整顿和监管,重点打击零首付、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中介机构从事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继续开展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排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强房地产行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合同违法、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八、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网信办、深圳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单位参加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和调控政策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⑥ 政府为调控房价近几年都出台了哪些措施

政策: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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