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试点股票
您好,根据上海交易所的最新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的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的第八条,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通股票期权业务权限需携带相关资料和证件到营业部现场办理。若您是中航证券的客户,申请开通该业务权限的具体要求,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营业部。
若您是其他券商的客户,建议您与所属券商联系。
为更好的向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欢迎您致电我们的客服电话95335或咨询当地营业部。
⑵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何时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发布日:2015年1月9日
⑶ 被选为股票期权标的证券的个股有哪些
目前有上证50ETF作为股票期权合约标的,上证50ETF期权的合约标的为“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成份股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华夏基金官网—>基金产品专区搜索“510050”进入“华夏上证50ETF(510050)” 页面—>页面左侧“基金概况”—>基础资料—>申购赎回清单—>成份股信息内容。
⑷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壮大主板,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建设金融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票期权品种”的有关要求,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现正式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权是期、现货连接紧密的衍生产品。目前我国证券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分别由《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制,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条例》授权,分别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试点办法》和《指引》,为股票期权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据。《试点办法》参照《条例》的体例,共30条,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五方面内容。《指引》共34条,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做市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及计算风控指标等监管要求”三方面内容。
《试点办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投资者的意见建议31条。总体来看,各方普遍认为《试点办法》对股票期权交易的要点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与所司业务规则的衔接较好,市场各方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与条款直接相关的意见,除涉及交叉持牌和产品细节的意见外,《试点办法》对第二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等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调整;二是涉及整个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的意见,不属于《试点办法》范围,我会将在后续工作中持续研究完善;三是与产品方案细节相关的意见,在《指引》和所司业务规则已有明确规定,无需在《试点办法》中重复规定。
《指引》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行业协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26条。总体来看,各方认为《指引》有关规定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合理控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平稳运行。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议明确允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期权做市业务。经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确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经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二是建议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规则或指引文件中,对《指引》中提及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等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具体要求,此部分意见已转交交易所在相关规则中予以明确。除前述两方面意见外,对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见,《指引》已进行相应修订;另有部分意见涉及对《指引》内容的理解以及对行业期权业务发展的建议,后续我会将结合行业培训和发展规划,加强培训和研究。
证监会将依据发布实施的《试点办法》及《指引》,批复交易所、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并督促交易所、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认真做好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⑸ 期股制的期股制试点情况及点评
1999年7月26日,北京市体改委、市委组织部、北京市经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工商局8家联合发布《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去年年底,北开股份、金星笔业、凯建建筑、大明眼镜、中关村置业、菜市口百货等10家公司被确定为首批试点企业。日前,北京市宣布,今年将继续选择一批高技术企业、重点发展企业和有条件上市公司进行股份期权试点,试点范围将扩大至20家。
北京期股奖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和经理。经公司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现金投入获得股权形成经营者群体持股。经营者群体持股的比例一般为公司总股本的5%-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持股比例应占经营者群体持股总额的10%以上。
点评
北京期股制的主要特点是:
(1)以现金投入获得期股。有关政策规定,经营者持股的出资额不得少于10万元,期股份额以其出资额的1-4倍确定。企业如果有5000万元净资产,董事长持股额为5000万总股本的1%即为50万股,其出资额为50万元,期股为50万-200万股。
(2)期股以既定价格认购,分期三年补入。假定A企业净资产为4000万元,折合4000万股,每股1元。董事长持股1%为40万股,按1倍确定期股。三年内每年抵补13.3万元期股。先用期股收入补,期股收入Κ期股总额(40万)×净资产收益率(假定为30%)Κ12万元。还差1.3万元,再用实股收入补,实股收入Κ实股(40万)×净资产收益率(30%)Κ12万元。剩余部分可享受投资收益。
北京期股制存在的问题:
(1)北京的期股更像是一种可预期的股票,与期权相去甚远。
(2)期股变现实行3+2模式,即任期届满后二年才可变现,时间比较长,风险比较大。 责权对等针对性强1999年初,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资办、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制度。上海的期股激励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董事会批准购得或奖励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一种是在国有独资企业,借用期权的形式,对经营者实施年薪以外延期兑现的特别奖励。
