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消费
A. 消费分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吗他们是什么区别或者是什么联系消费分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产品吗
消费分期不是融资租赁,分期付款是直接融资,而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融资.分期付款客户可直接获得所有权(以设备或其他财产作抵押),而融资租赁的设备所有权在融资期间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物,注重你的实际还款能力.
B. 融资租赁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有多大
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靠两个因素带动。一个是投资因素,另一个是消费因素。 两者不可分离。融资租赁是一种生产设备的投融资行为,生产需要消耗,它的运行过程带动了生产型消费和生活消费。实际上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远不止1:10。
融资租赁公司至少可以有1:10的融资资格。因此本身就有投资杠杆的拉动作用。这还不算其它综合因素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企业融资的目的。租赁的物件是生产设备,企业仅添置设备还不成,需要配套资金的投入解决设备的基建问题、安装问题、使用问题。需要解决能源问题、防治污染问题、原材料采购问题、人员工资问题、流动资金问题。这些配套事情所需资金应该是1:2的比例。也就是说,要投资1台设备,要准备3套设备的资金才能让设备运行。如果设备是通过融资租赁租来的,配套资金投资至少要有2倍的资金,才能保证正常生产和原材料、能源的消费。
租赁物件运行需要操作人员,企业生产需要管理人员、产品更新需要研发人员、产品销售需要营销人员,后勤保障需要服务人员。租赁一套设备带动一批人员就业。这些就业人员需要生活,需要住房,需要消费。这就带动了生活消费。
设备生产需要厂房和运输,从而拉动了房产和汽车行业的增长。其对经济的复合带动作用更大。
融资租赁必须附着在企业才能生存,其运行过程中,企业需要为之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附近、教育附加、残保基金等各种财政税费。对地方经济的发展的贡献不可小视。
融资租赁交易中不仅是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还需要出资人、运输、保险、公证、会计、律师、经纪等服务机构。因此还带动了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
对产品的促销的作用
在物资匮乏年代,产品供不应求,不愁销售,用不着融资租赁。在市场经济 发展成熟的时候,产能大于需求,这时企业就需要采用信用销售方式促进自己的产品。过去大都采用赊销、寄售、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但因风险难以控制,法律和会计不能隔离,给企业造成很大的伤害,有些得不偿失。
融资租赁最大作用就是为设备制造厂商的销售提供金融服务。用第三方资金锁定利益、锁定服务,隔离法律和税务方面的风险。其在销售中的作用要看租赁市场的渗透率(新增租赁资产与新增设备投资的比值)。由于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都有融资租赁介入,因此只能看某个产业的租赁市场渗透率。国际上 高的产业渗透率有达90%的,低的也有10%。我国融资租赁还处于幼稚阶段,能达4%的全国平均值就算不错了。目前只在少部分产业有这数据,大多数产业连“融资租赁”为何物都不知道。
连接租赁资产与金融市场的桥梁
融资租赁是中国人给以的名称,英文是(Financial Leasing)英文的“Financial”可被翻译成“金融”、“财务”或“融资”。融资租赁是在资金短缺、设备短缺、管理短缺、技术短缺的改革开放初期引进的,因为当时的经营模式“融资”是主要需求,租赁公司大都做的是银行转贷似的业务,因此被翻译成“融资”租赁。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添置设备是个资本化的过程。当租金支付完毕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就转移给承租人,且承租人一直把租赁物件当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提取折旧。因此融资租赁又称“资本租赁”(Capital Leases)。过去我们总是绕着“融资”谈租赁,现在融资环境变了,今后我们还应该考虑围绕“资本”谈
C. 新产品融资租赁和消费分期是什么关系
我认为融资租赁就是你可以跟他核实消费分析,我认为就是说你根据你目前的财力可以分出分成阶段的进行消费。不是一把娇妻
D. 消费分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吗 有人科普一下吗
消费分期肯定是融资类业务,属于贷款的一种方式
E. 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政策或法律依据是什么
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000年11月15日
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F. 汽车融资租赁对消费者而言有什么风险
融资租赁的交易一般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要有两回个合同(融资租答赁合同、购买合同),是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购买合同》的决策人是承租人,《购买合同》的买方则是出租人。供货人根据《购买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货。
G. 我老公每个月在(特约)中都国际融资租赁消费5200是什么东西
中都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潇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
H. 融资租赁的利弊
1、融资租赁的利
(1)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2)在还款方面,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3)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
(4)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
2、融资租赁的弊
(1)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2)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4)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8)融资租赁消费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I. 融资租赁和消费金融 可以互通么
消费金融领域融资租赁机会
融资租赁业务天然具有消费金融分期付款的特点,但是“以物融资”的方式又决定了并非所有的产品都适合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目前,国家政策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租赁服务。从开展业务的角度,我们觉得下列领域可能存在机会:
1、房屋经营性租赁
从下图来看,住房消费贷款占据了消费金融领域75%左右的份额,这里面大部分是房屋按揭贷款。相对于住房抵押贷款,未来在房屋租金这块提供金融服务的潜力较大。今年以来国家在政策层面上鼓励租赁用房的发展,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住房租赁公司享受生活型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用房,用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对租房收入和支出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支持住房租赁公司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目前,这些政策的落实仍需一段时间,但从长远来看,租赁用房的发展前景可期,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此类经营性租赁业务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优势。
2、汽车融资租赁/分时租赁
近年来,汽车消费金融服务的客户越来越多。由于车辆价值较高,使用时间较长,且车辆经营性租赁在国内外开展的都比较成熟,客户接受程度很高,此类业务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广泛关注。目前主要是奔驰租赁等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或者神州租车等专业的车辆租赁公司以及平安租赁等在开展车辆的融资租赁服务。厂商系和租车公司在客户来源和车辆跟踪维护上具有优势,而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是利用资金成本的优势,与这些公司开展转租赁或者联合租赁的业务。
未来可以考虑与经销商合作,开展“以租代购”等模式的深入合作,直接对消费者进行审核放款,同时,针对二手车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家用轿车的分时租赁等新兴的业务模式也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3、智能硬件领域的融资租赁
在个人消费金融领域,智能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无人机等具有单体价值相对较高,更新换代速度快,新产品受追捧程度高的特点。消费者购买智能设备花费不菲,但是使用时间有限,在对新产品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购买设备的成本其实很高,因此为开展个人设备租赁提供了市场空间。而智能硬件设备相较于传统的消耗品,具备二手市场的流通性和一定的处置价值,又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性。有的租赁公司基于此提出“硬件免费%2B服务收费”的模式,即通过硬件的免费试用或者使用,推动后续产品和服务的购买。
4、旅游、文化等其他领域
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旅游和文化领域的消费增长具有较大的空间。一些旅游平台如途牛等推出了主打旅游模式的分期付款产品(期限半年)。由于旅游人群办理签证等手续需要提供较为全面的个人信息,该类产品的风险可控,坏账率极低。另外,随着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该类产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难点在于没有实体的租赁物,价值评估方式和产权属性难以届定,需要在模式上进行大胆的创新和尝试,短期内业务的开展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