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政府融资
⑴ 如何拓展政府投融资平台业务
现在投融资平台的发展是趋势,更多的是如何控制投融资平台的风险。今年投融资平台债务已经超过20万亿了
一线城市已经做得比较大了,现在就是县级市的投融资平台很缺资金,又想做大。但是不能一味地去做大,要合理规划去发展。可以参考《新型城镇化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转型》(作者:丁伯康,中国商务出版社)。
现在关键是怎么转型做大做强。
⑵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人到哪去、地怎么用、钱从哪来”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大问题,其中的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大、期限长,社会外部效益强但商业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平稳释放城镇化潜力。
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应当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顺势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城镇化融资能力下降。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须妥善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一,建议加快研究市政债发行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评级体系,探索编制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城投债”从发行人资格和募集资金投向来看,具有市政债特征,但准入条件和债券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特点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资规模也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建议按照控总量、可持续的原则,制订城镇化建设融资规划,统筹考虑各地发展条件、政府负债、资金供给等因素,设立动态、包括市政债在内的全口径负债“天花板”,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
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为契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体系,同时针对基础设施建设“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资本性支出特点,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资本预算在内的财政预算制度,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
第四,可从未来新增加的一般预算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盖市政债等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偿债基金,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局部、突发的流动性风险,稳定金融机构和债券投资者的市场预期。
拓宽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规划》提出,要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不仅为城镇化发展特别是相关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财政风险。
第一,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营政策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公私合作项目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国企、民企、外资等各类市场化主体,通过PPP(公私合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二,可参考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励设立专门的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和城镇化投资基金,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第三,引导利用保险、融资租赁等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保险、融资租赁等长期、大额社会资金对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与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对稳定、资金回收期限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可鼓励创新匹配两者需求特点的合作模式,如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融资租赁产品或资金信托计划等。
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创新现有地方融资平台,可通过注入资源、注入股权、赋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充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使其发展成为治理规范、财务可持续、以企业信用为主要依托的市场化投资主体。
第五,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模式,借鉴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职能,统筹整合地方财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类资源,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有机组合,建立“以丰补歉”的项目综合收益平衡机制,提升社会资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为引导商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规划》提出,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性资金需优先安排社会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支出,难以独力筹集大额资金支持中长期建设。而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类建设项目公共性强、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长,对商业资金缺乏吸引力,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吸储资金基于期限匹配的考虑,主要用于中短期项目和个人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在现阶段,城镇化建设资金不能仅仅依靠财政支出和商业银行资金,仍需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介于政府财政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性作用。
第一,进一步发挥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建设的主力银行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和创新融资模式,继续在建设起步阶段运用开发性资金发挥好“启动器”功能。
