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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公司漏洞

发布时间: 2021-03-22 07:49:52

❶ 公司漏洞重重该怎么办

公司漏洞重重说明企业管理缺乏计划性。计划也叫方案(或规划),方案是一个综合的计划,它包括目标、政策、程序、规则、任务分配、要采取的步骤、要使用的资源以及为完成既定行动方针所需要的其他因素。一项方案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通常情况下,一个主要方案(规划)可能需要很多支持计划。在主要计划进行之前,必须要把这些支持计划制定出来,并付诸实施。所有这些计划都必须加以协调和安排时间。
计划的作用
在管理实践中,计划是其他管理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并且还渗透到其他管理职能之中,列宁指出过:“任何计划都是尺度、准则、灯塔、路标。” 它是管理过程的中心环节,因此,计划在管理活动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计划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纲领
我们正处在一个经济、政治、技术、社会变革与发展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变革与发展既给人们带来了机遇,也给人们带来了风险,特别是在争夺市场、资源、势力范围的竞争中更是如此。如果管理者在看准机遇和利用机遇的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即在朝着目标前进的道路上架设一座便捷而稳固的桥梁,那么,组织就能立于不败之地,在机遇与风险的纵横选择中,得到生存与发展。如果计划不周,或根本没计划,那就会遭遇灾难性的后果。
计划是组织协调的前提
现代社会的各行各业的组织以及它们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分工越来越精细,过程越来越复杂,协调关系更趋严密。要把这些繁杂的有机体科学地组织起来,让各个环节和部门的活动都能在时间、空间和数量上相互衔接,既围绕整体目标,又各行其是,互相协调,就必须要有一个严密的计划。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控制等如果没有计划,那就好比汽车总装厂事先没有流程设计一样不可想象。
计划是指挥实施的准则
计划的实质是确定目标以及规定达到目标的途径和方法。因此,如何朝着既定的目标步步逼进,最终实现组织目标,计划无疑是管理活动中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它指导不同空间、不同时间、不同岗位上的人们,围绕一个总目标,秩序井然地去实现各自的分目标。行为如果没有计划指导,被管理者必然表现为无目的的盲动,管理者则表现为决策朝令夕改,随心所欲,自相矛盾。结果必然是组织秩序的混乱,事倍功半,劳民伤财。在现代社会里,可以这样说,几乎每项事业,每个组织,乃至每个人的活动都不能没有计划蓝图。
计划是控制活动的依据
计划不仅是组织、指挥、协调的前提和准则,而且与管理控制活动紧密相联。计划为各种复杂的管理活动确定了数据、尺度和标准,它不仅为控制指明了方向,而且还为控制活动提供了依据。经验告诉我们,未经计划的活动是无法控制的,也无所谓控制。因为控制本身是通过纠正偏离计划的偏差,使管理活动保持与目标的要求一致。如果没有计划作为参数,管理者就没有“罗盘”,没有“尺度”,也就无所谓管理活动的偏差,那又何来控制活动呢? 从上可见,我们说计划是管理职能中的首要职能,不仅仅是一个次序问题,而是管理职能在实际管理活动的相互关系问题、位置问题,这是不能含糊的。
编制方法
实践中计划编制行之有效的方法主要有目标管理、滚动计划法和网络计划技术等方法。 1、目标管理(Management by objectives,缩写为MB) 目标管理是以泰罗的科学管理和行为科学管理理论为基础形成的一套管理制度,其概念是管理专家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1954年在其名著《管理实践》 中最先提出的,其后他又提出“目标管理和自我控制”的主张。 德鲁克认为,并不是有了工作才有目标,而是相反,有了目标才能确定每个人的工作。所以“企业的使命和任务,必须转化为目标”,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目标,这个领域的工作必然被忽视。