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注差融资租赁
❶ 如何把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结合起来发展
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 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 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❷ 办理跨境融资租赁贷款有哪些必须知道的常识
1、融资租赁贷市场准入有什么条件?
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2、怎么办理跨境融资租赁贷款?
能够提供完备的交易材料,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可以续作跨境人民币贷款。
3、有什么优惠的海关政策?
享受保税港政策、共同担保、优惠税率、分期纳税和税款担保、专用停靠区。
4、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怎么办理跨境融资租赁贷款?
由前结算银行通过“境外借款+境内租赁”的组合模式将境外资金通过境内租赁项目的形式引入国内,即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利用其投注差的优势在境外拿到较境内低成本的资金,在境内开展租赁项目,使境内企业享受境外的低成本融资。
5、融资租赁贷款有哪些模式?
结算行以工行为例,有以下四种模式:
A模式:关联企业担保方式——股东直开担保函模式
A企业为境内北京工行某大型股份企业,北京工行额度充足,北京A企业在前海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A1。A公司在北京工行申请开立保函,保函受益人为工银亚洲,工银亚洲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借款人为前海融资租赁公司A1,并用于A1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
B模式:关联企业担保方式——租赁公司直开保函模式
B1企业为前海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股东是境内外较有实力的公司B,可以为B1公司提供有效担保。基于此担保,前海工行为B1企业核定授信额度。B1公司在额度内向工银亚洲开立保函。
工银亚洲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借款人为前海融资租赁公司B1,并用于B1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
C模式:关联企业担保方式——背对背保函模式
C企业为境内某大型股份企业,在工行的额度已使用完毕,但他行额度充足,C企业在前海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C1。C公司在他行申请开立银行履约保函给前海工行,前海工行据此对境外银行开立保函,境外银行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借款人为前海融资租赁公司C1,并用于C1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
D模式:承租人担保模式
承租人为前海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工行前海分行据此向境外银行申请跨境人民币贷款,香港银行发放贷款,用于前海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前海工行为贷款管理行和清算行。
6、不同形式的融资租赁分别由哪些部分负责批准?
金融租赁由银监会来批,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由商务部来批,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由商务部和国土总局一起来批。
❸ 融资租赁外资企业能否有投注差 有个企业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上投资总额栏是空的,为什么
没有投注差
❹ 上市公司经营融资租赁有几种模式
上市公司做融租有几种模式。
1,靠着自身产业链做上下游的。例子就是某些建筑机械企业成立融租公司,利用融资租赁手段促进销售,客户在购买时可以选择分期付款,降低购买门槛,由于产业链优势,风控也能够应付自如,大不了还不上钱了设备拉回公司翻新后重新出售。
2,就是企业纯有钱,希望成立融租公司实现放贷收益。一般这样的企业自身已经进入经营平稳期,属于现金牛角色,而主业大都为草根实业,发展空间不大那种。老板手里有钱苦于再投资无处寻找,成立银行放贷在我国门槛又太高,索性成立保理、融租、小贷这些类金融企业实现放贷目的。如某上市服装企业,自身现金流充足且业务平稳,无需大规模再投资,近年频繁出手保理、融租、小贷乃至投资公司或房地产业。
融资租赁也好,内贸保理也好,费用并不低。
1、政策导向。
2、融资租赁本身融资手段较为灵活。
3、杠杆高,较之担保公司等杠杆较高。
利用投注差境外募集低成本融资回来。垠行由于存贷款比、行业引导等限制,对很多产能过剩、现金流紧张的行业采取审慎的信/贷/政策,融资租赁行业趁虚而入,抢占了一定的信贷市场份额。
可转换债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常常用到的一种工具,是指投资人认购公司发行的一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首先通过债务的方式向公司投资,在适当的时机,或基于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选择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投资人之所以选择可转换债,而不是股权投资,主要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因为,从级别上来讲,可转换债券是比优先股更加高级的债券,可以在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下优先得到偿付。同时,投资人采取可转债,就有了一个可进可退的空间,如果投资人不想继续投资,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即可,如果想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行使转换权,转换为优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内资背景的投资人,假定是_家法人单位(公司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那么,采取可转换债的形式,一个主要的障碍是企业间借贷的限制。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双方均为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企业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的依据,只是存在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或政策或者有关司法解释所作的一种判断。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其为无效。企业间借贷的形式可能多样化,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即《贷款通则》)而无效。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其无效。对名为联营实为非法借贷,法院一般根据出借人有无参与共同经营和承担风险来判断到底是否属于真正的联营合作。