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城镇化中长期投融资的制度性安排,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赋予开发性金融机构永久国家债信等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中长期金融债发行筹资机制,通过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领域。
第三,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考虑由国家开发银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银行,进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从总量、结构、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举债,避免投融资总量失控,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四,可通过设立专项贷款、专项基金和专项债券等配套政策,弥补政府投资特定项目的资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阶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国信贷规模安排中设立城镇化政策性贷款专项规模,着力解决农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化瓶颈领域的融资难问题。
⑶ 中国城乡建设投融资工作委员会是什么企业
中国 重点城镇建设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方针指引下,为抓住国家“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关键时期,积极、有力、有效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合多方资源,于2008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专门从事中国重点城镇小康建设发展工作的国家事业单位
以联合政府协调部委关系,把党和国家关于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作为重点展开工作,全面为中国城镇经济发展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城镇化和城市建设服务。
重点围绕发展以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为核心战略的智慧城市、农创扶贫、精确扶贫、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产业建设,构建国家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多元化、多产业、多维度的体系,提供全面性的服务。
(3)新型城镇化政府融资扩展阅读:
工作内容
中国重点城镇建设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全面推进“1887工程”,( 由建设部、发改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技部六部委联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确定了 1887 个重点城镇进行小康示范建设﹝简称“1887工程”﹞。
按照重点城镇建设总体要求,从中国重点城市建设理论研究、模式探索、经验推广,到提供重点项目投资、融资咨询及指导,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 的发展路子,推动中国特色重点城镇建设。
中国重点城镇建设,是基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城乡统筹概念的新的发展战略,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全局的首要问题。农业兴,百业兴;农民富,国家富;农村稳,天下稳。
⑷ 如何解决城镇化建设多元化投融资
围绕着新型城镇化的进程,包括农民进城的成本、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专、医院、保障房等都属将产生巨大的资金需求,也鲜明地提出了一个问题——新型城镇化建设,钱从哪里来?一直以来,土地财政就是各地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一方面土地财政饱受诟病,会加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土地财政来满足城镇化在建设和维护方面的资金需求,不仅难以做到而且也是不可持续的。到2030年,将有10亿人生活在城市,如何让这些人生活得更加有质量、更加有水准,迫切需要有效的资金匹配机制来加以实现。在解决城镇化“钱从哪里来”的困境中,“政府引导、多元化投融资跟进”将是应有的题中之义。
⑸ 财税改革如何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难题
财政部近期组织开展的干部职工思想状况调查,重点调查内容之一即是对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认识。应该说,新一届政府面临最大的挑战是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财税改革则是下一轮经济改革的重点领域。思考、理解和把握财税改革的方向、重点和难点,是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对
进一步促进财政监督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方政府融资压力和债务潜在风险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仍会持续。目前城市基础建设的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房屋,
水、电、气等配套设施,道路等等,投资作为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一环,地方政府依然面临巨大资金压力。
二是,未来地方政府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支出将大大增加,面对公共服务、基本社会福利等方面事务,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压力巨大。
三是,地方政府债务消化压力大。地方融资平台风险,以及新出现的地方政府通过影子银行体系和非银行融资渠道出现的新增负债,需要在未来几年慢慢消化。
四是,地方政府隐性担保、或有债务风险凸现。地方政府支持的非正式担保的项目违约风险,是一种隐性的预算外开支或责任,这些担保或承诺并未被纳入政府预算收支。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江西赛维和无锡尚德等光伏企业陷入资金危局而凸显的信用风险事件。赛维等光伏企业既不是地方融资平台,也不是地方国有企业。但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这些企业在税收、就业、GDP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也同样在地方政府的非正式担保范围之内。还有以金融不良资产及其转化形式存在的或有债务风险等。
另外还有因可能的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及企业资产负债率增高引发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目前航空等行业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率风险主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节控制,这一方面的债务尚不在我们分析的范围之内。
二、财税改革的重点
改革分税制,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使财权和事权真正平衡,是财税改革的关键。同时,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也应看到,全年中央财政收入56132亿元,其中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21471亿元,占所有收入的38%左右,相应形成地方财政收入。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的方式对于维持地区之间平衡发展、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初次分配中将税收更多地留给地方,在当前地方政府投资冲动高企、负债严重、各自为政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更多的问题。