因此管理者应该通过目标对下级进行管理,当组织最高层管理者确定了组织目标后,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分解,转变成各个部门以及各个人的分目标,管理者根据分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下级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2、滚动计划法 滚动计划法是按照“近细远粗”的原则制定一定时期内的计划,然后按照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环境变化,调整和修订未来的计划,并逐期向后移动,把短期计划和中期计划结合起来的一种计划方法。 这种方法根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环境变化定期修订未来的计划,并逐期向前推移,使短期计划、中期计划有机地结合起来。由于在计划工作中很难准确地预测将来影响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产业、顾客等各种变化因素,而且随着计划期的延长,这种不确定性就越来越大。因此,如机械的按几年以前编制的计划实施,或机械地、静态地执行战略性计划,则可能导致巨大的错误和损失。滚动计划法可以避免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不良后果。具体做法是用近细远粗的办法制定计划。 3、网络计划技术 网络计划技术是20 世纪50年代后期在美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方法包括各种以网络为基础判定的方法,如关键路径法、计划评审技术、组合网络法等。 网络计划技术是一种科学的计划管理方法,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20世纪50年代,为了适应科学研究和新的生产组织管理的需要,国外陆续出现了一些计划管理的新方法。1956年,美国杜邦公司研究创立了网络计划技术的关键线路方法(缩写为CPM),并试用于一个化学工程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1958年美国海军武器部在研制“北极星”导弹计划时,应用了计划评审方法(缩写为PERT)进行项目的计划安排、评价、审查和控制,获得了巨大成功。20世纪60年代初期,网络计划技术在美国得到了推广,一切新建工程全面采用这种计划管理新方法,并开始将该方法引入日本和西欧其他国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计划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它已广泛的应用于世界各国的工业、国防、建筑、运输和科研等领域,已成为发达国家盛行的一种现代生产管理的科学方法。
编制计划的程序
任何计划工作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步骤。虽然小型计划比较简单,大型计划复杂些,但是,管理人员在编制计划时,其工作步骤都是相似的,依次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识机会 认识机会先于实际的计划工作开始以前,严格来讲,它不是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却是计划工作的一个真正起点。因为它预测到了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清晰而完整地认识到组织发展的机会,搞清了组织的优势、弱点及所处的地位,认识到组织利用机会的能力,意识到不确定因素对组织可能发生的影响程度等。 认识机会,对做好计划工作十分关键。一位经营专家说过:“认识机会是战胜风险求得生存与发展的诀窍。”诸葛亮“草船借箭”的故事流传百世,其高明之处就在于他看到了三天后江上会起雾,而曹军有不习水性不敢迎战的机会,神奇般地实现了自己的战略目标。企业经营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 2、确定目标 制定计划的第二个步骤是在认识机会的基础上,为整个组织及其所属的下级单位确定目标,目标是指期望达到的成果,它为组织整体、各部门和各成员指明了方向,描绘了组织未来的状况,并且作为标准可用来衡量实际的绩效。计划的主要任务,就是将组织目标进行层层分解,以便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活动环节,形成组织的目标结构,包括目标的时间结构和空间结构。 3、确定前提条件 所谓计划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计划工作的假设条件,简言之,即计划实施时的预期环境。