点评
上海期股制有这样几个特点:
(1)方案设计比较细致,有针对性。如区分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不同情况,将期权激励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并对其期股来源方式、内容作了相应规定。
(2)方案设计比较系统,考虑了各种利益因素之间的衔接,从激励类型、对象、主体、途径到期股获取形式、数额、变现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3)强调契约性,这个方案一直注重按照契约精神与合约内容来实施期股制,并对违约者严惩。它规定任期内未完成业绩指标的国企经营者,期股分文不给,并扣除一定数额的个人抵押金。
(4)几个特殊规定:上海的期股激励对象是董事长及竞争上岗的总裁、总经理,武汉仅为企业法定代表一人,北京则为经营者群体;上海期股实行3+0模式即在经营者任期届满必须立即变现,不能延期,而北京实行3+2模式即期股在经营者任期届满两年后才可变现。
上海期股制实施总的来看是比较稳健的,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有期权制的形而缺乏期权制的神,以权利为中心的期权制变成了以股票为中心的期股制;
(2)期股奖励的总体水平比较低,其激励作用难以发挥。
武汉国资公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功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基薪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按月以现金方式支付;年功收入是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累积报酬;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具体体现,由国资公司根据经营责任书及企业实际经营业绩核定,该部分收入中的30%以现金兑付,其余部分转化为股票期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则转化为股份期权)。
点评
武汉期股制的特点是:
(1)它实质上是年薪制的延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年功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风险收入的30%以现金兑付,其余部分转化为股票期权或股份期权。期股就成为年薪的一部分。
(2)武汉以两种方法实行期股。一种是针对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期股,一种是针对非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期股。前者的期股由国资公司用企业法人风险收入的70%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格购入,由国资公司锁定、托管,按合约逐步变现。后者的期股由国资公司将企业法人70%的风险收入按审计确定的当年企业每股净资产折算成持股份额。
(3)武汉期股制实施的风险较小。期股是由企业法人风险收入转化来的,它不需要企业经营者支付前期的现金。
武汉实施期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激励对象范围太小,只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一人。期股制若只激励一人,而不是激励若干人(包括经营者群体、技术骨干群体、管理者群体),其作用将是有限的。
(2)期股在薪酬结构中的比例偏低。美国企业家期权收入占年薪收入80%以上,武汉不到50%。比例偏低,激励效应不大。
⑹ 被选为股票期权标的证券的个股有哪些
目前有上证50ETF作为股票期权合约标的,上证50ETF期权的合约标的为“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成份股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华夏基金官网—>基金产品专区搜索“510050”进入“华夏上证50ETF(510050)” 页面—>页面左侧“基金概况”—>基础资料—>申购赎回清单—>成份股信息内容。
⑺ 我国有哪些上市公司实行了股票期权
我国有哪些上市公司实行了股票期权,可以看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的定期报告,比如年报、半年报或者季报,如果实施股权激励的话,是必须要披露详细内容的。
简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即以股票作为手段对经营者进行激励。股权激励的理论依据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和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
股权激励在国内上市公司大范围施行始于2005年,当时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展开,部分上市公司将股权激励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主要采取的是非流通股股东转让股票的方式。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以后,更多的上市公司开展了股权激励,因当时股价较低,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是股票期权,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层也因此受惠。但到2007年前后,股价已经大幅度上涨,股票期权带来的激励额度变得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出现不具备行权条件的情况,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又推出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下半年开始虽然股票价格大幅下挫,似乎更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但实际上,股权激励兑现的前提是达到业绩条件要求,以2008年度经济环境下大部分上市公司很难达到。监管层对业绩指标的一般要求是: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2006—2008年上半年,大部分行业都处于周期性高点,利润水平也处于高位,而2008年下半年起出现下滑,处于低位,在业绩上很难满足股权激励的要求下实施此方案显然无济于事。随着中央府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的实施,使得上市公司业绩得以改善,提高,从而让中国经济在世界金融危机的状态下,走出了独立行情,再配配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日趋完善,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股权更加分散,以及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理念被普遍接受,股权激励在未来一定会得到上市公司更大的范围内的实行和发展。
⑻ 股票期权是什么意思呢
你好,个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这种合约对买方有利,在合约规定时间,只要期权买方要求行使其权利,期权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
某些上市公司会给员工一部分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手段。
风险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据网络整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⑼ 什么是股票期权交易
期权是复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制利达成的合约。
就个股期权来说,期权的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当然,买方(权利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
如果买方决定行使权利,卖方就有义务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