一是,财政收入结构调整。一方面是税制改革,实现由间接税向直接税的转变。去年开始的在部分地区部分服务业推行的营改增的举措是实现从间接税到直接税的转变的重要一步。接下来,随着营改增的扩围提速,连带的如构建地方税收体系等问题被倒逼。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改革的推进,也是发挥税收收入再分配功能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是费改税,税费统一。当前财政收入税收以外的非税收入很多,包括各种行政收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税费合一可以提高税收的透明度,为下一步是否应该实行整体性减税提供更客观的参考。
二是,财政支出结构调整。财政支出相对刚性大,但在结构上仍需调整,包括减少地方政府行政和投资方面的支出,增加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
除了关注三公经费外,
现有的体制,地方政府仍然直接承担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承担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改善公共服务方面(如医疗卫生和教育)的新增投资,那么无疑财政将面临巨大的缺口。在大部分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改直接投资为间接扶持(如提供税收减免或补贴),是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困局的路径之一。
三是,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在改革财政体制,完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在中央财政公共投资项目、民生以及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资金等支出方面的监督管理。强化财政监督工作在上述财政支出资金项目申请、立项、审批等各环节的事前、事中的监督,解决项目立项、审批与资金分配环节相脱离的问题,改变地方政府以申请项目作为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手段,而不管
相应的地方配套资金
是否超出自身的承受能力。同时,财政监督工作不仅在对中央财政公共投资、社会保障等项目资金量的关注,更重要的是致力于改变“重投入、轻管理”的现象,构建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和公共财政预算控制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量和质两方面的监督管理和提升,推进民生保障、民生改善和民生发展的机制。适当增加地方财政部门上述项目资金申请、立项等环节的参与力度,提升地方可支付财力安排、使用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减轻地方政府融资成本负担。
⑹ 政府融资需要到处跑地方吗
政府融资需要到处跑地方
财政收入减速对中央和地方的冲击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央预算情况,2012年中央的税收增长目标大约是9.2%。到了地方,税收增长目标则大为增加,不少地方都将税收增长目标定到了25%甚至30%以上。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地方财政实际增收与目标相去甚远。部分地方为了账面数字好看,财税收入有不小的水分,这使得地方财政收入的情况更糟糕。
再看地方的融资情况。自金融危机后,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大为增加,据银监会统计,地方融资平台对银行的负债曾一度达到10.7万亿元。这直接引发了国内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整顿。近两年,随着房地产调控持续,“土地财政”模式难以为继,这也显著加大了地方的财政压力和融资压力。
虽然地方财政收入和银行融资减少,但地方发展经济的需求却在增加,社会保障、教育、医疗、行政支出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很多产业发展也要求地方资金配套。这逼得地方政府不断在融资渠道上去“创新”突破。近两年,除了银行信贷之外,信托、地方债、企业债、金融租赁等多种方式都被开发出来,去年地方政府甚至“创新”出了向公务员集资的方式,来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然而,对于地方的这类融资创新,监管部门如影随形。去年底,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规定“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这次监管部门联合堵塞的是比银行信贷更广泛的“影子银行”的融资渠道。
这些做法,无疑会在今年加剧地方政府的融资焦虑,还会加剧地方与中央政府在融资问题上的矛盾。最近,这些迹象已经非常明显。我们最近接到很多地方政府官员的查询,希望能找到破解融资问题的“特效药”。有地方政府官员表示,现在各种融资都很困难,想从银行信贷又缺少足够的抵押物,土地财政又玩不转了,资金问题已让不少官员焦头烂额。尤其是一些中西部地区的官员表示,中西部地区发展得晚,经济刚起来不久,就碰上了宏观调控;这两年刚有起色,又碰上经济下滑,再加上政府整顿融资渠道,不知道今后该怎么来搞经济?现在中央把城镇化提得很高,地方的看法是,即使是新型城镇化,也是要花钱搞投资、搞建设的,钱从何来?如果把所有渠道都掐得很紧,那就是“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
我们注意到,在经济增长放缓、财政增收放缓、经济转型与调结构、持续房地产调控、整顿“影子银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融资环境非常不理想。地方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惯性,过去铺开的摊子不可能一下子紧缩,因此,地方政府的融资焦虑,不仅会持续,而且会加剧。这是需要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的。
⑺ 如何看待地方政府融资及PPP模式的前景
首先,城镇化资金需求庞大,传统融资渠道难以为继。PPP模式一方面可以解决版部分城镇化建权设资金;另一方面或将成为地方融资平台转型的方向,融资平台公司可以转型为PPP模式下的项目公司。
其次,PPP模式的优势显著。首先,PPP模式可以在不增加政府债务负担的情况下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需求;其次,PPP模式结合了政府和社会资源的优势,有助于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再者,PPP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PPP模式不仅是微观层面的操作模式升级,更是宏观层面的体制机制变革,是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抓手,中央将其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层面来重视和推进。
最后,政府推动PPP发展的决心强烈。中央一直致力于推动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2013年以来,更是下大力度加速推进。目前财政部和发改委密集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已经起到了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以及解决实际应用中的困难了。
⑻ 新型城镇化和医疗养老将成政府投融资主要方向吗
日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财科院”)发布了《政府投融资报告2017》。在由版中国财政权科学研究院、中国财政学会共同举办的成果发布会暨地方政府债务研讨会上,业内专家表示,我国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不过依然存在碎片化等系列问题,应协调整合推进。