负责计划工作的人员对计划前提了解得愈细愈透彻,并能始终如一地运用它,则计划工作也将做得越协调。 按照组织的内外环境,可以将计划工作的前提条件分为外部前提条件和内部前提条件;还可以按可控程度,将计划工作前提条件分为不可控的、部分可控的和可控的三种前提条件。外部前提条件大多为不可控的和部分可控的,而内部前提条件大多数是可控的。不可控的前提条件越多,不肯定性越大,就愈需要通过预测工作确定其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的大小。 4、拟定可供选择的可行方案 编制计划的第四个步骤是,寻求、拟定、选择可行的行动方案。“条条道路通罗马”,描述了实现某一目标的方案途径是多条的。通常,最显眼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最好的方案,对过去方案稍加修改和略加推演也不会得到最好的方案,一个不引人注目的方案或通常人提不出的方案,效果却往往是最佳的,这里体现了方案创新性的重要。此外,方案也不是越多越好。编制计划时没有可供选择的合理方案的情况是不多见的,更加常见的不是寻找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方案,而是减少可供选择方案的数量,以便可以分析最有希望的方案。即使用数学方法和计算机,我们还是要对可供选择方案的数量加以限制,以便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对少数最有希望的方案的分析方面。 5、评价可供选择的方案 在找出了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和检查了它们的优缺点后,下一步就是根据前提条件和目标,权衡它们的轻重优劣,对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评估。评估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它一方面取决于评价者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另一方面取决于评价者对各个标准所赋予的权重。一个方案看起来可能是最有利可图的,但是需要投入大量现金,而回收资金很慢;另一方案看起来可能获利较少,但是风险较小;第三个方案眼前看没有多大的利益,但可能更适合公司的长远目标。应该用运筹学中较为成熟的矩阵评价法、层次分析法、多目标评价法,进行评价和比较。 如果唯一的目标是要在某项业务里取得最大限度的当前利润,如果将来不是不确定的,如果无需为现金和资本可用性焦虑,如果大多数因素可以分解成确定数据,这样条件下的评估将是相对容易的。但是,由于计划工作者通常都面对很多不确定因素,资本短缺问题以及各种各样无形因素,评估工作通常很困难,甚至比较简单的问题也是这样。一家公司主要为了声誉,而想生产一种新产品;而预测结果表明,这样做可能造成财务损失,但声誉的收获是否能抵消这种损失,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存在很多可供选择的方案,而且有很多应考虑的可变因素和限制条件,评估会极其困难。 评估可供选择的方案,要注意考虑以下几点:第一,认真考察每一个计划的制约因素和隐患;第二,要用总体的效益观点来衡量计划;第三,既要考虑到每一个计划的有形的可以用数量表示出来的因素,又要考虑到无形的、不能用数量表示出来的因素;第四,要动态地考察计划的效果,不仅要考虑计划执行所带来的利益,还要考虑计划执行所带来的损失,特别注意那些潜在的、间接的损失。 6、选择方案 计划工作的第六步是选定方案。这是在前五步工作的基础上,作出的关键一步,也是决策的实质性阶段——抉择阶段。可能遇到的情况是,有时会发现同时有两个以上可取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确定出首先采取哪个方案,而将其他方案也进行细化和完善,以作为后备方案。 7、制定派生计划 基本计划还需要派生计划的支持。比如,一家公司年初制定了“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 15% ”的销售计划,与这一计划相连的有许多计划,如生产计划、促销计划等。再如当一家公司决定开拓一项新的业务时,这个决策需要制定很多派生计划作为支撑,比如雇佣和培训各种人员的计划、筹集资金计划、广告计划等等。 8、编制预算 在做出决策和确定计划后,计划工作的最后一步就是把计划转变成预算,使计划数字化。编制预算,一方面是为了计划的指标体系更加明确,另一方面是使企业更易于对计划执行进行控制。定性的计划往往可比性、可控性和进行奖惩方面比较困难,而定量的计划具有较硬的约束。