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援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 27号)o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这类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条款,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应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此外,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和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的,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现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因此,采取企业间借贷的方式实现可转换债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业间借贷的一个根本理由是借贷是一项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并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以下规定: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可以看出,“资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认为,这里的资金拆借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业间资金拆借是企业间资金暂时出错周转的一种行为,与金融机构间的隔夜拆借等不同,并不构成金融业务,而且199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6号)中也正面肯定要对非金融机构因出借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征收营业税。而且,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现象,特别是在关联公司之间。但是客观讲,即便如此,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还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当然,也可以考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规避企业间借贷的问题,可以合法地进行借贷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贷是可行的。那么,拆借资金是否可以转换成股权,即能否施行债转股?从法律层面看,只有几种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直接的债权转股权行为,第一种是作为政策性的债转股企业,通过原国家经贸委认定的债转股试点企业,所欠的金融债务可以转换为股权,通常由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种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实施的以股抵债措施。第三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债权转成股权在实践操作上存在障碍。因为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别是工商机关的要求,取得股权的出资必须由认购出资的股东将资金缴到指定账户或资产过户给公司才能完成出资、取得股权,而不能通过债务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资。换句话说,从目前实践来看,债务是不能直接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有人提供一笔过桥资金,先由企业把款还给投资入,投资人再把钱出资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仍可间接地实现债转股的目的。
如果投资人是外资背景的基金,情况将更加复杂。首先,境内中资企业,如果向境外借款,则构成举借外债,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都统一纳入国家的大的外债盘子进行额度管理,普通的民营企业获得配额的难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国投资人拆借资金给中国境内企业,则存在外币资金进入和结汇上的困难。再次,也无法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等方法间接获得境外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当然,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变通方法,达到借用境外资金的目的,比如小额资金通过自然人的换汇额度进入等,但是,至少从目前的法律看,尚无一个比较通畅的渠道借用境外资金。最后,即使能够借用资金,也无法直接转换成股权,也必须借助一笔过桥资金的流动,才可能达到转换为股权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i%的,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围内,借用境外股东贷款和其他境外贷款,但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l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等。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
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3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当然,也可以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或押汇贷款方式进入,但也必须是在“投注差”范围内。因此,如果投资对象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投资人可以通过借贷的形式投资。但是在转股上,也无法直接进行,还是必须先把借款还给投资人,然后再资金作为出资注入企业。当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对此进行约定。不过总起来看,可转换债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是非常难以操作的。
❻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为什么会被查两者区别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的大发展,快到什么程度,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5022家,合同余额约4.52万亿元。数据已经体现出来,那就是融资租赁是朝阳行业。
商业保理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现在国内很多企业资金链紧张,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企业被应收账款占用了太大的流动资金,导致自身资金循环不顺。而保理业务的初衷就是以企业对外的应收帐款为标的,为企业提供融资,相当于企业以一定的代价提前将应收账款收回来使用。而现在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还很小,所以从市场空间来说,商业保理的前景也很好。
现在优秀的企业家往往是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两手抓产生关联反应,不仅能提高运转速度更能打通产业链。那么如何看待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的之间的关系呢?