此外,报告建议,政府需要加快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自身与市场的边界,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投资的门槛,加强政府公共投资的阳光决策,构建以财政为枢纽的政府投融资预算约束机制和评估体系,加快改革政府会计制度,提高财政透明度。
⑼ 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改革什么意思
新型城镇化需要金融支持
新型城镇化建设不仅是推动经济发展与转型的重点,更是未来几年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努力方向;既是扩大国内需求的最大潜力,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新型城镇化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加强城镇能源、供水、交通、通信、文化娱乐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住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城镇公共服务。作为公共物品的投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财政资金有限,而各地区政府财政实力存在较大差异,仅靠财政资金是无法满足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要求的。因此,从投资方向到具体的管理,再到具体的筹资、融资机制,需要全方位的考虑和创新。要把社会金融投入摆到重要位置,使其成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的另一主要资金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还会产生各种金融需求,这涉及债券发行、股票融资、信贷投放、保险保障需求等各个金融子行业相关领域。此外,新型城镇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意味着金融业在加大支持力度的同时还需努力适应新形势、创新新产品,以提供新型金融融资支持服务。
伴随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作为与实体经济紧密相连的金融业,金融需求将是一个不断产生、持续释放的长期过程。新型城镇化更追求质量和效率,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智能、集约、低碳、绿色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不仅对中小城镇基础设施贷款提出金融新需求,而且中小城镇建设、生态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也将明显增加。在这一情况下,如何适应城镇化建设要求、构建有利于城镇化建设的新型城镇化金融体系,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在具体操作层面,如何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快速适应,并加大力度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需求,助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和顺利转型,则是当下金融行业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构建法律法规政策支持体系,分层强化并落实监管职能责任的转变。可以考虑研究出台各项加大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的政策措施,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可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再贷款、合意贷款规模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相关新金融业务开办、金融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可以考虑通过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及民间融资将更多资源投向新型城镇化,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金融支持城镇化的推进提供更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保障。
二是构建差异化的金融组织体系。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在服务对象上,要“大小并举”,在注重大企业、大城市的同时,也注重小微企业、小城镇;在注重企业法人的同时,也重视自然人的融资需求。要结合各地新型城镇化特色,通过创新发展各类草根金融机构和组织,增加小城镇基础设施、机构网点和人员配置,把更多的金融资源输送到最基层、有需求的每个小企业、家庭和个人手中。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应面向社区,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融合,加强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城镇中小微企业、家庭农场等领域的金融支持。为此,可考虑放松金融管制,在有效防控内部操作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放权激发基层网点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服务能力,同时降低门槛,大力发展立足本土和社区的各类小型金融服务机构。
三是构建微观金融组织、服务和产品创新体系。积极推动大银行下沉服务,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做精做专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小法人机构,扩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试点。可根据小微企业、“三农”的特殊需求和抵押物不足、信用记录不全等特点,量身定制相应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运用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小企业债权集合信托、网络联保、信贷工厂等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以实现更好地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新金融服务的目的。
四是构建地方性信用与交易体系。可考虑通过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分层信用体系,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并逐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同时,可考虑积极引入住房等各类抵(质)押物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通过农村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解决“三农”贷款抵(质)押物不足的问题,让它们变成标准化、可交易的产品,进行有序流通,从而降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五是构建地方性的直接融资体系。实现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的转变,更加注重小微企业、家庭和个人的财富管理和资产增值需求。可考虑通过政策引导和金融创新,开办消费金融公司等,运用私募股权机制和各类民间资金转化平台,把民间资金调动起来,让更多的信贷资金配置到私营部门,让其投向实体经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交通、绿化、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可实行政府调控下的市场化运作,形成民间资金支持新型城镇化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本集聚和区域循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