❷ 企业融资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以免陷入陷阱

目前,国内的融资市场存在的骗局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国际资金为背景的融资骗局,主要融资方式包括合资、合作、“过桥”等,另一类是以国内资金为主要背景的融资骗局,主要包括银行保函、直存(大额存单抵押贷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等融资方式。
以国际资金为背景的融资骗局,设计往往十分巧妙。主要是个别海内外华人勾结,间或夹杂一些洋人,以充当门面,增加可信度,在国外注册一家听起来名声很响的公司,在国内设立代表处或直接开办投资贸易集团,甚至能向你出示国外银行的资信证明,再摆上几份让你很难核实的国外背景的资格证书,把办公地址放在金融或国际公司集中的高档写字楼内,俨然是一家很有实力的投资公司,而你在国家管理机关——工商局或商务局根本无法核实他们的资信。他们仿用国际上通行的投资程序,按照国内合法的方式,如合作、合资等进行欺骗融资,使你很难区别他们的真伪。
狐狸再狡猾,也有露尾巴的地方。创业者在与投资商打交道时要注意以下方面:1.这些骗子公司虽然在高档写字楼内,但一般只有一两间房间,办公设施一般,甚至简陋;2.公司员工整体素质不高,甚至不会使用电脑;3.与你接触洽谈的方式搞得很神秘;4.你的项目不论好坏,是否具备融资条件,很容易立项,很快表示愿意给你投资,并迅速要求对你的项目进行考察;5.由其指定的公司为项目方写《商业计划书》以及资产评估(指定的公司一般是骗子公司成立的,或与之签订了分成协议的合作公司),这一条是真假投资公司的根本区别。骗子公司就是凭这一条挣项目方的钱的;6.让项目方做完《商业计划书》和资产评估后,也就是挣完钱后,借口专家论证,然后不了了之或直接告诉你,项目存在什么什么问题,不能投资,或你必须还要达到你根本达不到的条件,才能投资等等;7.每一个环节,向项目方发出的商务函,甚至意向协议,均不规范。公司的英文介绍材料,写得非常低劣等。
正规的投资公司不会指定专门的公司为创业者写《商业计划书》,但要求创业者提供《商业计划书》,如写得不清楚,可能会要求创业者提供补充材料或亲自做尽职调查。投资公司如确实想投资该项目的话,一般都是投资公司和创业者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费用共担或由投资公司承担。
以国内资金为背景的融资骗局,其特征是在合法的融资方式下,利用法律漏洞及融资方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急于融资的特点,出资方(骗方)与银行、证券公司等内部工作人员合伙做局,达到骗取融资方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目的,比如《银行保函》融资方式。
《银行保函》是银行对银行开具的保证承兑的信用凭证,在金融界这是信用比较高的一种担保方式。利用《银行保函》进行融资的一般程序是:融资方以其项目向本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同意发放贷款,但要求其完善担保条件;融资方只好寻找担保方,如异地一家公司(出资方)在当地很有实力,并在其开户行有一定的信用额度,经考察该公司看中融资方项目,愿意做信用投资,则与融资方签订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为其担保的合同,融资方还须向出资方办理完反抵押手续后,出资方以其资信为担保向其开户行提出为融资方出具《银行保函》的申请,如批准,则融资方贷款银行过来核实保函后,回去放贷。
这种融资方式的陷阱主要在:1.出资方根本不具备担保条件,却承诺一定能开出保函;2.要求融资方支付一定额度的现金,作为公关费用,不开收据,也不在合同中体现;3.与银行内部人员(一般都是行长)勾结,以非法的手段开出手续齐全的保函(非法是指未经过银行审贷会及上级批准);4.出资方对融资方考察后,会拿出一个简单的漏洞百出的不容修改的协议(或合同)与融资方(融资方)签约,协议上规定,《银行保函》开出并由项目方银行核保后,项目方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手续费;并要求一周(最多两周)内项目方银行必须放贷,如不能放贷则不负任何责任等。
开具《银行保函》是一种合法的、信用较高的融资方式,如果能通过这种方式融资,应尽量争取。在融资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就能防范陷阱:1.向省一级分行核实出资方的信用额度;2.向省一级分行核实出资方银行有无开具保函的权力,可开多大额度;3.出资方是否认真办理反抵押手续,如果不认真或不办理,那一定是假的;4.任何收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的不能支付,任何支付应有正规收据;5.保函开出后,应到银行的信贷部门核实;6.合理的费用支付方式应是:保函核保后付一半,贷款到账后再付另一半。
大额存单、有价证券抵押贷款方式的陷阱主要是打时间差,即出资方给融资方的有效时间内,银行上级部门的核准手续根本办不下来,这样出资方就堂而皇之地吃掉融资方先期交付的保证金,抽走资金。建议融资方不要采用上述两种融资方式。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在贸易流通领域,以信用为基础,银行提供的一种短期融通支付手段。该方式要求达到的条件比较苛刻,以此方式为项目融资,是无法满足条件的,除非全部资料作假,这样风险太大。建议创业者不要考虑用这种方式融资。

❸ 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的漏洞有哪些

美国次贷危机最早显现迹象是在2007年2月,当时汇丰控股最先发出警告,称由于大批低收入房贷客户无力偿还贷款,公司为其在美国的房屋按揭业务增加18亿美元的坏账拨备。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市场上很少有人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已经孕育了很久的危机。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响警报,认为“一些次级房屋贷款机构没有任何监管,它们的贷款行为最终会危及美国人实现拥有住房和积累财富的两个美国梦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确地指出,“快速增长的次级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引发贷款违约的增加,房屋赎回的增多以及不规范的贷款行为的涌现”;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发表的文章里,葛兰里奇揭示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次级房贷市场就像是狂野的美国西部,超过一半以上的这类贷款由没有任何联邦监管的独立房贷机构所发放”。