如何结合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
1、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❼ 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筹资渠道以及方式
股权融资
(一)股东增资
股东增资的方式,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2.5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达到上限,股东进行增资。
如:2011年9月江苏金融租赁、2012年12月工银租赁,以及中联重科、柳工等充分利用其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势,通过母公司募集专项资金的方式,从证券市场融资后注资。
(二)海外上市
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开国内租赁公司海外上市的先河,发行股票8.16亿股,募集资金51亿元港币。并借助香港金融市场优势,陆续发行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
(三)借壳重组上市
2011年,渤海租赁通过借壳重组ST汇通公司在中国大陆主板上市。借壳上市后,渤海租赁融资渠道进一步多元化,不断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融资。
(四)引入保险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保险资金的引入除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外,也有利于其未来通过保险公司开展融资。
2013年1月,远东宏信宣布,公司股东中国中化集团全资子公司Greatpart Limited已经于1月6日将共374,805,560股或11.38%公司股份,通过瑞银香港分行配售台湾国泰人寿保险股份以及其他若干投资者。
NO.2
债券融资
(一)银行信贷融资
(二)债市融资
(1)金融债券
2009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来,金融债券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又一新型融资渠道。但限于目前国内对租赁资产的认可程度、债券的存续期、监管要求及流动性因素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在用款时效、规模、成本上仍存在诸多局限。(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实务中,银监会的上述规定常常是自相矛盾的,金融租赁公司常常只能满足之中的一个条件,因而金融债券较难获批)
(2)点心债
即香港人民币债券。以其融资成本低、期限较好的匹配租赁期限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租赁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
跨国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托其母公司在全球的品牌知名度、在全球金融市场融资的便利性开展融资。如卡特彼得公司继2010年11月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后,2011年7月再度赴港发行人民币点心债,债券用途主要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此外,三井住友、欧力士等融资租赁公司亦通过此方式融资。
(3)中期票据
2012年4月,远东宏信公告订立中期票据计划,据此,远东宏信可透过根据美国证券法获豁免注册规定的交易,向专业及机构投资者发售及发行本金总值不多于10亿美元(或以其他货币计算的等额金额)的票据,计划为增强其未来融资或资本管理之灵活性及效率提供了一个平台。此项计划是继银团贷款、点心债后,打通的又一引入长期资金的融资渠道,这也为未来其他公司开展融资提供了范例。
NO.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次启动。
2012年11月“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通过,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此项融资更多的是基于出表的考虑。
若公司在中国大陆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因此可根据注册资本与借用外债的关系在国外进行融资。
NO.6
转租赁、联合租赁融资
此外,厂商系租赁公司还通过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转租赁、联合租赁进行融资,如交银租赁与中联重科、三一、徐工等厂商下属租赁公司开展的联合租赁等。
❽ 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
一、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
1、从权利上看
商业保理公司只是基于赊销贸易产生的债权融资的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是是基于设备的物权和租赁产生的债权的公司
2、从风险的程度看
商业保理公司只是基于贸易项下的债权融资,风险程度高的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基于物权和债权,相对于商业保理的债权来看风险程度低的公司。
3、从信用风险来源看
商业保理公司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1、买方2、卖方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承租人。
4、从为客户融资额度来看
商业保理公司大多数都是小、频、急、快,一般给客户融资额度比较小的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因为大多数都是基于大型设备一般金额都比较大的公司。
5、从为客户提供融资的成本来看
商业保理公司因为是信用融资又是基于小微企业成本相对较高的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成本相对较低的公司。
6、从服务范围来看
商业保理公司一般提供贸易融资、信用担保、应收款管理与催收等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维修、设备残值处理等业务 。
二、知识延伸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❾ 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怎么合作
1、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
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
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❿ 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的联系与区别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相同之处:
1、都属于一个主管部门
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都属于商务部管辖。
2、在业务中都有三个当事人、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融资租赁公司(买方)、承租人,卖方与融资租赁公司是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
商业保理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买方、商业保理公司。买卖双方是买卖合同,卖方与商业保理公司是保理合同。
3、都属于贸易金融
融资租赁是在设备销售过程中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
商业保理是在商品过程中未卖方赊销货物提供融资服务。
4、在中国都有两个主体从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
在中国从事融资租赁的主体有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
在中国从事商业保理的主体有商业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
5、都能促进销售
融资租赁通过购买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可以促进设备的销售。
商业保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融资促进卖方的销售。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不同之处:
1、从权利上看‘
融资租赁是是基于设备的物权和租赁产生的债权
商业保理只是基于赊销贸易产生的债权融资
2、从风险的程度看
融资租赁基于物权和债权,相对于商业保理的债权来看风险程度低。
商业保理只是基于贸易项下的债权融资,风险程度高。
3、从信用风险来源看
融资租赁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承租人。
商业保理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1、买方2、卖方
4、从为客户融资额度来看
融资租赁因为大多数都是基于大型设备一般金额都比较大。
商业保理大多数都是小、频、急、快,一般给客户融资额度比较小。
5、从为客户提供融资的成本来看
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成本相对较低。
商业保理因为是信用融资又是基于小微企业成本相对较高。
6、从服务范围来看
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维修、设备残值处理等业务
商业保理一般提供贸易融资、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服务。
那么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如何结合呢?
1、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
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
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