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与抵押
⑴ 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式
1.性质 建造中船舶抵押属于船舶抵押还是动产抵押?在英国,不可能对建造中船舶设定船舶抵押,因为根据英国1894年《商船航运法》(Merchant Shipping Act),建造中船舶不是船舶,而是一般动产,可以设定抵押,通常的方法是转让建船合同,英国没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记制度。受英国法影响的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记制度,如巴哈马、开曼群岛、马尔他、新西兰、南非等国。加拿大法律总体上受英国法影响较大,但对建造中船舶抵押可否登记的问题并未跟随英国。根据加拿大法,将要建设的船舶自建船合同开始执行起,或船舶建造开始以后,都可登记,可登记的权利包括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均认为建造中船舶可设定船舶抵押。中国《海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可见,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性质存在法律冲突。性质不同,抵押权人的权利也不同,以英国为例,建造中船舶的抵押通过造船合同的转让进行,转让合同通常给予抵押权人在船东违约时占有和出售船舶的“合同”权利,该转让要对船厂有约束力,必须通知船厂,但若要求船厂不仅仅同意转让,还有必要在抵押权人与船厂之间签订独立的合同,列明抵押权人希望船厂履行和遵守的义务。而在船舶抵押中,抵押人违约时,抵押权人占有、出售船舶的权利是对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而不是一种合同权利,不需要相对人的配合。
2.设定主体 抵押人是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的人,一般而言,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处分权。是否具备抵押人的资格决定抵押是否有效,因此,所有权归属的确定至关重要。建造中船舶不同于一般的船舶,它的所有权归属并不明确,通常要在造船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才能确定。总体上,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认可当事人约定的效力,但具体情形有所不同。 船合同中总是包含一条“所有权过户”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第一笔分期付款一旦支付,船舶(包括在建部分、归于它的所有材料、部件)即成为买方的财产,造船厂只有留置权。一旦船厂将船舶交付给买方,船厂便失去其留置权,因为船厂的留置权取决于其对船舶的持续占有。 在德国,当事人在造船合同中约定,建造过程中的船舶是买方财产,该条款通常作为买方付款的担保。这种约定有效,且能对抗船厂的债权人,但与船厂签订船舶部件买卖合同,并保留所有权的债权人除外。另一种担保买方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支付现金的方法是:将船舶登记为船厂财产,同时为买方在船舶上设定抵押。 在法国,若是外国人购买法国船厂建造的船舶,则在最后交付之后,外国买方才能获得船舶的所有权。根据法国立法,建造中船舶交付之前,船厂被视为船舶所有人,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但只有法国当事人之间才能就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进行协议。据此,若是外国船东与法国船厂之间签订造船合同,则在交付之前,或者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只有船厂能就建造中船舶设定船舶抵押,外国船东不能通过抵押建造中船舶来融通购船资金。 在希腊,传统理论根据造船材料的提供者来判定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若材料由买方提供,则买方成为建造中船舶原始的直接的所有权人;若材料由船厂提供,则船厂成为所有权人。但即使是传统理论也认为,不论由谁提供材料,船厂总是获得直接所有权。根据《希腊海商法典》(Greek code of private maritime law)第5条支撑的现代理论和法院实践,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希腊民法典》(Greek civil code)中有关建造合同的规定适用于造船合同,但第683条、第693条和第695条除外。据此,发出船舶建造指令并承担融资的一方是船舶的直接所有权人。《希腊民法典》第683条规定,若建造材料由建造方提供,则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条款可适用。这一条款被所有的造船合同排除适用,即造船合同约定,即使材料由船厂提供,也不适用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条款,船舶所有权的归属不以船舶的交付时间为分界线。第693条规定,买方对建造方的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不动产是10年,动产是6个月。就建造中船舶的建造而言,不适用第693条,而是适用《希腊海商法》第290条第 4款,该条规定的时效是自债权产生当年截止之日起两年。第695条规定,建造方对其建造或修理的买方的动产有留置权。造船合同对这一条的排除适用受到实践的批评,因为其剥夺了建造方保护其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是指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将货物销售条款适用于建造中船舶,即只有当船厂将船舶交付给买方之后,买方才能获得所有权。这意味着买方只有在船舶交付之后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船舶登记。若造船合同约定,船舶所有权依交付从船厂移转至买方,则船舶建造过程中的现金支付不影响这种约定,即船舶在交付之前属于船厂的财产,买方不能因此成为船舶的共有人,也不能进行附条件所有权登记;若造船合同中没有这种约定,则买方从一开始就直接获得船舶的所有权,可就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当船厂宣告破产时,建造中船舶不属于破产财产,买方可将建造中船舶从船厂移走,买方的债权人可就该建造中船舶主张权利。
3.设定客体 建造中船舶从造船合同的签订、造船图纸的设计、到龙骨的安装等,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什么状态的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各国的规定也存在差异。在德国,自安装龙骨并标上船厂的名字或号码起才可设定船舶抵押;而法国对设定船舶抵押的时间没有限定。在希腊,只要提供最后的造船合同即可,不要求船舶建造工作已经开始。
⑵ 融资租赁船舶能否扣押