今天我们再次重温葛兰里奇的文章时感到非常遗憾,葛兰里奇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葛兰里奇的绝大多数同事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它们的风险。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书《动荡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阐述的那样,“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者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国众议院召集的听证会上,执掌美联储达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机证明,他针对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这一点让他“震惊”。在次贷危机进一步恶化为金融危机之后,格林斯潘这位自由市场主义的信徒呼吁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与其之前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次贷危机下金融监管的六宗罪
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对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及交易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相关金融机构,如房贷机构、投资银行、银行表外投资实体、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次贷危机被称为“21世纪第一个复杂金融衍生市场危机”。就连美国证监会(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认为,“大量的没有被监管的类似CDS 的衍生品为此次金融危机的头号恶棍”。
2000年,在美国金融行业更加有力的公关活动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解除了对包括被视为华尔街金融创新“毒丸”的信用违约互换(CDS)在内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监控重任则全部落到了华尔街投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机证明,单纯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对衍生产品风险进行控制是远远不够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的缺陷,助长了衍生产品的过度投机,并最终引爆了危机。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与构造方面几乎不加干涉,政府隐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双方均能准确理解衍生产品的构造与风险,因此双方的交易纯属市场行为,没有干预的必要。在监管纵容下,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逐步偏离了基本经济学原理:一是信用衍生产品的基础产品违背了银行信贷“可偿还性”原则,没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现金流,而是寄托于抵押物持续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使基础产品的风险在层层设计中变得更加隐蔽,违背了“让客户充分了解金融风险”的原则;三是监管当局对衍生产品的杠杆率没有限制,致使风险过度放大,超出了市场参与者可承受的范围。
第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式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违约掉期)主要通过场外交易(OTC)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场内交易会受到交易所的监管,但由于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具有非标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如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Bill Gross)所说,“金融衍生商品是个新的‘影子银行体系’,是企业与机构间的私人合约,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动法则之外创造金钱,它不是真正的货币,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写有承诺的纸,甚至只是一个电子符号,它存在于正常的商业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监管”。
第三,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属于表外业务,不需要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银行对相关信息的披露相对有限,监管当局无法得到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及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短期内无法确知问题的严重程度,导致难以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清算系统,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实上并不清楚市场上各种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与头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机爆发后,政府在很长时间内甚至不能准确估计危机的严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围。
房贷机构监管——监管缺失导致次贷发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国房市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保持繁荣。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按揭贷款的“发放—销售”模式使风险得以轻易转移,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贷款机构超常规发展的欲望。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开始,美国众多贷款机构纷纷降低住房按揭贷款的准入标准,放松了资信审查,向大量收入较低、信用记录较差的人发放了“次级按揭贷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资信证明文件或具有高债务—收入比的借款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放贷标准的降低基本上都发生在联邦银行监管规定的范围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贷机构得以在脱离消费者监督的条件下大量发放高价贷款。尽管相关监管部门一再要求改善次贷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发放房屋按揭贷款的不仅仅是商业银行,还包括许多独立的住房贷款公司或经纪商。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美国市场全部房贷中约60%和高价房贷中约45%经住房贷款经纪商发放,这些经纪商根本不在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内。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及时对次级贷款的发放标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没有及时将独立放贷机构纳入监管体系内。笔者认为,原因无非是两方面:一是过于相信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认为市场能够通过自行调节解决风险;二是认为次级贷款占美国全部房贷的比例较低,不会引起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在金融机构出于竞争压力及利益驱动,放松资信审查、降低贷款标准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及时对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统的上述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才能防患于未然。而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无论是美联储还是美国财政部,都没有对这一高风险的贷款发出任何警示,这表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次贷监管的确存在疏忽。

投资银行监管——对流动性和资本金缺乏约束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人们开始将此次危机的诱因集中到美国监管者对华尔街大行过度宽容及监管缺失的制度层面上。在独立投行模式下,美国证监会是投行的唯一监管机构,其对投行的监管也只限于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活动,相关的审慎性监管和投资风险监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贷危机之前美国投资银行高杠杆、高盈利、自由扩张的发展模式。

