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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保险

发布时间: 2021-03-22 11:03:01

❶ 海外投资保险要怎么办

海外投资过程中,各种风险情况较为复杂,政治动乱、经济衰退等风险事件的发生,都可能给在外投资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保障企业境外投资利益,投保一份海外投资保险很有必要。海外投资保险要怎么办
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机构或委托特设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国家危险,而这种危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根据各国有关的规定,合格投资者要取得政府的海外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①提出申请。海外私人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提出投保申请,主要是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②审查批准。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保险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合格的,予以批准。前已述及,尽管在一些国家法律并未规定对于本国的海外投资进行审查,但这些国家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适用却要求审查部门对申请投保的投资予以审查。美国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负责对投资进行实质审查,日本由通产省大臣审查,德国部际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进行审查,法国由经济与财政部长任主席的投资委员会审查。可以看出,此类审查既有实质性审查又有形式性审查。
③签订保险合同。经审查确认申请合格并获批准后,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投资者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缴纳保险费。就综合保险费(投保险别为所有)率讲,美国为1.5%,德国0.75%-1.5%,日本0.55%-1%;法国外贸银行为0.7%-0.9%、外贸保险公司为0.4%-0.9%。
④支付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资者支付约定的保险金。保险金的数额一般是依据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的,通常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最初投资时保险人批准的投资项目投资的美元票面价值加上保险合同所定限度内该投资实际上应得的利润、利息或其他收益为限额。但该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险人投资金额的90%支付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承担投资金额为10%的风险损失。日本、挪威、荷兰、英国等国要求投资者承担至少10%的损失,瑞士为30%,加拿大、丹麦为15%。德国保险人承担损失的80-95%,其余5-20%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但如果保险事故或损失是由可归责于投资者一方的欺诈、虚假行为或重大失误所致,则投资者无权索赔。
⑤代位求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可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而享有的对东道国的索赔权和其他权益,包括所有权、债权等。但各国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❷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概念特征

内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专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属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
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
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
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
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❸ 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高不高

海外投资保险不是具体的某一款保险产品,而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所以它的保费高不高无法提供明确的回答。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机构或委托特设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国家危险,而这种危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具有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资格的下列投资者,可以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目前这种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个人要想获得这方面的信息,可以致电4006-366-366,以获得更多的详细信息。

❹ 海外投资保险的基本特征

1、海外投资来保险是由政府机构自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❺ 简答题海外投资保险与一般民间保险的区别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国内一般的保险制度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首先,从保险人来看,保险人是一般的商业公司,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多是一国的行政机构,如日本是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新西兰是国家保险署,瑞典是出口信贷担保委员会,而美国在1969年以前承保机构是国际开发署,在1969年以后才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最典型的应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这一具有国际人格的机构对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风险予以保险,由此可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当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有采用公司制,如美国的私人海外投资公司,但是在美国这个坚持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国家,私人海外投资公司并不是一个完全商业的公司,因为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一个在“在美国国务院政策领导下的一个机构”,而德国虽然也是由国营的公司承保,但是该公司也是只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而是否给予承保等问题是由政府决定的。其次,从承保的内容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风险,而不是商业风险,而一般的保险承保的不是政治风险,也不是商业风险,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够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行为产生的风险。而自然灾害是非人为因素的,意外事故虽有人为的因素,但是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个人行为,而不是来自于政府的行为,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区别于一般保险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风险,是由于他国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为所导致的,使得代位权的行使和一般保险中的代位权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权原则,代位权应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主张,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他国的国家,使得一般的商业机构在索赔时面临重重困难。一般的商业机构如同一般的私法个体,在向国家主张权利时可通过两条途径:第一,通过东道国的救济形式,但是通过东道国的司法救济方式,可能会遭遇政府保护主义,因为政治风险本来就是政府行为造成的,现在希望通过政府本身来否定自身的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通常这种诉讼也是旷日持久的,费用也很高,通常私人是无力支出这样的时间和精力的。第二,通过资本输入国本身的司法救济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同样存在着障碍。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一个法院不得受理以他国为被告的案件,即使有些国家主张限制豁免理论,可以受理以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但是基于国家行为理论,引起政治风险的国家行为如征收、禁兑等是国家行为,具有不可审判性。政治风险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私人投资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面临很大的障碍,自然而然地,只有寻求和国家力量的结合,试图给东道国施加压力,最好的选择就是通过借助国家间的双边协议所加于东道国的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在政治风险发生后,有特定的机构按事先约定的索赔的具体办法,代位求偿。投资者的母国政府与投资项目所在国的政府事先签订了国际协定,承认作为投资政治风险承保人的专门公司日后享有跨国的代位权。代位权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原来属于一个国家内的国内私法上的合同关系上的代位权跨越了,国界,而“公法化”了和“国际化”了,使得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制度具有了国际法上的意义。

❻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商业保险的区别

第一:总的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险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第二要了解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2.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叫国内信用保险。是以国内贸易中赊购方的买方信用、接受预付款的买方信用、借贷活动中的借方信用等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第三:区别:从表面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后补偿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点;然而,如果对各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动机及该保险制度固有内涵作深层次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性质和官方性质。

❼ 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如下:
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❽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选择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且投资下列品种:
(一)货币市场类
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者产品。
货币市场类工具(包括逆回购协议用于抵押的证券)的发行主体应当获得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二)固定收益类
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
债券应当以国际主要流通货币计价,且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要求的信用级别。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可不受信用级别限制。可转换债券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权益类
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或者产品。
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
(四)不动产
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附件1所列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境外基金,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证券投资基金
经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或者登记注册;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条规定;可供追溯的过往业绩不少于3年;结构简单明确,基础资产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获得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评级;
(二)股权投资基金
投资标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较高并购价值,不受附件1所列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3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实缴资金按认缴规模配比到位;
拥有10名以上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经验,主导并退出的项目不少于5个(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专业人员共同工作满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设定关键人条款,能够确保管理团队的专属性。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以符合前款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为标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 同一投资标的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具有两家以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信用级别。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附件1所列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保险机构应当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
(二)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三)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❾ 何为海外投资保险 承保范围怎样

海外投资保险有单边投资保险与双边投资保险两种。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形式来看,既有属于中国国内法范畴的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也有属于国际法范畴的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投资者所在国家单独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保险机构,并不要求投资接受国确认或缔结双边协定,从而属于中国国内法调整范围。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对外投资国与投资接受国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前提,它要求投资接受国予以确认。无论是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多边投资协定,因属于政府间的协议,均具有国际法性质。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风险为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 征收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采取、批准、授权或同意的对投资实行的强行征用、没收、国有化、扣押等行为。这些行为需持续一段时间,且使投资者无法建立或经营项目企业,或者剥夺、妨碍投资者的权益。 战争指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战争、内战、恐怖行为以及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战争项下的保障包括战争造成的项目企业有形财产的损失和因战争行为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 汇兑限制指投资所在国政府实施的阻碍、限制投资者把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或者使投资者必须以远高于市场汇率的价格才能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 政府违约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违反、不履行或者拒绝承认其出具、签订的与投资相关的特定担保、保证或特许权协议等。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海外投资保险及其承保范围的简介。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该保险是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规避各种由于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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