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可以扣押论,依据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除了船舶优先权等特殊的海事请求外,基于一般的海事请求融资租赁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第二种是不可以扣押论,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购)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分别规定于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实质上承认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光租船可扣,从严格的法定条件来讲,不应法外扣船。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并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二十九条,“可扣即可卖”,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产生了优先权之后,也面临着被扣押甚至拍卖的风险。这与合同法242条规定的,承租人破产出租人享有取回权相矛盾。第三种是有条件的可扣押船舶论,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条件下,比照2000年实施的我国《海事诉法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当是可以被扣押的。但因为依照200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第六章“附则”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存在不同种类,有些类别如委托租赁不符合光船租赁条件,也即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条件,应区别不同情形来决定是否可以扣押。
⑶ 船舶融资有哪几个方向
有以下五种: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
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3)船舶融资与抵押扩展阅读:
资途径
1、银行
需要融资的时候您最先想到的肯定是银行,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由于银行财力雄 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很有“群众基础”。
2、融资平台
由于从银行融资存在一定难度,第三方的融资平台是融资者的不错选择,比如国内最大的第三方融资平台 投融界 提供了比较专业的投融资信息服务。
3、信用卡
信用卡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结算方式日趋电子化,信用卡这种电子货币不但时尚,而且对于从事经营的人来讲,在急需周转的时候,通过信用卡取得一定的资金也是可行的。
⑷ 船舶抵押权有关的3个国际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商务部网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1993年5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
该公约的签订,是基于各缔约国认识到改善船舶融资条件和发展国家商船队的必要性,确认在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领域实现国际统一性。
该公约共2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海运船舶的抵押权、“质权”的承认和执行;登记、排列次序和效力;变更;船舶优先权的索赔和担保;优先顺序;变更和时效;转让和代位;留置权;关于强制出售的通知;强制出售的效力;适用范围;船旗的暂行变换;保存;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生效;修订和修正;退出;文本效力。
该公约明确规定:1、抵押权、“质权”及担保物权的承认和执行对海运船舶的抵押权、“质权”和性质相同的应登记担保物权,如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应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2、船舶优先权。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经营人的索赔可通过对船舶的优先权得到担保;船舶优先权随船舶存在而存在,而不论船舶的所有权或登记或船旗有何变更。3、留置权。每一缔约国均可按照其法律给予船舶占有人以船舶留置权。4、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或代位,将同时造成该项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或代位;拥有船舶优先权的索赔人不得对根据保险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取得代位求偿。5、一缔约国强制出售船舶之前,该国主管当局应保证按公约规定向各方发出通知;船舶一旦在一个缔约国被强制出售,除经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拥有人同意由船舶购买人承担外,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和其他债权均不再与该船有关,但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
该公约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登记的海船,但非缔约国的船舶必须是受缔约国管辖的。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对国家所有或经营并且仅充作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任何船舶产生权利或对其行使权利。
中国于1994年8月18日签署。
⑸ 什么是船货抵押贷款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是一种以船舶和全部运费为抵押标的物的贷款合同。货物抵押借款合同是以货物为抵押标的物的贷款合同。当然,在一个借款合同中也可以同时把船舶和货物同时抵押。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不能对货物行使特别留置权。但发生对货物的救助时,可以留置与救助费用相当的货物。船货抵押借款的基本条件是抵押标的物安全抵达港口。在航行期间,全部本金和利息的风险由借款方承担。因此,船货抵押借款合同可以定义为,它是借贷双方的借款协议,根据该协议,若抵押标的物因海上风险而灭失,借款方无须偿还,但抵押标的另有残值的除外;如果抵押标的物安全抵达港口,或该标的未遭受损害(内在缺陷造成的或船长或船员的过失造成的除外),借款方必须偿还借款的本金和约定的风险利息
⑹ 船舶想抵押贷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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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船舶抵押权的介绍
概念定义一: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定义二: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⑻ 抵押权和船舶抵押权哪个更具有效力
你好,抵押权是个大概念,船舶抵押权是它的细化分,船舶抵押权更具有效力。
概念定义一: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定义二: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⑼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正在建造中的船舶由于还不完全具备船舶的功能,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海商法还是规定,在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上也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种规定对船舶建造融资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