美国曾在1929年大危机后一度加强了投资银行监管。为了防止危机的再度爆发,美国相继出台了多项重要法律,其中对投资银行业务影响最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这一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吸取和贷款业务)和投资银行(承销和发行证券)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使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出现了。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业与混业一直是美国政策与立法中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分业型的金融体制无法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管理限制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因此,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逐渐放宽了投资银行的业务限制,并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限制投机和分业经营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投资银行不受传统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约束,它们开始通过金融创新广泛使用高杠杆,投资行为越来越短期化,甚至为赚取高额利润不惜违背职业操守。而上述高杠杆化且具有短期行为特点的业务扩张几乎是游离于联邦政府的监管之外的。
从2003年以来,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杆率都从十几倍跃升到30倍左右,而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仍只有十几倍。在经济繁荣年代,高杠杆为投行带来丰厚利润。但高杠杆使得投资银行对流动性和维持自身高级别评级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场环境恶化或自身财务状况不佳,被评级公司降低评级,导致融资成本上升,继而出现流动性问题等连锁反应,就容易陷入困境。由于美国对投行的资本金、流动性等均缺乏严格的监管标准,导致风险与资本并不匹配。另外,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银行不是美联储的成员,出现问题时也不能得到美联储的救助,只有在商业银行收购投资银行后,美联储才能通过救助商业银行间接救助投资银行。

经过次贷危机的冲击,美国投资银行业进入重新洗牌的阶段。美国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贝尔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经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两家硕果仅存的投资银行也于2008年9月申请改组为银行控股公司,这意味着它们从此纳入传统银行的监管体系,美国独立投行高杠杆、高盈利、自由扩张时代宣告终结。

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监管——亏损时重新并表引致信心危机

金融机构常常为特定的融资、并购等交易活动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资活动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注册成立一个与发起人隔离的特殊目的实体。这种实体不需要大额的资本金,一般由其母体注入高等级的债券作为资产,在此基础上通过评级、增信等手段,获得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的资格。这样的实体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其依据的法律和遵循的监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也有所差别。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业会计丑闻中已经声名狼藉,但在这次金融机构危机中以新的变形体——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的形式卷土重来。银行表外投资实体是一种由银行发起设立并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证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专为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而设立的管道公司(conit)、结构性投资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产事件发生前,SPE在发生损失时,其损失不须并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国监管当局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会计合并准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以加强对SPE的监管。特别是在2003年对相关会计准则做出修改,要求在SPE发生损失时,对其拥有控制权并需承担最终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将此合并入资产负债表中。

但是,表外投资实体信息不透明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对表外实体尤其是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的有效监管不足的状况依然在延续。
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表外投资实体的业务模式给设立机构带来的巨大风险逐渐暴露。以SIV为例,银行通过发行短期票据和中期债券,将所得收益投资于如抵押贷款证券等高回报资产,所发行票据与结构性证券之间的差额即银行所得利润。由于旗下的SIV大规模投资于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次贷危机的爆发给大多数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均造成巨额损失。例如,管理着全球规模最大SIV资产、约占全球SIV总资产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团,由于次贷危机以来SIV资产大幅缩水近40%,被迫于2007年12月将旗下7个结构性投资实体并入资产负债表中。另外,汇丰控股、法国兴业银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银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额亏损已经将各自的SIV并入资产负债表内。SIV成立之初独立于银行之外,不属于银行本身的业务,但造成损失后,银行按照相关会计原则将其纳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从而造成了银行的巨额亏损和投资者信心危机。

评级机构监管——利益冲突规制有限,评级方法不够透明

早在美国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闭案发生时,评级机构就曾因为相关的评级失责问题受到各方的关注和质疑,美国各界也以上述事件为契机开始重新审视信用评级业之运作及监管体制。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2006年9月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该法案的实施规则虽然填补了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空白,但仍未解决诸多根本性问题。

首先,法案对信用评级业利益冲突的监管非常有限,评级机构对结构性融资产品构建的直接参与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其实施规则明令禁止的利益冲突情形只有四种:(1)若评级机构最近财政年度内10%以上的评级收入来自某一发行人,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2)若评级机构或其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直接拥有某一发行人的证券或所有者权益,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3)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与其有关联的发行人的评级;(4)若评级机构的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担任某一发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

此外,监管部门无权对信用评级模型及方法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评级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评级机构仅仅是简要介绍评级的方法,无论是作为监管部门的美国证监会,还是机构投资者和普通公众,都难以深入了解评级的数据来源和核心的评级方法。这使得市场和监管当局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减弱,评级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更重要的是,即使评级失真,投资者受到误导,评级机构通常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其评级只代表评级机构自身对次贷产品信用风险的“看法”,而非投资建议。例如,在美国涉及公司债务评级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会裁定评级结果属于“观点”,就像报纸的社论一样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护。也许只有当法官不再把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视为言论自由范畴内的“观点”,评级机构的现有业务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评级结果的可信度才会得以真正的提高。
对冲基金监管——各国监管理念存在分歧,监管环境总体宽松

目前欧美等主要工业国家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比较宽松。首先,各国在是否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方面还存在分歧,体现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的理念冲突。以德、法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坚持前一种监管理念,强调监管的法律强制性、广泛的适用性和市场规则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国则主张后一种监管理念,认为应更多地强调监管的非强制性,市场参与个体的差异性和市场规则的自发性。

自2005年以来,德国对对冲基金提出了强烈质疑,将这个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张实施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监管,增强对冲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国的主张遭到了美英等国的强烈反对,只好转向“自愿地”建立行业行为规范,起草了《对冲基金行为规范》,目前也仅处于积极寻求相应支持的阶段。

美、英等国认为政府指定的行为规范有可能会扼杀市场自发的金融创新并进一步阻碍市场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对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对对冲基金提出进一步的监管要求,主张尊重对冲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场自发地进行调节。尽管美联储一向坚持审慎监管原则,但由于衍生品市场属于一个发展迅猛的新兴领域,很多配套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保尔森认为,金融市场监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监管机构不应为信贷衍生品和对冲基金制定特别规则。

其次,对冲基金事实上在美国和英国享有较为宽松的法律及监管环境。美国实行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其监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场为指导,认为市场自律是对冲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张对冲基金进行登记注册,从而使对冲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资策略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度。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对冲基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范围之外,免于注册登记。投资对冲基金的机构和个人的最低资本限额分别为2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投资者人数限定在500人以内。尽管先后发生了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对冲基金倒闭的事件,但美国仍倾向于维持目前的监管现状。如2007年2月,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监管体制,认为足以防止对冲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资本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

最后,客观上存在相当的监管难度。从注册地来看,全球大约有55%的对冲基金选择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以及百慕大等地作为注册地,此类离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约2/3的对冲基金资产。在美国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34%,管理的资产占24%;在欧洲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9%,管理的资产占11%;剩余的对冲基金大多在亚洲注册。

“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中国会不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之覆辙?“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采用规则导向监管,即政府部门制定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强制要求被监管对象执行。美国财长保尔森(Hank Paulson)于2007 年1月在乔治华盛顿大学演讲时提出,“我们也应该研究在美国采用更多原则导向监管的现实可能性和好处的问题”;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于2007 年5 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

美国金融专栏作家吉姆?索罗维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来比喻规则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榄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国体育运动项目一样,制定了详细的比赛规则,它们有细致入微的比赛规则手册,严格规定了运动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甚至限制了他们在场上应处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种更纯粹的以原则导向的体育项目,与众多的美国体育项目相比较,英式足球规则更少,并且赋予裁判员至高的权限,裁判员能够打断比赛进程甚至能影响比赛结果。”

美国的监管规则很多,因为美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们更偏好“边界明确的规则”。这种规则体系要求明确说明什么是准许的,什么是不准的。监管者也喜欢明确的规则,因为这样的规则容易执行。结果是市场有越来越多的规则。但是,市场变化如此之快,以至于任何规则都会出现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规则太多,各个规则之间就可能出现矛盾,可以说,繁杂的规则也能创造套利的机会。实际情况正是由于这些规则自身愈来愈复杂,最终不能够被人们充分理解,市场开始发展出用以避税或者逃避规则约束的产品和服务。应对快速变化情形的最好办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导原则。

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

次贷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所受损失的大小基本由参与程度决定,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多项因素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叠加,但一直没有得到监管及货币当局的足够重视。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只对机构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扩张行为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要识别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反周期的监管要求和宏观政策,消除顺周期的风险叠加因素。

另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最后,要变“事后补救”为“事前监管”。虽然美国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反思并计划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但损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事前监督,对创新产品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金融产品对经济可能带来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

❹ 利用公司漏洞获利4000元会有刑事责任吗

不会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单位会以不当得利要求你返还。

❺ 朋友是做小额贷款的,发现公司漏洞,贷款可以不

首先,你明确一下,是你朋友开的公司,还是你朋友只是在那里上班。
其次,如果是朋友开的公司,你钻公司漏洞,不是一种道德的行为。贷款可以,但恐怕朋友没得做了。如果是朋友在那里上班,你利用漏洞贷款倒是可行,贷下来可能问题不大。前期是这个漏洞是公司制定的规则,而不是涉嫌到一些造假、虚假信息的漏洞。如果你需要伪造材料,或者虚构身份等才能下款,有可能是构成犯罪的。
最后,发现漏洞利用无可厚非,但是一定不要违背法律。法律是无情的,一旦上刑事案件,花多少钱都解决不了。所以,望你谨慎考虑。
优借为您解答,望采纳

❻ 一个公司的领导利用公司漏洞,让职员赚取公司钱财,这个是违法行为

不属于违法行为。只能说明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或制度考虑不全面、不科学、不严谨造成的,公司的损失由管理者自负。

❼ 如何防范融资骗局

狐狸再狡猾,也有露尾巴的地方。创业者在与投资商打交道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1.这些骗子公司虽然在高档写字楼内,但一般只有一两间房间,办公设施一般,甚至简陋;2.公司员工整体素质不高,甚至不会使用电脑;3.与你接触洽谈的方式搞得很神秘;4.你的项目不论好坏,是否具备融资条件,很容易立项,很快表示愿意给你投资,并迅速要求对你的项目进行考察;5.由其指定的公司为项目方写《商业计划书》以及资产评估(指定的公司一般是骗子公司成立的,或与之签订了分成协议的合作公司),这一条是真假投资公司的根本区别。骗子公司就是凭这一条挣项目方的钱的;6.让项目方做完《商业计划书》和资产评估后,也就是挣完钱后,借口专家论证,然后不了了之或直接告诉你,项目存在什么什么问题,不能投资,或你必须还要达到你根本达不到的条件,才能投资等等;7.每一个环节,向项目方发出的商务函,甚至意向协议,均不规范。公司的英文介绍材料,写得非常低劣等。
正规的投资公司不会指定专门的公司为创业者写《商业计划书》,但要求创业者提供《商业计划书》,如写得不清楚,可能会要求创业者提供补充材料或亲自做尽职调查。投资公司如确实想投资该项目的话,一般都是投资公司和创业者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费用共担或由投资公司承担。
以国内资金为背景的融资骗局,其特征是在合法的融资方式下,利用法律漏洞及融资方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急于融资的特点,出资方(骗方)与银行、证券公司等内部工作人员合伙做局,达到骗取融资方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目的,比如《银行保函》融资方式。
《银行保函》是银行对银行开具的保证承兑的信用凭证,在金融界这是信用比较高的一种担保方式。利用《银行保函》进行融资的一般程序是:融资方以其项目向本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同意发放贷款,但要求其完善担保条件;融资方只好寻找担保方,如异地一家公司(出资方)在当地很有实力,并在其开户行有一定的信用额度,经考察该公司看中融资方项目,愿意做信用投资,则与融资方签订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为其担保的合同,融资方还须向出资方办理完反抵押手续后,出资方以其资信为担保向其开户行提出为融资方出具《银行保函》的申请,如批准,则融资方贷款银行过来核实保函后,回去放贷。

❽ 工作中从公司漏洞赚取利益构成犯罪吗会不会坐牢

高风险等于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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